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州关于落实“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有关工作要求,帮助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进一步增强青年就业竞争力,现公告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见习计划,建立健全支持青年就业见习的政策制度和工作体系,确定一批用人单位作为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提升见习服务保障能力,力争使有见习意愿的失业青年都能获得见习机会,增强就业竞争力,形成有利于促进青年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人员范围
青年见习计划对象为永靖籍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2.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本人自愿参加就业见习,且符合就业见习单位(基地)的要求。
3.见习期满后,未留用或不愿意留用的人员选择自主择业或创业。
三、见习单位及见习岗位
设置见习岗位必须要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见习单位必须是永靖县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企业要求正常经营3年以上。见习单位应合法经营,有规范的管理制度,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且适合毕业生进行就业见习的工作岗位,并积极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部分基本生活补助,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纳入:
1.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较差的;
2.不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不履行社会保险参保义务的;
3.违法经营,不按章纳税,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4.企业经营状况连续3年呈负增长的;
5.近3年受到劳动监察部门查处,有拖欠员工工资情况的;
6.经营管理松散,近3年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受到处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见习期限
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
五、补贴标准
按照《甘肃省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见习期间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六、申报程序
见习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开发见习岗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县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县人社部门接到申请后,根据就业补助资金支付情况、见习单位实际需求和培养能力等因素,确定见习指标。根据见习指标,由见习单位在符合见习条件的人员中进行双向选择。见习单位将就业见习人员相关资料报县人社部门复核,同意后由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
见习单位申报见习计划时,需提供详细的单位情况介绍,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见习单位申请见习补贴时,需向县人社部门提供参加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明细账(单)、为就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
七、考核管理
(一)就业见习人员的考核由县人社部门具体负责,对见习单位和人员实行台账管理,考核结果和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据作为核发见习补贴的依据。
(二)考核实行每日考勤、月度汇总,每月(季)考核相结合,主要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履行、专业技能提升,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情况。
(三)凡日常考核、月度汇总、每月(季)或半年考核不合格人员,见习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建议,经审核后,取消其资格。见习人员因故自动离职的,见习单位应及时向人社部门报告,其资格自行消失。被取消资格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此项政策。
(四)见习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1.以“空挂”方式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的;
2.虚报考勤结果的;
3.不按时向见习人员足额发放工资报酬的;
4.不依法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联 系 人:林霞
联系电话:0930—8838406
永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