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7日,永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永靖县城区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改造项目归类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第127 防洪除涝工程项中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填报了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完成备案手续(备案号:202562292300000005)。根据建设内容核定永靖县城区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改造项目属于防洪除涝工程项中其他(小型沟渠的护坡除外;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除外),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防洪除涝工程项中其他(小型沟渠的护坡除外;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除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我局审批。
永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之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二十条“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之规定,我局认定永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取得该项目的备案无效,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