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公益性岗位有关政策解读

来源:永靖县融媒体中心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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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置人员范围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靖县户籍未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居民;因失去土地落户在城镇的就业困难人员;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企业在职人员,名下注册营业执照或在企业任监事、董事等有股息红利收入的人员、正在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在其他单位就业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犯罪人员、公益性岗位已退出人员和户籍不在永靖县内的人员不得纳入安置范围。

二、公益性岗位设置

城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州、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主要包括: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类岗位,基层市政公共管理类岗位,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服务类岗位,基层农业服务类岗位,基层医疗卫生类岗位,基层文化科技服务类岗位,基层法律服务类岗位,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类岗位,以及其他经认定的岗位。

城镇公益性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执法岗位、财务工作、涉密工作、涉审批权限工作及其他必须由公职人员办理的工作,不得由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承担,不得将具有营利性质的岗位开发作为公益性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将本单位临聘人员列入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范围,不得套用本单位临聘人员名义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三、公益性岗位待遇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与用工报酬之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超出岗位补贴标准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列支。2024年永靖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850元,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1800元。

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为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要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四、公益性岗位管理方式

以“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开发管理方式,用人单位按照“谁开发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原则,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

五、公益性岗位退出机制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为3年,聘用人员到岗后,用人单位要及时以本单位名义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续签3次,累计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后,本单位决定继续聘用安置人员的,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按本单位有关规定签订合同,不再作为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管理,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