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第165号),结合我县实际,通过便函形式对《永靖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了县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城管局、园林中心等11个县直单位和刘家峡镇、太极镇、盐锅峡镇3个乡镇的意见建议。
经征求,相关单位及乡镇均无意见建议。
永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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