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检以案释法】醉酒载人酿“惨祸”,法不容情终获刑

来源:永靖检察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10-23
字号:
收藏

近日,永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未某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未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简要案情】

2023年12月19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未某某与其朋友们在KTV喝酒唱歌后,由未某某驾车,载着祁某某、苏某某、杨某某前往永靖县刘家峡镇老区吃火锅,车辆行驶至永靖县刘家峡镇滨河南路某路段时,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乘车人祁某某受伤。经鉴定,未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213.63mg/100ml;祁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未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朋友相聚,觥筹交错,把酒言欢,应进退有度,酒醉载人上路,终酿惨祸,乐极生悲。一般醉驾发生事故,非死即伤,且驾驶人醉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最终都是由驾驶人买单,还要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劝君“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心存侥幸,图一时便利,低估了潜在风险,最后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