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23013958373U/2019-44696 | 主题分类 | 永政办发 |
发文字号 | 永政办发[2019]75号 | 制发机构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9-05-31 | 发布日期 | 2023-01-30 |
标 题 | 永政办发〔2019〕75号 关于设立乡镇金融服务站的通知 |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设立乡镇金融服务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州在永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全县农村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解决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室建设运行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226号)和州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室建设运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临州办发〔2019〕17号)精神,现就在各乡镇设立金融服务站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化思想认识,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设立乡镇金融服务站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密切协调配合,有力有序推进,尽快完成金融服务站设立工作,不断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范围,努力打造一支服务农村金融的本土化、专业化人才队伍,为推动金融支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等部署要求落实见效,实现农村基础金融服务不出村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坚持因地制宜,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各乡镇要严格按照“集中统一、综合服务”的原则,整合优化现有资源,在村级产业发展互助社管理站统一悬挂“永靖县xx乡(镇)金融服务站”铜牌(规格:长0.6米、宽0.4米)。县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制定金融服务站相关制度及标牌,并会同县扶贫、农业农村等部门及各银行保险机构结合各自职责,做好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各乡镇负责做到制度上墙,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三、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安全规范运行。各乡镇要确定一名科级干部具体负责和协调金融服务站建设和运行,确保金融服务工作有专门机构管事、有专人办事,但不增加编制,不单独设立办公场所。建立由县财政部门统筹、乡镇主抓、各银行保险机构参与配合的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对金融服务相关人员开展金融政策宣讲,以及金融常识、银行保险产品等方面的培训,着力提升业务人员水平。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