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23013958373U/2024-02233 | 主题分类 | 永政办发 |
发文字号 | 永政办发[2024]34号 | 制发机构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0-17 | 发布日期 | 2024-10-24 |
标 题 |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靖县2024年科技创新资金扶持激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
永政办发〔2024〕34号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靖县2024年科技创新资金扶持激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州)属在永有关单位:
《永靖县2024年科技创新资金扶持激励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6日
永靖县2024年科技创新资金扶持激励实施方案
根据《临夏州科技创新资金扶持激励办法(试行)》《永靖县贯彻落实甘肃省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具体措施》《永靖县强工业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精神,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强科技行动,激发企业创新活力,鼓励企业技术研究、产品创新,培育壮大“三高”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进步、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来源
扶持激励资金来源于省级科技创新奖补资金,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用于扶持激励符合条件的具有地方特色和优势的企业。
二、扶持激励对象
在本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两年无违法违规和不良信用记录,正常生产经营或开展创新活动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作为本《实施方案》的扶持激励对象:
1.企业实施的科技项目通过验收,并获得国家和省级科技进步奖的;
2.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产品的;
3.企业被认定为或正在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4.企业申报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技术研发中心等平台,并通过省上认定的;
5.企业不断提升产品产值,被认定为规上企业或正在培育的规上企业;
6.企业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7.企业具有地方特色和优势,能够带动群众就业,市场前景好的;
8.企业在乡村振兴、抢险救灾中发挥重要作用的。
三、扶持激励标准
综合考虑企业产品产值、销售收入、带动就业情况,在科技研发方面的投入规模和占比,培养和吸引高素质的科技人才,与高校、科研机构的产学研合作成果和深度,成果转化经济效益、产品竞争优势等因素,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确定拟扶持企业。具体扶持激励标准如下:
1.企业当年引进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并投入生产运营,能够带动群众就业,市场前景好,已培育或正在培育的科技型企业,按照投资额的6%进行奖补,一次性扶持激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2.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扶持激励资金10万元、5万元。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州级技术创新中心(州级新材料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扶持激励资金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扶持激励资金1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扶持激励资金10万元、10万元、5万元。
4.对围绕核心竞争力产品和技术,积极与省内外大学、科研机构等深入开展合作,并取得实质性成果的企业一次性扶持激励资金5万元。
5.对上年度科技研发费用投入的规上企业一次性扶持激励资金3—10万元。
6.对新认定的创新型企业,一次性扶持激励资金3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一次性扶持激励资金5万元,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扶持激励资金10万元;对新入规纳统企业,一次性扶持激励资金5万元。
7.在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中发挥主要作用,带动农业科技园区发展,使省级农业科技园区验收取得好成绩的企业一次性扶持激励资金5万元。
8.对规上企业同期正常生产增加值增速提升明显的企业,一次性扶持激励资金3万元。
9.对累计吸纳就业人数较多、脱贫户占比较大、有地方特色的企业,一次性扶持激励资金2万元。
企业同时符合以上多项条件的,按最高标准进行扶持激励。
四、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阶段(10月16日—10月20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企业进行申报,推荐至县科技部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简介、有关项目和平台等批复文件。
2.按照激励扶持标准的条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3.其他有关联的佐证资料。
4.申报企业对资金扶持激励申报表和附件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二)审查落实阶段(10月21日—10月30日)。县科技、财政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初步拟扶持激励企业名单,报请县政府同意后,落实扶持激励资金。扶持激励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直接支付到企业对公账户。
五、监督管理
1.企业对获得的扶持激励资金,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定期向县科技、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扶持激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将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作为今后申请资金扶持的参考依据。
2.扶持激励资金用于本企业科技研发、产品升级、成果转化、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应用、设备引进和更新、人才培育等创新发展方面,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
3.申报企业须对资金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违反规定骗取扶持激励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4.县科技、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扶持激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获得扶持激励资金的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对于未按规定使用扶持激励资金的企业,县科技、财政部门有权追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文件pdf:关于印发《永靖县2024年科技创新资金扶持激励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永靖县2024年科技创新资金扶持激励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