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23013958373U/2017-44696 | 主题分类 | 永政发 |
发文字号 | 永政发[2017]4号 | 制发机构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7-03-08 | 发布日期 | 2023-01-11 |
标 题 | 永政发〔2017〕4号 关于印发永靖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永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靖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发〔201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州在永有关单位:
《永靖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永靖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1日
永靖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资金安全,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6〕6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08号)和《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16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省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
第三条 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州组织,县抓落实”的原则,做好项目资金承接、使用、偿还和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资金归集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确定永靖县县域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永靖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投融资平台,并由永靖县县域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及监管工作。
第五条 永靖县县域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实行单独建户、物理隔离、封闭运行、台账管理、精细核算。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从以下渠道筹措:
1.中央、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
2.省财政发行的省级政府债券;
3.国家发行的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券和专项建设基金根据省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由永靖县县域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投资有限公司申请;
4.长期低息贷款。由永靖县县域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投资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申请;
5.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土地出让收入;
6.贫困户自筹资金。引导贫困户力所能及自筹建房资金,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企业给予帮扶资金,坚决杜绝农户因搬迁返贫;
7.县人民政府统筹的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章 资金支付
第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拨付文件和信息在各相关部门间互相抄送、信息共享。
第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统筹使用:
1.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非建档立卡同步搬迁户住房建设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新拆旧奖励等其他补助;
2.建档立卡户分散安置的购房资金补助;
3.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等;
4.对搬迁建档立卡贫困群众的后续产业发展扶持。
第九条 支付建设工程费用实行报账制,施工单位(农户或代理乡镇)根据工程合同书、工程实施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附工程发票(或由村、乡镇、发改部门盖章的农户自建证明),按程序审批后,拨付资金。
第十条 支付农户自建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工程费用程序:
1.由各乡镇农村信用合作社统一为安置农户办卡开立一折通,或配套基础设施施工方在甘肃银行永靖支行开立结算账户;
2.各乡镇作为代理机构按工程进度填报资金拨付审批表(附农户签字确认花名册),报县发改、财政等部门及永靖县县域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银行永靖支行审批确认;
3.县发改部门主管领导、永靖县县域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后支付;
4.由甘肃银行永靖支行将资金转入各乡镇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账户中,由各乡镇负责将资金拨付至搬迁农户一折通或项目施工方的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 支付城镇化安置房等集中安置费用程序:
1.由各乡镇农村信用合作社统一为安置农户办卡开立一折通,或配套基础设施施工方在甘肃银行永靖支行开立结算账户;
2.施工方按工程进度填报拨付资金审批表(附农户签字确认花名册),报乡镇、发改、财政等单位以及永靖县县域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银行永靖支行审批确认;
3.县发改部门主管领导、永靖县县域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后支付;
4.甘肃银行永靖支行将资金拨付至施工方的结算账户。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其他费用资金支付标准,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包括建设工程监理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施工图设计费、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费用。
第四章 资金偿还
第十三条 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低息贷款按照永靖县县域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政府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协议》归集偿还。
第十四条 专项建设基金利息,由基金发行银行确定利息额,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投资有限公司向永靖县县域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上划利息通知单》,永靖县县域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审核确认后支付。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偿还责任,统筹地方可支配财力,支持永靖县县域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时向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投资有限公司偿还本息。
第十六条 资金偿还按以下办法执行:
1.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按政府债务管理规定偿还;
2.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低息贷款按相关合同(协议)规定偿还。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 按照“谁申请、谁审核、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资金监管责任。
1.县财政部门负责公共预算安排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以及贴息资金的监管;
2.县发改部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全程运行监管,并会同县财政部门负责中央预算补助资金的监管;
3.县国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土地出让收入的监管;
4.甘肃银行永靖支行负责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低息贷款资金的代理监管;
第十八条 强化绩效管理,加强审计监督,完善公告公示制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永靖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