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23013958373U/2020-44696 | 主题分类 | 永政发 |
发文字号 | 永政发[2020]103号 | 制发机构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3-01-30 |
标 题 | 永政发〔2020〕103号关于印发《永靖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永靖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0日
永靖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全县质量管理水平,坚持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靖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是对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有广泛知名度与影响力,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在质量领域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或组织,是指在本县境内的企业、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1次。
第六条 县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获奖企业或组织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报。
第七条 “县政府质量奖”授予企业或组织,每届1—5个,未达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县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永靖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县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和细则;
(三)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党政机关、行业协会、新闻单位、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项评审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
(四)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县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承担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在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等文件;
(二)建立评审人员专家库,负责评审人员的管理;
(三)发布本年度开展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信息;
(四)受理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专项评审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资格审核,并开展评审工作;
(五)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并进行公示;
(六)对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跟踪管理,加强县政府质量奖的宣传和培育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享有商标专用权,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诚实守信、顾客满意程度高,且产品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为全县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二)必须通过ISO9000体系认证或行业性管理体系认证等国家实施的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管理,其产品须获得有效认证证书;
(三)标准化、计量检测体系建立健全;
(四)无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连续3年州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
(五)环境保护治理达标,连续3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投诉。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程序:
(一)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均可根据自愿原则,经主管部门和所属乡(镇)初审后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与申报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三)资料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人员对已受理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对未进入评审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四)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通过资料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审查及用户调查。
(五)综合评价。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对评审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同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候选企业或组织初选意见,并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委、县政府批准。
第五章 奖励和监督
第十四条 县政府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授予“县政府质量奖”称号,颁发证书并予以资金奖励。
第十五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优先推荐申报上级政府质量奖。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县政府质量奖的,或在获奖后2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对其进行调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报请县政府撤销其奖项、收回证书,5年内不得参加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其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
(三)消费者对其产品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重大质量投诉问题的;
(四)发生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指导,参与评审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必须保守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标准和程序。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过程不向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永靖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