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2622924MA74CG4X8L/2025-00001 | 主题分类 | 永政发 |
发文字号 | 永政发[2025]28号 | 制发机构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3-17 | 发布日期 | 2025-03-27 |
标 题 |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靖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永政发〔2025〕28号
永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靖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州)属在永各单位:
《永靖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7日
永靖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巩固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成果,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村道及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县级区域内通往外地或连接两个以上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主要公路。
乡道是指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村道以交通部门确定的为准,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养管并重的工作机制,通过分级负责、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等多种方式,保证农村公路畅通。
第四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法规政策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审核乡村两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负责县、乡、村公路数据库的更新和养护管理信息的统计及通报;负责县道的养护维修和抢修,维护路产、路权完好;监督指导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农村公路绿化美化和环境保护,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乡(镇)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教育引导辖区内群众增强爱路护路意识,组织实施养护生产,做到责任到人,维护路产、路权完好,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建立健全上路巡查制度,对所属乡村公路、桥梁及沿线设施进行巡查;对发生塌方、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及时组织人员抢修。落实养护动态管理,根据养护实际情况拟定上报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指导村级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村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管理相关工作,在村规民约中纳入教育引导村民爱路护路的有关内容。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坚持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等多种养护方式相结合,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桥隧涵构造物、安全防护设施完好,保证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日常保洁和村道的养护,以降低成本、提高效能、保障安全通畅为前提,因地制宜采用适合本地实际的养护方式。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鼓励将农村公路日常保洁和乡村道的养护交由公路沿线村民实施。
县交通运输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养护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充分发挥信用评价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1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2次。
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或其他检测方式,在五年规划期内,县道评定频率每年应当不少于2次,乡道、村道应当不少于1次。
第十五条 养护内容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
日常养护:及时处置路面各种小型病害;及时修整路肩及路肩杂草,疏通排水沟及涵洞;及时维修保养公路沿线设施;每年春季和秋季各开展1次集中养护;加强汛期养护,每次暴雨后必须开展1次日常养护。
养护工程: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和应急养护。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县、乡、村道发生水毁或因自然灾害造成路基塌陷、塌方、道路中断等情况时,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派技术人员到现场制定抢修方案、核定工程量,并及时抢修,完成后按有关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养护质量要求
要及时修复农村公路各种病害,做到路面平整、路基坚实稳定,路肩整齐完好、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头、涵洞无跳车,沿线标志及安全设施完好,路容路貌整洁。
第十七条 养护安全管理
(一)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应加强对养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作业时应当统一穿着安全标识服,并在作业范围内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县道和乡村道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或绕道通行时,须经县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同时采取保障车辆安全通行的措施,并于7日前发布公告。
第十八条 养护巡查职责
养护主体单位要指定专人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实行极端天气后必查制度,对发生的自然灾害、道路损害应及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处理。
巡查应现场填写巡查日志(其中应明确记录巡查路段桩号、公路状况、处理情况等内容)。
乡、村两级必须及时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出现的影响交通安全的险情采取避险措施,并上报县交通运输部门,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第十九条 抢修、抢险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抢通和修复;难以及时恢复通行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条 巡查内容
农村公路巡查包括对路基、路面、边沟、桥涵构造物、沿线设施的日常巡查。
(一)路基巡查内容:路基是否保持良好稳定的状况;路肩有无病害,边坡是否稳定;排水设施是否畅通,挡土墙等附属设施是否完好。
(二)路面巡查内容:路面有无病害、污染物、杂物、积雪、积冰等。
(三)桥涵构造物巡查内容:桥体各部件是否完好、是否有安全隐患。
(四)沿线设施巡查内容:公路标志标牌是否完好,是否倾斜,是否被其他物体遮挡;安全设施是否损坏、缺失。
第二十一条 巡查频率
县交通运输部门巡查县道每月不少于2次,乡(镇)巡查乡道每月不少于3次,村级巡查村道(村组路)每月不少于4次。将危险事故多发地段、病害较多的路段列为巡查重点,并加大巡查频率。
第四章 公路执法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所管辖的县道及以上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道的路政管理;村民委员会依照村规民约对村道实施管理,并接受县交通运输部门和乡(镇)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严禁在农村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区内乱建、乱搭、乱挖、乱填。公路建筑红线控制区一般为国道两侧各不少于20米、省道两侧各不少于15米、县道两侧各不少于10米、乡道两侧各不少于5米。
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集市贸易;
(二)倾倒、堆积、抛撒、焚烧物品和垃圾;
(三)设置棚屋、维修、洗车、加水、加油场点等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场所,以及电杆、变压器等与公路保护管理无关的设施;
(四)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等设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五)采矿、采石、取土、挖砂、采空作业;
(六)在公路桥梁下、公路隧道、涵洞内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埋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七)盗窃、移动、损坏、涂改公路标志、标线及测桩、界桩、护栏、花草树木等公路附属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在县道和乡村道上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实施管控。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确需使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的,必须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对原有公路造成损坏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施工,并由申请方在完成相关作业后补偿修复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车辆确需反复通过特定农村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与该公路所属辖区乡(镇)和县交通运输部门签订公路管养和修复协议,并提前上报修复方案,交纳相应数额的公路修复补偿金,按不低于原有公路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挖砂石、开矿、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刷坡、爆破、取土、伐木及其他类似行为;
(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物品、停放装载危险品的车辆及其他类似活动;
(三)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易漏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及其他妨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负责事故车辆对公路附属设施损害进行赔偿。
第五章 养护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补助标准逐步达到每年每公里不得低于县道10000元、乡道5000元、村道3000元。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一)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和安排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县交通运输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对逐级拨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检查、考核和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县交通运输部门向县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县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甘肃省公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永靖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
文件PDF:关于印发《永靖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永靖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