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靖县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政发〔2016〕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州在永有关单位:
《永靖县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永靖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8日
永靖县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广大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永靖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电梯采购、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质监部门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县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发改、规划、住建、物业管理、财政、公安、消防、环保、工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救援、安全评估、修理更换资金的落实等工作。
第四条 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 推行电梯使用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六条 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电梯采购、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使用单位信用评价、预警制度,建立使用单位信用档案,将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质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章 采购、安装、改造、修理
第七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质量负责,电梯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型式试验报告、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置电梯,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设计规范和质量要求。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电梯设计文件,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以及电梯质量,确认符合标准要求和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九条 县质监部门对计划采购的电梯进行资料预审查,包括电梯制造单位持有的相应许可资质、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等。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购获得中国名牌、省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及国际先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电梯生产企业的产品。
第十条 县质监部门负责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资料审查,相关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见证资料: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许可资质;
(二)与安装、改造、修理相适应并取得相关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与安装、改造、修理安全技术规范相适应的责任管理制度;
(四)与安装、改造、修理相适应的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设备。
已签订合同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不得委托无许可资质的单位施工。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必须书面告知县质监部门后方可开工。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修理单位应当对重大修理项目更换的电梯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明确质量保证期限。
第十一条 县住建、规划部门在对设计有电梯的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前,应当征得县质监部门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检验等各个环节质量监督检验的合格确认。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县质监部门核实后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
(一)1年内发生1次一般电梯责任事故的;
(二)未制定电梯应急救援预案,以及现场应急救援未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到位的;
(三)6个月内电梯使用单位累计被投诉6次以上的;
(四)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监管的;
(五)未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电梯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识、应急救援电话、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等相关信息的,或张贴不符合要求的。
(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等物品以及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 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应当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疏导。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做好电梯日常运行管理,并公开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即时响应乘客被困报警,并做好安全指导工作,立即通知维护保养等单位实施救援。
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好警戒工作,组织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控制电梯操作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电梯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公告电梯停止运行的原因和修复所需时间。
第十七条 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承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所需费用。
居民住宅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落实,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已建立住宅公共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公共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公共维修资金或者住宅公共维修资金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有关规定由共同共有人共同承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电梯使用单位、业主代表和住建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等确定。
第十九条 乘客应当按照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乘坐电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二)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三)不得擅自拆除、破坏电梯及其附属设施;
(四)不得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五)不得有其它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电梯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实时监测功能的装置。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县城内设有固定办公场所,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作业人员教育培训记录,并至少保存4年。
第二十三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合同应当明确维护保养的内容和要求、维护保养起止日期和频次、故障报修和应急救援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维护保养工作,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技术障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质监部门负责上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其维保资质:
(一)资源条件发生变化,法人代表、质保工程师及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在岗作业人员持证数量不能满足取证时条件的,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二)6个月内发生6次因电梯维保质量问题被投诉,经调查核实的;
(三)恶意压低维保价格,不能保障电梯维保质量和运行安全的;
(四)安装、改造、修理及保养现场未按照有关安全规范要求设立警示标志,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半年内经查实达2次以上的;
(五)6个月内确定2次以上违反《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被查处的。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须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安全技术评价,根据评价意见作出电梯重大修理、改造或更新的决定:
(一)电梯故障频率高,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电梯遭受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电梯需要移装的;
(四)其它需要开展安全技术评价的情形。
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开展安全技术评价的,应当将评价意见张贴在电梯显著位置公布。
为确保电梯安全,在必要情况下,县质监部门对确需安全技术评价的电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技术评价,所需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六章 法律责任及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电梯安装单位、改造单位、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永靖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二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