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发〔2013〕87号永靖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79 发布时间:2013-09-10 12:00
字号:
收藏

永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靖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发〔2013〕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州驻永各单位:

《永靖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靖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6日         

 

永靖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减少噪音污染、大气污染,预防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辖区内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烟花爆竹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由县公安局、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县工商、质监、市政、环保、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

第二章烟花爆竹的批发和销售

第四条烟花爆竹实行定点经营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发和销售烟花爆竹,违者视为非法行为。

第五条各乡(镇)包括县城所在镇设立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户)不得超过3家。

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程序是: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户)依法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验收合格后发证。

第六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企业(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

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企业(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户)须到有资质的厂家购进烟花爆竹,所购烟花爆竹必须符合GB10631——2004标准,并在货物运抵后5日内持《产品执行标准》和《产品合格证》到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备案,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得批发和销售。

第九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企业(户)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企业(户)供应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企业(户)不得销售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十条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的购买、销售数量。县城经营企业(户)一次购买总量不得超过其库房实际储存量的80%。乡镇经营企业(户)一次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5箱,每箱重量不得超过20公斤。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户),应按照国家相关消防安全规定,在经营场地配置灭火器。销售场地临时存放的烟花爆竹不得超过15箱,每箱重量不得超过20公斤,同时按规定在销售店内设立销售专柜,严禁露天和沿街销售。

第十二条运输烟花爆竹必须经县公安机关许可。

第三章烟花爆竹的储存

第十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企业(户)要有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专用仓库,配备测温计及消防设施。专用仓库在储存烟花爆竹前须报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检查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储存,并有收存、发放物品的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储存烟花爆竹必须分级分类存放。存放烟花爆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货架之间的距离不少于0.7M,货架内墙距离不小于0.45M,货物高度不得超过2.5M;

(二)库房内主要运输通道宽度不少于2.0M;

(三)无地板的存储仓库地面要设置0.15M高的垛架或防潮材料;

(四)库房内严禁使用电器设施,严禁用明火。

第四章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

第十五条县城及周边刘家峡、红柳台、大庄、罗川、上古、下古村6个村实行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制度。

第十六条严禁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油气罐、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周围200米范围内;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周围200米范围内;

(三)广场、旅游景区、主要街道及商业区;

(四)县政府有关部门划定的候鸟区或候鸟越冬区;

(五)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及文物保护单位周围200米范围内;

(六)客运站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第十七条严禁在下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县上举办大型活动的前一天至结束当天的次日;

(二)节假日晚9时到早8时,工作日晚9时到中午11时、下午14时至18时。

第十八条燃放礼花弹或者一次性燃放鞭炮合计5000响以上的一律须经辖区派出所审批。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或举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县公安机关审批并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燃放烟花爆竹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城市公共设施和人员聚集场所抛掷、投射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居民集中居住区域的公共通道、楼道、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燃放;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第二十条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燃放后应及时清扫燃放现场的遗留物。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村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本单位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倡放电子炮。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检举、揭发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县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害或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的,谁销售谁承担赔偿责任,县公安局依法实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县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燃放作业单位和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的,县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县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县市政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县安监、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永靖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9年11月13日县政府发布的《永靖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x
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