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23013958373U/2022-00019 | 主题分类 | 永政发 |
发文字号 | 永政发[2019]103号 | 制发机构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11-24 | 发布日期 | 2023-12-14 |
标 题 |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靖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永政发〔2019〕103号
永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靖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永靖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7日
永靖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及管理,保障工程长久发挥效益和群众稳定供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和《临夏州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供水工程,包括跨乡(镇)、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村社、县属企业管理的农村供水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乡(镇)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行业职责。
第四条 县水务局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供水用水、水质检测等工作。组织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从业人员技术培训,审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使用。
第五条 县农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县域内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和供水服务,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效益发挥和群众饮水安全。
第六条 设立县水务警务室,配备专职人员,配合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严厉打击盗窃、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盗用农村饮水、非法取用地下水资源等违法行为,负责对河道、水源地、引水供水设施、水利工程等实施治安管理;协调查处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危害水源安全等案件。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区域管理站(以下简称区域站)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专职机构。全县设立三塬、盐锅峡、东山、王台、小岭5个区域站,负责各自区域内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养护和抢修工作(入户管道及户内设施由用水户负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组建应急抢修队,为乡(镇)、村、组、用水户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水质安全和正常供水;负责村级专职水管员管理及水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各乡(镇)政府对辖区内村级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负总责,成立乡(镇)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以下简称乡(镇)站),由乡(镇)长兼任乡(镇)站站长,包村领导、村干部、专职水管员为成员,负责组织用水户对村级管网进行管护维修,收缴基本水费并监督区域站工作,积极做好辖区内供水协调和水事纠纷处理,提出供水保障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设立村级专职水管员,由乡(镇)站和区域站从身体健康、具备饮水工程维护技能的本村村民中共同选定,专职水管员职数按管辖区用水户数量、村社相邻便于管护、提高报酬保持稳定等因素联合设置。专职水管员受区域站和乡(镇)站双重管理,与区域站签订聘用合同,报酬由基本工资加水费收缴提成组成。专职水管员负责用水户登记造册建卡,按期抄表计量水费,做好村级管网日常巡查、维修维护,保障所管辖区内的正常供水等工作。
第十条 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协调机制,各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供水保障工作。
(一)县发展改革局负责供水水价的审核、审批。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水价执行情况的监管。
(三)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水质监测监管。
(四)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保障、土地划界。
(五)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理、打击盗窃、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水务警务室开展业务工作。
(六)县财政局、审计局负责监督水费收缴、使用、管理。
(七)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负责饮用水源地划定、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八)县供电公司负责做好供电保障,落实优惠电价政策。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以国家投资为主体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其水源、泵站、净水厂、电力设备、蓄水池、供水总主干支管(以供水总主干支管道与村级管网“T”接点为界)及其附属设施产权隶属国家所有。村级管网(从主干支管道分水口“T”接后至入户管道“T”接后,集中水表井闸阀接头前)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入户工程(入户管道“T”接后、集中水表井闸阀接头前至户内水龙头)产权归用水户所有。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区域站与乡(镇)站联合分级管理的模式运行,科学合理划分供水总管、主管、干管、支管管理范围。管理范围按照产权归属划分为:
(一)区域站负责管理区域内供水工程包括取水枢纽、净水厂、加压泵站、蓄水池、输水总管、主管、干管、支管及附属设施的隐患排查、维修养护,一旦出现供水管道破损事故,接到通知后4小时内到现场处置,确保24小时工作时间内修复供水,保证供水工程启停灵活、运行正常,因工程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区域站承担。负责村级管网的维修和技术服务。
(二)乡(镇)站负责区域内所有供水工程管网及设施的问题隐患排查、水事纠纷化解,组织用水户对村级管网进行管护等。
(三)入户工程由用水户自行管理,负责做好日常维护、冬季保暖、安全用水知识学习等,发现问题隐患及时联系水管员进行维修,产生的维修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第十三条 推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商业保险制度,区域站负责将管理区域内的供水工程全部纳入保险,保险费用由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入户工程采取用水户自愿参保的方式,由乡(镇)负责宣传引导并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公司、区域站、乡(镇)站和用水户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商议,定损赔偿。
第十四条 各级管理机构要加强供水工程设施管护、农村饮水卫生检查、安全用水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一)在净水厂、泵站、蓄水池设置明显保护标识标牌,保护范围5米内(以边界线计)不准取土、侵占、修建各类建(构)筑物,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二)分总体、乡(镇)、村级绘制供水管网示意图,埋设供水总主干管线标志桩。总主干管道两侧3米保护范围内不准取土、侵占、修建各类建(构)筑物,区域站、乡(镇)站管理人员负责定期巡查。
(三)严禁无关人员靠近净水厂、泵站、蓄水池等供水设施,防止发生意外事件。在工程保护范围内违规修建建(构)筑物,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建人承担。
第十五条 区域站应保证正常供水,如遇大面积停水,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电话或信息通知乡(镇)站、专职水管员,由乡(镇)站负责通知用水户,专职水管员负责阀门设施的启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局部或全部停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性事故;
(二)供水管线、设备、电力线路等维修改造和正常检修;
(三)新增用户接水。
第十六条 区域站对工程供水进行统一管理,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不得擅自扩大供水范围。
第十七条 出现供水紧张情况,区域站可分段分片供水。需要不间断供水的特殊用户,应自备蓄水设施,自行保障。长期外出人员临时用水由用水户从村委会集中供水点取用,或与邻近户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区域站建立内部培训、竞争、激励、约束和考核机制,充分调动人员积极性,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工程效益和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供水安全。
第十九条 新增用水户申请入户,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报乡(镇)站同意后,由区域站负责勘察、设计和安装供水设施,费用全部由用水户承担。新增用水户一般按农户标准入户,供应生活饮用水。
第二十条 水表迁移、销户、过户手续办理。
(一)水表迁移、撤表销户时,用水户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报乡(镇)站同意并缴清水费后,由区域站负责迁移、销户,费用全部由用水户承担,对其原供水管道进行封堵或拆除。
(二)变更名称、过户时,用水户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报乡(镇)站同意并缴清水费后,由区域站负责办理。
(三)易地扶贫搬迁户、库区移民避险解困项目户完成新宅自来水入户后,由区域站负责停止其旧宅供水,并对其原供水管道进行封堵或拆除。
(四)用水户水表使用寿命期满后进行校核,如需更换,由区域站负责更新,其费用由用水户承担,用水户不得私自拆卸更换。
(五)临时用水户用水,用水户向区域站提出申请,征得乡(镇)站同意后,由区域站负责办理,建设及拆除费用由用水户承担,实行水费预缴制。
第四章 水价水费
第二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引导全社会树立水商品意识。乡(镇)站、区域站按规定向用水户收缴水费,用水户必须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拒缴。
第二十二条 供水水价实行单一制水价,经县水务局核算,县发展改革局核定后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监督。村社、县属企业管理的农村供水工程水价,参照全县农村供水水价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水费收缴实行以基本水量和计量水量计价的“两部制”收费机制,收费到户。基本水量计价的水费为基本水费,计量水量计价的水费为计量水费。
(一)基本水量实行定额管理,每表每年按基本水量30m³预缴基本水费,不足30m³的按30m³计量计收,超出30m³的水量为计量水量。计量水量实行阶梯水价,超出30m³不足50m³(包括50m³)按供水水价的125%计收,超出50m³按供水水价的150%计收。
(二)所有用水户用水量以表计量,按“两部制”收费机制预缴、收缴水费。用水户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如无计量设施,区域站和乡(镇)站有权停止供水。
(三)基本水费实行年预缴制,由乡(镇)负责收取。专职水管员按季度对用水户进行抄表,待完成第四季度抄表后,及时核定年度用水量,对超出基本水量的计量水量,由区域站负责收取计量水费。
(四)用水户在接到缴费通知后,应及时缴纳水费,逾期15日以上未缴纳水费的,由区域站和乡(镇)站对其停止供水。
(五)收取水费时必须开具收费专用票据,必须做到实表实抄、票据、用户手册、水表吨数、台账数据一致。若出现水表无法计量,按上一季度用水量计量,并更新水表。
(六)逐步更新安装智能水表,推行IC卡交费、微信支付等水费收缴模式。
(七)对特困供养人员的水费按每人每年12m³的标准予以豁免,超出部分按实际用量计收。
(八)对行政事业单位用水,每年按以下标准予以豁免,超出部分按实际用量计收。
1.初级中学300m³,寄宿制小学200m³,中心小学100m³,村级小学、幼儿园60m³;
2.乡(镇)政府300m³,村委会60m³;
3.乡(镇)养老机构30m³。
(九)县农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对抄表计量、水费收缴予以稽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工副企业、基建、洗车等行业用水水费计价,由区域站负责一律按供水水价的两倍收缴。
第二十五条 运行经费及水费管理使用。
(一)水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专管。乡(镇)政府、区域站和专职水管员负责将收缴的水费,经核算后及时上缴县财政专户,每年全额下拨至县水务局统筹安排,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
(二)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无法覆盖的农户,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发放饮水补助,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三)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按供水人口每人每年10元标准纳入县财政预算,用于工程维修养护、设备仪器维护更新等。
(四)各乡(镇)农村饮水管理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用于水毁矛盾纠纷调处、水费收缴等。
(五)农村饮水水质检测费用纳入县财政预算,保障水质检测工作正常开展。
(六)水费的管理使用定期公开,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五章 水源、水质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事关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社会都有依法保护饮水工程水源不受破坏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水源保护与水质检测范围为县域内建成的农村供水工程。区域站在水源地设立防护带,设置告示牌,建立定期巡视制度,对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村社供水工程水源保护由乡(镇)站负责。
第二十八条 地表水水源防护。在取水点周围100米范围内的水域,严禁养殖、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各种活动;在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有害化学物品、垃圾、粪便,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不得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质的一切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地下水水源防护。在水井保护范围内,不得开凿其它用水井,不得使用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灌溉,严禁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
第三十条 县水务局负责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的水质检测,督促指导区域站提高水质净化处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 县卫生监督执法局负责对农村饮用水卫生、水质进行监督监测。
第三十二条 区域站落实岗位工作责任制,确保净化设备正常运行,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出厂水日检要求做好自检工作,保证水质达标。
第三十三条 从事水质检测人员应身体健康,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保证水质检测资料数据准确、真实、完整、保存完好。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水务局依据《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一)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转供用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盗用供水的,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对单位可以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拆卸、启封、围压结算水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工程建(构)筑物、供水管道等供水设施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在供水管道上修建房屋等违章建筑物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七)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责令立即拆除,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保护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制止破坏、损害工程设施和浪费水的行为,并向管理单位举报,经核实后对举报人员给予200—500元奖励。
第三十六条 各级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定期不定期对农村供水工程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
对水费收缴不及时未完成收缴任务的,对主要负责人予以约谈问责;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永靖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