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23013958373U/2022-00021 | 主题分类 | 永政发 |
发文字号 | 永政发[2021]69号 | 制发机构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11-24 | 发布日期 | 2023-12-14 |
标 题 |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靖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永政发〔2021〕69号
永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靖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州)属在永有关单位:
《永靖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永靖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7日
永靖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减少噪音污染、大气污染,预防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辖区内批发、零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场监管、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
第二章 烟花爆竹的批发和零售
第四条 烟花爆竹实行定点经营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发、零售烟花爆竹,违者视为非法行为。
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各乡镇设立烟花爆竹经营点不得超过3家。刘家峡镇只设立爆竹类零售经营户。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由烟花爆竹经营者依法向县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验收合格后发证。
第六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须到有资质的厂家采购烟花爆竹,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所购烟花爆竹必须符合GB10631-2013标准,无《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的,一律不得销售。
第九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严格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种类供应,严禁超范围批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销售按国家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严禁超范围销售。禁止在县城及其周边刘家峡、红柳、大庄、罗川、上古、下古、中庄、大川等8个村及太极岛景区零售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类等烟花爆竹。
第十条 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的购买、销售数量。县城经营企业一次购买总量不得超过其库房实际储存量的80%。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经营者,应按照国家相关消防安全规定,在经营场地配置灭火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平方米。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允许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应根据其周边环境和使用面积确定。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允许存放的烟花爆竹总药量:专店不应超过300公斤,专柜不应超过100公斤;允许存放的烟花爆竹总箱数:专店不应超过300箱,专柜不应超过100箱。零售或存放的烟花爆竹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运输烟花爆竹必须经县公安部门许可。
第三章 烟花爆竹的储存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有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并至少达到《烟花爆竹安全设计规范》(GB50161)C级仓库标准和规范要求。烟花爆竹仓库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储存烟花爆竹必须分级分类存放。存放烟花爆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货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7米,货架内墙距离不小于0.45米,货物高度不得超过2.5米;
(二)库房内主要运输通道宽度不小于2.0米;
(三)无地板的存储仓库地面要设置高0.15米的垛架或防潮材料;
(四)库房内严禁使用电器设施,严禁使用明火。
第四章 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
第十五条 县城及其周边刘家峡、红柳、大庄、罗川、上古、下古、中庄、大川等8个村及太极岛景区实行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类等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制度。
第十六条 严禁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周围200米范围内;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周围200米范围内;
(三)广场、公园、旅游景区、主要街道及商业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县政府有关部门划定的候鸟区或候鸟越冬区;
(五)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及文物保护单位周围200米范围内;
(六)桥梁、码头、隧道、客运站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草原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第十七条 严禁在下列时间燃放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类等烟花爆竹:
(一)县上举办大型活动的前一天至结束当天的次日;
(二)节假日20时到次日早8时,工作日全天。
第十八条 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或举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县公安部门审批并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城市公共设施和人员聚集场所抛掷、投射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居民集中居住区域的公共通道、楼道、屋顶、阳台或者向外抛掷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第二十条 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燃放后应立即清扫燃放现场的遗留物。
第二十一条 城区宾馆、饭店、物业小区等要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制,对承包宴席、搬家、开业等过程中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不听劝阻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符合燃放条件的要配备燃放桶,指导人员在桶内燃放。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村(社区)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本单位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各乡镇、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倡放电子烟花爆竹。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检举、揭发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县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害或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的,谁经营谁承担赔偿责任,县公安部门依法实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县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规定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规定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燃放作业单位和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的,县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县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行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县城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污染的,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在重污染天气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县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永靖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6年3月3日发布的《永靖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