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州在永各单位:
《永靖县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靖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9日
永靖县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规范项目稽察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甘肃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稽察工作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程序规范、协作联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稽察项目包括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以及上级部门确定需要稽察的其它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提供的贷款、赠款;
(四)政府融资以及国债资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其他财政性资金;
(七)上级补助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稽察,是指对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及项目后评价。
第五条 县发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根据需要,可会同县纪委监委、财政、审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稽察,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交通、住建、水电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条 稽察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行政执法培训与考核,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上岗从事稽察工作。
第七条 稽察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项目实施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审查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及招投标、工程质量、工程量、工程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审查项目实施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情况,对项目建设成本进行审核和复核,审查项目资金使用是否合法;
(四)对项目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项目稽察工作要按照季度稽察、半年稽察、年度稽察和县上特定稽察相结合的形式,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和主管部门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的情况汇报,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项目投资计划、审批、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财务管理等文件资料;
(三)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材料供应、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所进行查验;
(四)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或者进行询问;
(五)向审计、财政、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并取得有关资料;
(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相关资料;
(七)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鉴定以及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八)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与设备供应、招标代理、咨询评估、项目管理等与被稽察单位有业务往来的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第九条 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被稽察单位发出书面稽察通知,特殊情况下可持书面稽察通知直接实施稽察。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稽察人员与被稽察单位或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稽察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项目稽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投资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专项规划等执行情况;
(二)项目申报以及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三)政府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
(四)项目前期工作落实情况,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工程质量和进度,投资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项目建设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等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六)项目竣工验收、投资绩效情况;
(七)参建单位在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招标代理等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履约情况;
(八)对项目进行后评价;
(九)跟踪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他需要稽察的内容。
第十二条 被稽察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稽察,如实提供与稽察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篡改、伪造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稽察工作人员对稽察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和相关单位及人员核实,听取意见,取得相关证据资料,并如实形成稽察记录。稽察工作人员和被稽察单位应当分别在稽察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被稽察单位认为稽察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有权申请补正;经补正,被稽察单位仍有异议的,应当在稽察记录上签署异议意见,并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稽察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政府投资;
(二)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建设内容;
(四)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批复时限实施或者完成;
(七)未依法进行招标;
(八)存在安全质量问题;
(九)其他违反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政府投资安排;
(六)核减、停止或收回政府拨付资金。
涉及有关部门或有关乡(镇)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六条 稽察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吃请和任何馈赠、报酬,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对于稽察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被稽察单位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举报。稽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参与或者违法干预被稽察单位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隐匿不报或者故意不按规定处理的;
(三)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四)收受、索取被稽察单位的馈赠、报酬的,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
(五)捏造、歪曲事实,隐瞒、缩小或者夸大稽察中发现的问题;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七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工作人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不按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五)有妨碍稽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八条 稽察工作结束后,稽察工作人员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是否履行了法定项目审批,计划下达、资金落实情况,以及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执行情况;
(二)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包括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投资概算控制及建设工期等;
(三)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处理建议;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稽察报告应当征求被稽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意见。被稽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稽察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稽察组提出书面意见。稽察组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未采纳的意见应当与稽察报告一并上报。
第二十条 稽察认定项目存在问题的,稽察组应当下发稽察报告或整改通知书,责令被稽察单位限期整改。稽察报告或整改通知书下发后,稽察组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整改完成后,被稽察单位应当向稽察组提交整改报告。
第二十一条 由县发改局负责建立违法违规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方式和电子邮箱等其它举报途径和方式。任何组织和公民发现下列行为的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县发改局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对举报人身份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信息。
(一)项目立项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规划等政策的;
(二)项目建设违反国家审批程序的;
(三)擅自更改批准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的;
(四)截留、挪用、侵吞建设资金,违反规定向建设项目乱收费的;
(五)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投标不规范、存在行贿受贿、转包和违规分包等问题的;
(六)产品、服务质量有较大问题,给建设项目质量带来损害,或造成工期延误、资金损失浪费的;
(七)项目概算、预算、决算高估冒算的;
(八)擅自增加收费科目,重复收费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九)对项目重大质量事故隐匿不报或者避重就轻的;
(十)滥用职权或越权干扰项目实施,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一)其它对国家资金安全、项目效益和工程质量有危害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永靖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