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靖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永靖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75 发布时间:2021-09-30 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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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发〔2021〕107号

永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靖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永靖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永靖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永靖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7日


永靖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根据《甘肃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甘财扶贫〔202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指中央、省级、州级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分配

第三条  县财政部门依据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需要以及财力状况,合理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投入规模,加大本级衔接资金投入力度,原则上只增不减。

第四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要,紧扣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一并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中央、省级和州级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稳定就业,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实施“雨露计划”,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予以补助。

)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产业振兴。将年度到县衔接资金的50%以上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实施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三年倍增计划行动,培育壮大“牛羊菜果薯药”及现代种业、奶业、生猪、鸡、饲草料、核桃、花椒等特色优势产业及地方特色产品(食用菌、食用百合、藜麦等),重点支持良种繁育基地、绿色标准化规模种养基地建设、产业集群、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产品冷链仓储、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以及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乡村建设。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支持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实施乡村建设示范行动,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六条中央、省级、州级和县级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不得用于补充农业保险补贴资金。

第七条 县级衔接资金除用于以上范围外,还可以根据“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等建设任务,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农户。

第八条衔接资金要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按照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根据项目类别、建设性质确定部门职责和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由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分配资金,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下达项目计划,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从实施到完工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条  衔接资金项目严格按照项目“五制”实施,对达到招投标条件的严格按照新修订的《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组织实施,对达不到招投标条件的采取询价等方式组织实施,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根据国家发改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对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之规定,可以按照以工代赈管理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对项目全程跟踪监管,落实项目资金绩效相关规定,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公示制,县级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时间、主管单位、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等。

第十二条  项目档案由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管理,包括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文件、项目承包合同或责任书、项目负责人、项目工程建设图纸、工程图片、招投标文件、项目总结、审计结论、县级验收报告等。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县级衔接资金预算安排、审核到县各级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县级乡村振兴、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并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衔接资金。    

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按规定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实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结合县情实际,依据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到县衔接资金规模,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在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和本规定范围内安排使用资金。

过渡期内,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推进乡村建设、巩固提升人居环境,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十五条  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做到资金到位即可实施。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中选取,且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

第十六条  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实行预付制和报账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工程类项目保留3%的质保金。县财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计划,将指标下达至项目资金使用主管部门。

1.预付制。预付资金在项目开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申请,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度申报资金,填报永靖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预付资金审批表,经县乡村振兴、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先预付、后核销”的方式管理。预拨资金的限额为:工程类项目预拨工程款的50%,种养业项目预拨项目资金的80%。

2.报账制。报账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申请,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负责申报,填报永靖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报账审批表,经县乡村振兴、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报账资料如下:

(1)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报账,提供项目资金报账申请表,有效原始凭证(工程类项目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预决算书、资金支付票据及发票、项目监理签署的项目进展表、项目自验报告;现金(或实物)发放到户的需提供花名册、银行代发流水单),并对报账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经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县乡村振兴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部门审批。

(2)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留存报账资料原件并记账(报账资料加盖项目实施单位公章),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资金台账。

3.资金支付到农户的(除实物补助部分外),由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提供资料,县乡村振兴、财政部门审核后,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汇入农户“一折统”账户。

第十七条  县级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中统筹提取项目管理费,省级已经提取项目管理费的县级不再提取,县级可从本级预算安排和州级预算安排分配到县的衔接资金中按1%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用于衔接资金支持项目的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结余部分继续安排用于项目建设。统筹整合后的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永靖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县财政部门接到上级衔接资金指标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纳入整合的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资金规模,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及时编制下达资金项目计划。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十九条衔接资金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和实施单位负主体责任,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网格化的资金监管机制,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县发展改革、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编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展规划、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建立完善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县财政部门负责提出整合计划额度、下达整合资金预算指标、审查用款计划、对资金支付方式进行合规性审核,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县纪委监委、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跟踪审计监督,将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二十条县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规定,以及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实施单位进行自验并形成自验报告,由项目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验收,验收结果报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要规范使用衔接资金,强化日常监督,落实绩效目标管理和动态监控责任。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年度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性验收和绩效评价。项目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认真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定项目资金投入、支出、监管、使用成效、管理等方面指标,建立完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跟踪监控制度,并跟踪监控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完工后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自评报告报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部门,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县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绩效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综合进行分析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乡村振兴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1

永靖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项目预付资金审批表

年  月  日

单位:元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编号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

实施

单位

申报

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项目建设工期

建设进度

资金来源

资金使用主管

单位

申报

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项目投资

项目实施单位

开户银行及账户

收款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已预付资金(大写)

申请预拨资金(大写)

实际预拨资金(大写)

县乡村

振兴局

审查意见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县财政局审批意见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四份,县财政、乡村振兴局、资金使用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各一份。


附表2

永靖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项目报账审批表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项目编号:                               单位:元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实施单位联系电话

项目受益群众户、人数

项目建设期限

项目实施单位

开户银行及账户

收款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

其中:整合资金(大写)

其他资金

预拨整合资金(大写)

¥:

整合资金已累计报账(大写)

¥:

本期申请报账金额(大写)

¥:

财政审批报账金额(大写)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项目实施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实施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资金使用主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县乡村振兴局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县财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四份,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资金使用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各一份。


永靖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管理,切实提高整合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和《甘肃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甘财扶贫〔202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项目选择

第一条  项目的立项和选择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乡镇编报计划、部门审核、县级审定、分类实施的原则,通过群众参与、行业评估、民主决策的程序确定,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1.项目选择。项目由乡镇与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筛选,在征求村“两委”、群众代表和驻村工作队意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计划,经行业部门评估论证后上报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应优先安排脱贫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项目,有条件的可吸收脱贫村、脱贫人口代表参与项目选择和建设管理。

2.规划编制。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乡镇上报的项目计划,编制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计划,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报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项目库要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3.项目计划。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计划和资金整合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分类推进的原则,从项目库中选取成熟的项目(优先选择重点规划项目),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经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4.项目调整。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二条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根据项目类别、建设性质确定部门职责和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由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资金分配,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下达项目计划,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到完工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全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五制”实施,对达到招投标条件的严格按照新修订的《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组织实施,对达不到招投标条件的采取询价等方式组织实施,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根据国家发改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对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之规定,可以按照以工代赈管理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对项目全程跟踪监管,落实项目资金绩效相关规定,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项目实行公示制,县级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时间、主管单位、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等。

第五条  项目档案由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管理,包括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文件、项目承包合同或责任书、项目负责人、项目工程建设图纸、工程图片、招投标文件、项目总结、审计结论、县级验收报告等。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付制和报账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工程类项目保留3%的质保金。县财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计划,将指标下达至项目资金使用主管部门。

1.预付制。预付资金在项目开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申请,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度申报资金,填报永靖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预付资金审批表,经县乡村振兴、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先预付、后核销”的方式管理。预拨资金的限额为:工程类项目预拨工程款的50%,种养业项目预拨项目资金的80%。

2.报账制。报账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申请,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负责申报,填报永靖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报账审批表,经县乡村振兴、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报账资料如下:

(1)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报账,提供项目资金报账申请表,有效原始凭证(工程类项目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预决算书、资金支付票据及发票、项目监理签署的项目进展表、项目自验报告;现金(或实物)发放到户的需提供花名册、银行代发流水单),并对报账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经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县乡村振兴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部门审批。

(2)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留存报账资料原件并记账(报账资料加盖项目实施单位公章),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资金台账。

3.资金支付到农户的(除实物补助部分外),由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提供资料,县乡村振兴、财政部门审核后,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汇入农户“一折统”账户。

4.整合资金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确定的任务,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任务走”的原则安排使用。

5.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实施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项目,科学统筹、加强调度,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防止“钱等项目”。项目原则上在年内完成建设任务,对确需跨年实施的项目,要控制资金结转规模,不能突破国家考核要求。结转下年的整合资金要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支出。结余资金要继续整合使用,并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支出。

6.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根据“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等,确定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农户,因地制宜编制项目计划,优先安排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要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做好项目储备,科学设定绩效目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

7.整合资金支付范围。纳入统筹整合的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村和非贫困村的贫困人口与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相适应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发展两个方面,优先支持产业发展,发展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就业增收。整合资金的50%以上用于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实施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三年倍增计划行动,培育壮大“牛羊菜果薯药”及现代种业、奶业、生猪、鸡、饲草料、核桃、花椒、油橄榄等特色优势产业及地方特色产品(食用菌、食用百合、藜麦、葡萄等),支持良种繁育基地、绿色标准化规模种养基地建设、产业集群、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产品冷链仓储、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以及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不得用于“负面清单”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城市相关支出等;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等;以及其它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项目监管

第七条  县发展改革、财政、人社、乡村振兴、审计、交通运输、住建、水务、教育、农业农村等部门和乡镇是项目监管或主管、实施单位。

第八条  涉农整合资金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和实施单位负主体责任,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网格化的资金监管机制,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

第九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由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牵头,各涉农部门共同参与。县发展改革、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编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展规划、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建立完善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县财政部门负责提出整合计划额度、下达整合资金预算指标、审查用款计划、对资金支付方式进行合规性审核,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县纪委监委、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跟踪审计监督,将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截留、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条  监管方式。以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监管为主,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行业部门、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乡村联动,齐抓共管;阶段性重点监管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以日常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管相结合,以政府监管为主。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项目完成后,实施单位进行自验并形成自验报告,由项目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验收,验收结果报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要规范使用整合资金,强化日常监督,落实绩效目标管理和动态监控责任。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年度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性验收和绩效评价。项目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认真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定项目资金投入、支出、监管、使用成效、管理等方面指标,建立完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跟踪监控制度,并跟踪监控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完工后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自评报告报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部门,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县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绩效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综合进行分析评价。

第六章  资金整合

第十三条资金整合由县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年度计划,制定资金整合方案,经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并报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整合资金范围是县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纳入整合范围内的涉农资金要做到“应整尽整”。

1.中央资金主要有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部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2.省级资金主要有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两州一市(州)”省级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以工代赈省级资金、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补助资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补助资金、农林业草原资源保护与发展专项资金(防沙治沙林业草原科技创新与合作)、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土地整治等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省级资金。

3.州级资金主要有州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州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4.县级资金主要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林草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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