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办发〔2019〕120号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靖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永靖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9日
永靖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
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按照《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永靖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除企业供水之外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跨乡镇、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 维修养护基金来源主要为县级财政补贴、水费提留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养护基金(简称“维修养护基金”)专项用于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较大的设施维修、设施更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保证工程运行良好;不得用于与工程维修养护无关的开支。
第五条 凡县内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都必须计提维修养护基金。通过建立维修养护基金制度,达到“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目标。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县水务局等相关部门要做好维修养护基金的筹集使用工作。
第七条 维修养护基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县财政按农村供水人口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由县财政局负责按年度拨付至县水务局维修养护基金专户。
(二)按年度从乡(镇)站预缴的基本水费和区域站收缴的计量水费总和中提留10%作为县级维修养护基金。
(三)省、州专项补助资金和农村供水工程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竞标及各类捐赠所得资金中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均列入县级维修养护基金。
第三章 管理使用
第八条 维修养护基金由县水务部门集中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账、专户、专用”。
(一)维修养护基金使用由县水务局统筹。
(二)维修养护基金累计提取、结转,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维修养护基金使用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申报,其主管单位审核审批。
第十条 凡足额提留、提取维修养护基金连续3个月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申请维修养护基金。
第十一条 维修养护基金申报应符合使用条件。对费用在10000元以下的维修养护项目不得使用维修养护基金,10000元以上的维修养护项目可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申报使用维修养护基金。
第十二条 申报维修养护基金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提供提留或提取维修养护基金账户记录及维修养护基金累积账户额等凭证。经审查批准的维修养护项目,维修养护结束并经县水务局验收合格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凭维修养护基金使用审批表、维修方案、维修费用单、用款申请、竣工验收表等申请划拨资金。
第十三条 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主管部门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后,先行实施工程抢修。抢修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 对不能足额从水费中提留、提取维修养护基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不得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下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
第十五条 由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坏,其相关维修费用不得在维修养护基金中核报。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质保期内的设施、设备、材料等维修养护,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使用维修养护基金。
第十六条 县水务局须加强维修养护基金的使用管理,县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对年度维修养护基金的拨付、提留、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管理规范、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对在维修养护基金申报、审核、审批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骗取、贪污、挪用维修基金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文件链接:永政办发〔 2019〕120号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靖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