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发〔2019〕32号
永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靖县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永靖县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0日
永靖县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循环利用再生资源,规范行业监督管理,有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牧厅《关于加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09〕1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靖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所产生废旧农膜的回收利用。本办法所指废旧农膜,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废弃不用或者残留的农用地膜和农用棚膜。
第三条 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实行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构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在村一级建立简易回收点,乡镇一级建立回收专业合作社或回收站(点),县一级建立加工企业,逐步实现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网络县、乡、村三级全覆盖,形成废膜捡拾、回收、利用等环节分工协作、相互支撑、相互协调的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市场化运行机制,力争全县废旧农膜年回收利用率达到85%以上。
第二章 回收方式
第五条 网点主体回收。县农业农村局与废旧农膜加工企业签订划片回收协议,废旧农膜加工企业与划片承包区内的回收站(点)签订回收协议;加工企业面向各回收站(点)回收废旧农膜,双方现场协商、合理确定折纯比例,开具收购专用票据,并在票据“备注”栏内注明该废旧农膜所属乡镇、交售人员电话号码、资金额度。村(社)级回收点回收数量大于或等于30吨(折纯),按30元/立方米的标准享受以奖代补资金;乡(镇)回收站回收废旧地膜大于或等于50吨(折纯),按20元/立方米的标准享受以奖代补资金;回收企业回收、加工数量大于或等于200吨(折纯),按70元/立方米的标准享受以奖代补资金。企业和回收(站)点负责提供开展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的有效凭证,县农技中心对回收企业回收的废旧农膜质量进行验收后拟定奖补资金额度,经县农业农村部门复核,公示无异议后,再行拨付以奖代补资金。
第六条 乡(镇)村组织回收。根据各村覆膜实际,组织督促村社群众彻底清理田间废膜,合理布置回收点,有序堆放,达到一定数量及时联系回收站(点)或加工企业,就近回收或由群众就近直接向网点交售,坚决杜绝乱扔乱弃、掩埋焚烧。在农田或其它农业用地随意弃置、掩埋、焚烧废旧农膜的,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回收管理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环境保护管理站负责全县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和考核。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对本辖区废旧农膜回收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定期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第八条 各废旧农膜回收企业建立废旧农膜回收台账,县农业农村局对全县废旧农膜回收企业进行统计审核,统一印制《永靖县废旧农膜回收专用票据》,由废旧农膜加工企业和回收站(点)申领使用,各回收网点和加工企业不得伪造台账、虚报数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农环站对加工企业产品销售环节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以加工企业生产塑料颗粒的销售量为依据,按照废旧农膜和塑料颗粒7:1的产出比例,计算核定各加工企业回收的废旧农膜量。
第十条 加工企业收购废旧农膜要随到随收,及时付款,不得打白条或拖欠交售方交售款。回收企业付钱专用票据、废膜过磅单和台账所需费用从县农业农村局以奖代补资金中支付。
第十一条 加工企业和回收站回收的废旧农膜,必须进行集中存放,安全保管,不得随意堆放点燃,杜绝火灾等生产安全隐患。各回收站(点)必须要建有废膜存储库房、办公室、交易房、电子称及收购台账;加工企业必须要有加工厂房、料场、办公用房和加工产品存放仓库,厂房要远离群众生活区,厂房围墙高度必须在2米以上,逐步淘汰落后生产线。
第四章 目标责任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废旧农膜回收乡镇目标管理责任制。乡镇主要领导负总责,将废旧农膜回收作为农业环境保护的一项主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并确定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制定符合本乡实际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组织安排辖区内废旧农膜回收站(点)和村社群众及时清理回收废旧农膜,确保辖区内废旧农膜应收尽收,常年环境洁净,无面源污染。对于当年废旧农膜实际回收总量达到年初新膜投放总量80%以上的乡镇,县农业农村局按照次年计划任务的100%投放新膜;废膜回收量达不到80%的乡镇,在安排次年新膜投放计划时将按比例予以扣减,计划不足部分由乡镇自行筹资解决。
第十三条 实行废旧农膜回收网点目标管理责任制。县农业农村局农环站根据网点建设情况及废旧农膜产生实际,科学划定各网点承包回收范围,签订《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加工企业要强化能力建设,组织正常生产,确保完成指标任务;回收站(点)要坚持集中回收和平时回收相结合的办法,经常深入所包区域清理回收,确保承包区域内无废膜乱堆、乱放现象。
第十四条 实行废旧农膜回收县直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
1.县农业农村部门目标管理: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纳入年度工作议事日程,实行上级业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双重考核,管理指导网点和乡镇认真抓好全县范围内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多方协调联络,积极做好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清洁生产项目的申报和争取工作;抓好农膜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推广厚度在0.01毫米以上的农用地膜,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厚度小于0.008mm的超薄地膜;加大对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科技研发和技术推广。
2.县财政部门目标管理:将各乡镇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检查监督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各类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和工作经费。
3.县环保部门目标管理:将废旧农膜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管理。
4.县工信部门目标管理:加强对加工企业的扶持和引导。
5.县发改部门目标管理: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纳入循环经济规划,并给予项目和资金方面的支持。
6.县融媒体部门目标管理:在废膜回收的关键时节,利用电视广播等信息传播媒介做好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的宣传引导,并在一段时间内进行滚动播放。
7.县市场监管部门目标管理:做好农膜市场监管,依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农用地膜、棚膜进行查封、扣押。对于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08毫米的农用地膜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8.县金融、税务部门要密切与各单位的协作配合,在信贷支持、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共同促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有序推进。
第五章 考核奖励
第十五条 乡镇年度考核。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纳入乡镇目标管理责任单项考核,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和考核标准,采取日常检查、重点督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确定获奖等次,汇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兑现目标责任奖惩,对于考核前三名的单位,给予5000-20000元的奖励,对于考核落后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出书面检查。
第十六条 回收企业和网点年度考核。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乡镇配合,依据目标管理责任完成情况,结合平时督促检查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认真核定考核等次,用考核等次落实奖补政策的落实。对伪造台账、虚报数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回收网点和企业,直接取消财政补贴资格,并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行政村年度考核。由乡镇对所辖行政村废旧农膜回收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确定考核等次,落实目标责任奖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述回收企业和网点财政补助资金、以奖代补资金的兑现方式和标准,均参照《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永靖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