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靖县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

来源: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80 发布时间:2020-11-20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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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20〕95号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靖县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永靖县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实施管理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8日

永靖县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实施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光伏扶贫效益,根据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甘开办发〔2020〕22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设置原则

第一条 光伏收益资金主要用于确权村村集体留存、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事业建设劳务费用、奖励补助等方面。

第二条 村级光伏收益资金按照“村集体留存20%,公益岗位补贴支出不低于40%,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劳务费用约占30%,奖励补助资金不高于10%”的原则进行分配,今后可依据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三条 各乡镇严格按照“按需设岗、以岗定人、科学合理、控制总量”的原则,根据确权村到村收益资金总量和分配方式,合理设置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类别。

二、聘用程序

第四条 岗位聘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1.公告。乡镇在确权村村委会和村民活动较集中的区域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选聘资格条件、名额,选聘范围、程序、方式,岗位职责、岗位报酬,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个人资料等。

2.申报。符合条件的岗位对象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通过村委会向乡镇提交相关材料。

3.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乡镇组织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4.公示。乡镇将拟聘人员名单在村内张榜公示,公布举报电话,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

5.聘用。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

第五条 聘用期限为一年,一年后经考核合格,且符合要求的可续签协议。

三、岗位条件

第六条 选聘人员条件。

1.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适当兼顾边缘易致贫户。

2.优先考虑零输转就业家庭,主要指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成员。

3.聘用人员身体健康,年龄在16—60周岁之间(男性身体健康的可放宽至65周岁,综合考虑工作任务和年龄结构合理确定对象),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能胜任相应工作,工作责任心强。

4.非一、二类低保对象,非村干部家庭成员。

四、薪酬待遇

第七条 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县人社部门制定的其它公益性岗位标准或根据工作任务、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资按月或按季支付。

五、岗位职责

第八条 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类别主要包括电站巡查管护员、村级道路维护员、乡村保洁员、乡村绿化员、水电保障员、照料护理员、公益设施管护员、公共安全管理员等,每个类别可以设置多个岗位,每个岗位只能安排1人,并合理设定工作量和工作标准。具体职责如下:

电站巡查管护员。负责村级电站的日常巡查,定期清理电站内的杂草异物等。

村级道路维护员。负责本村道路日常维护和管理、路面清扫、整修及公路沿线堆积物的清理等工作,对因洪水等自然灾害损毁堵路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并积极参与抢修。

乡村保洁员。负责本村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清扫和管理,督促农户及时清理门前垃圾;及时清运村庄垃圾,保持卫生整洁。

乡村绿化员。负责本村通村道路两侧、河渠池塘以及其它公共区域的绿化和管理,协助做好乡镇安排的绿化美化任务。

水电保障员。负责本村农村饮水工程村社管网、入户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抢修,水务突发事件的上报和应急处置,山洪预警“户户知”工程的运行管理;搞好河坝、灌溉渠道等其它水利设施的维护管理;协助做好村民用电的服务保障工作。

照料护理员。负责为本村分散供养的五保、孤儿、独居老人、生活不便的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服务。

公益设施管护员。负责对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农家书屋、健身器材、路灯、公厕、垃圾箱等公益设施进行巡查管理。

公共安全管理员。协助掌握本村治安动态,做好治安信息的收集、反馈和群防群治等工作;协助做好本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本村房屋等建筑物的安全排摸、提醒和上报;积极预防溺水事件发生;协助做好公共卫生防疫、知识宣传和疫情排查统计等工作。

以上公益性岗位人员,除完成岗位职责任务外,按照乡村安排搞好其它公益性工作。

六、岗位管理

第九条 乡镇要严格按照岗位类别组织聘用人员开展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职责和补贴标准,并及时安排上岗开展工作,确保岗位人员职责清、在岗人员清、工作时长清、补贴情况清、工作考核(签到)清。

第十条 聘用人员每月上岗天数不少于7个工作日或采取工分制。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工作机制,乡、村两级负责做好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建立由驻村帮扶工作队、乡镇驻村干部和村委会为主的考核小组,对岗位人员进行考核,按考核情况发放劳动补贴;考核内容要结合工作实际,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等方面。

第十二条 聘用期间实行动态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由乡镇报县扶贫办审核后取消其聘用资格。对不适合继续担任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及时解聘替换。

第十三条 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第十四条 乡镇负责为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从到村光伏收益村集体留存资金中支出。

第十五条 乡镇要做好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相关资料的收集、统计等工作,包括聘用人员花名册、补贴发放账号、聘用协议、考勤表、补贴核定表、公示公告等,并每月向县扶贫办报送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就业等情况。

七、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岗位:

1.聘任期内通过其它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2.考核不称职的;

3.由他人顶替上岗的;

4.身体状况不允许的;

5.其它原因无法继续履职的。

八、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扶贫办要切实加强对乡镇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的监督指导,定期对岗位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坚决杜绝冒名顶替、“虚设”岗位等套取岗位补贴的现象发生。

第十八条 乡镇要严格执行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加强对聘用人员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公示公告、选聘任用、职责范围、保险购买、岗前培训、考勤考核等台账资料,确保聘用人员各项信息准确无误,县乡村三级资料相一致。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县扶贫办要会同县审计、能源中心等部门定期对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情况开展检查审计,及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对优亲厚友、暗箱操作、虚报冒领、套取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其他方面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文件链接:永政办发〔 2020〕95号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靖县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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