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9日,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修订后的《甘肃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甘工信发〔2024〕22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依据
2022年6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工信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甘肃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甘工信发〔2022〕131号)。根据《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二年。2024年8月16日,省工信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的通知》宣布该办法失效。为做好文件失效后的政策衔接,防止出现工作“空档”,省工信厅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开展修订工作。
二、修订总体考虑
《办法》修订主要考虑三方面:
(一)充分与原办法标准衔接。在认真贯彻工信部等六部委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联原字〔2021〕220号)有关要求的基础上,与《甘肃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甘工信发〔2022〕131号)充分衔接,做到相关政策有效衔接和工作延续。
(二)立足园区建设发展实际。随着近年来省内化工产业和化工园区快速发展,园区基础设施、管理体系、产业链条不断完善,正向安全、绿色、高效升级发展,因此在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化工园区扩区等实际情况,并增加了相关内容。
(三)统筹绿色安全发展要求。充分吸收国家和省上进一步提升化工行业本质安全、化工园区绿色发展的新标准、新要求,做到在统筹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同时,进一步夯实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基础。
三、修订主要过程
化工园区认定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办法》修订过程中,充分征求并采纳了省直有关部门、市州意见和行业专家建议。2024年6月,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意见。8月,再次征求省市有关部门、各市州工信主管部门意见。9月,征求行业专家意见建议。省直有关部门、市州和行业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逐一进行衔接沟通和吸收采纳。
四、修订主要内容
(一)鼓励采用“飞地经济”模式落地项目。根据全省工业经济发展需要和化工产业发展实际,鼓励各市州根据主导产业,采用“飞地经济”模式,将招引化工项目优先向所在市州辖区内认定化工园区落地。
(二)优化化工园区行政区域规划要求。将原化工园区规划面积范围应处于同一个县行政区域内修订为应处于同一个市州行政区域内,引导市州采用“大基地+多片区+多产业链”模式推进化工园区建设发展。
(三)明确新设立化工园区承接项目要求。明确新设立的化工园区未认定前,承接的化工项目必须列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划,并应经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同意。项目投产前,新设立的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
(四)增加化工园区扩区有关规定。明确了化工园区扩区总体要求、扩区条件和扩区程序。
(五)完善化工园区环保有关要求。完善了化工园区土壤污染监管、初期雨水收集、地下水特征因子监测等有关要求,并对相应评价标准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