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政府文件

  • +按公文种类分类

部门街道信息公开

基层政务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永靖县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gsyongjing.gov.cn)和“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永靖县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相关链接:永靖县政府政务公开专区);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新媒体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地震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永靖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8832629

通讯地址:永靖县古城新区统办楼十楼1032室

邮政编码:7316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永靖县人民政府网“政务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永靖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永靖县古城新区统办楼十楼1032室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8832629(传真:0930-8832174)

电子邮箱:yjxzf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县委、县政府领导
县委副书记、县长
刘斌斌
县委副书记、县长
刘斌斌,男,汉族,1985年4月出生,研究生学历,理学硕士,中共党员。
主持县政府全盘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主管审计局。
副县长
  • 何永芳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何永芳,女,土族,1976年3月出生,大学学历,文学硕士,中共党员。
    负责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财政金融、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字政府、政务公开、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机关事务管理、教育、地方志等方面的工作。协管审计、科技工作。 分管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大数据局、机关事务局、机关接待中心)、财政局(国资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居保中心、劳务办)、教育局(职校)、县志办。 联系单位:档案馆、税务局、金融监管支局、县属国有公司、公积金管理部、驻永各金融和保险机构。 协管单位:审计局、科技局。
  • 孟帅临
    县委常委、副县长
    孟帅临,男,汉族,1981年2月出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发展改革、县域经济、营商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统计调查、工业和信息化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发展和改革局、交通运输局(海事局、运输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统计局。 联系单位:国调队、消防大队、公路段、供电公司、省州在永企业、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兴工公司、远通公司、古典公司。 协管单位:永靖工业园区管委会。
  • 张航
    县委常委、副县长(挂职)
     张航,男,汉族,1982年6月出生,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中共党员。
    负责驻村帮扶、商务、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工作。协管文体广电旅游工作。 分管单位:商务局、供销社。 联系单位:邮政公司、烟草专卖局(公司)。 协管单位: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张立军
    县委常委、副县长(挂职)
    张立军,男,汉族,1972年6月出生,中央党校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科技、地震、组团式帮扶、产业协会、产业技术攻关等方面的工作。协管招商引资、应急管理工作。 分管单位:科技局、地震局。 联系单位:科协。 协管单位: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应急管理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招商局。
  • 侯颖超
    县委常委、副县长(挂职)
    侯颖超,男,汉族,1981年3月出生,山东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 分管单位:永靖工业园区管委会、东西部协作工作服务中心。 协管单位: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 赵建颖
    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赵建颖,男,汉族,1977年8月出生,大学学历,法学学士学位,中共党员。
    负责维护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行政、公安、司法、信访等方面工作。分管单位:公安局(交警大队)、司法局、信访局。
  • 马兆海
    副县长
    马兆海,男,汉族,1976年4月出生,省委党校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水务、民政、残疾人工作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农技中心、畜牧中心)、水务局(水保局、库移中心、农饮中心)、民政局、残联。 联系单位:工会、团委、妇联、文联、气象局、农发公司、畅源供水公司。
  • 高国林
    副县长
    高国林,男,汉族,1978年9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文体广电旅游、自然资源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黄河三峡大景区管委会、炳灵丹霞国家地质公园管委会、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自然资源局(林草中心、南山林场、龙汇山管理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中心)、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园林中心。 联系单位:炳灵寺文研所、旅投公司、城投公司。
  • 唐致富
    副县长
    唐致富,男,汉族,1983年6月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招商引资、市场监督管理、退役军人事务、军政关系、民族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卫生健康局(疾控中心、县医院、妇保院、中医院)、医疗保障局、招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单位:人武部、驻永部队、工商联、红十字会、融媒体中心。
领导简介
简       历:
工作分工:
关闭
关于修订《甘肃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4年9月29日,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修订后的《甘肃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甘工信发〔2024〕22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依据

2022年6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工信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甘肃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甘工信发〔2022〕131号)。根据《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二年。2024年8月16日,省工信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的通知》宣布该办法失效。为做好文件失效后的政策衔接,防止出现工作“空档”,省工信厅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开展修订工作。

二、修订总体考虑

《办法》修订主要考虑三方面:

(一)充分与原办法标准衔接。在认真贯彻工信部等六部委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联原字〔2021〕220号)有关要求的基础上,与《甘肃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甘工信发〔2022〕131号)充分衔接,做到相关政策有效衔接和工作延续。

(二)立足园区建设发展实际。随着近年来省内化工产业和化工园区快速发展,园区基础设施、管理体系、产业链条不断完善,正向安全、绿色、高效升级发展,因此在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化工园区扩区等实际情况,并增加了相关内容。

(三)统筹绿色安全发展要求。充分吸收国家和省上进一步提升化工行业本质安全、化工园区绿色发展的新标准、新要求,做到在统筹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同时,进一步夯实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基础。

三、修订主要过程

化工园区认定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办法》修订过程中,充分征求并采纳了省直有关部门、市州意见和行业专家建议。2024年6月,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意见。8月,再次征求省市有关部门、各市州工信主管部门意见。9月,征求行业专家意见建议。省直有关部门、市州和行业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逐一进行衔接沟通和吸收采纳。

四、修订主要内容

(一)鼓励采用“飞地经济”模式落地项目。根据全省工业经济发展需要和化工产业发展实际,鼓励各市州根据主导产业,采用“飞地经济”模式,将招引化工项目优先向所在市州辖区内认定化工园区落地。

(二)优化化工园区行政区域规划要求。将原化工园区规划面积范围应处于同一个县行政区域内修订为应处于同一个市州行政区域内,引导市州采用“大基地+多片区+多产业链”模式推进化工园区建设发展。

(三)明确新设立化工园区承接项目要求。明确新设立的化工园区未认定前,承接的化工项目必须列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划,并应经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同意。项目投产前,新设立的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

(四)增加化工园区扩区有关规定。明确了化工园区扩区总体要求、扩区条件和扩区程序。

(五)完善化工园区环保有关要求。完善了化工园区土壤污染监管、初期雨水收集、地下水特征因子监测等有关要求,并对相应评价标准进行了调整。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甘肃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甘肃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标准》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有效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壮大,近期,省科技厅修订印发了《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办法》(甘科高规〔2024〕1号),现将有关情况和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办法》(甘科高规〔2024〕1号)是对原办法《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甘科高规〔2018〕2号)的修订完善。根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甘办发〔2021〕28号),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等政策文件,结合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了本办法。通过对原管理办法的修订完善,适应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在“十四五”时期认定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推进“强科技”行动重点任务落实。

二、《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十四条具体内容。第一至四条主要描述了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概念、目标意义、省市科技行政部门权责、认定原则等内容;第五条明确了认定流程;第六条明确了认定条件;第七至九条明确了认定程序;第十至十三条涉及保障与管理等内容;第十四条涉及办法期限等内容。

三、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有哪些变化?

答: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省、市科技行政部门权责,细化了认定条件,使其认定条件与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办法要求保持一致,进一步完善了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工作制度;将认定公示期由10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便于简化工作流程;此外,明确了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到期后的管理。通过对认定条件的提升,真正遴选出一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有望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型企业。

四、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条件是什么?

答: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基本条件

✓独立法人资格

✓成立1年以上

✓查账征收类居民企业

技术范围

✓对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知识产权

✓拥有1项以上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自主知识产权

研发人员

✓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含)以上

研发费用占比

✓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小于3,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总和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信用记录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其他要求

✓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参加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

      五、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流程是什么?

答: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流程主要包括企业申报、市州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综合审查、认定公示、颁发证书等,具体见下图:

图片

六、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有效期多久?到期以后怎么办?

答: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资格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未培育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到期后可提出重新认定申请。

七、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可以享受哪些政策扶持?

答:1.新认定的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资金补助。重新认定的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不再享受补助。

      2.市(州)科技行政部门对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进行培育,择优向甘肃省科技厅推荐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文件链接:《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办法》(甘科高规〔2024〕1号)

2024-2026年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解读

2024-2026年是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周期。根据农财两部《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农办机〔2024〕3号)和全国农机购置补贴业务培训班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制定了《甘肃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甘农机发〔2024〕14号)文件,现就《方案》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农机购置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项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明确规定的重要扶持措施。2004年政策出台以来,支持强度逐渐加大,惠及范围不断扩大,政策效果持续显现。截至2023年底,我省中央财政累计投入66.21亿元,省级财政累计投入6.51亿元,扶持123.43万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各类农机具172.06多万台(套)。新一轮我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与应用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推动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有效支撑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

二、总体要求

实施好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锚定建设农业强省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以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智能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确保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加快全省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三、实施重点

我省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政策,依照“稳中求进,优机优补,试点先行,优化兑付、严惩违规”原则,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实施重点。一是在支持重点方面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二是补贴资质突出自主创新,利用好国家支持“甘肃省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研发制造推广应用先导区建设”政策机遇,开展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鉴定机制创新,开辟急需适用农机鉴定“绿色通道”。三是在补贴标准方面做到有升有降,重点机具补贴额适当提高,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逐步实行降低补贴标准、退坡处理。四是在政策实施方面着力提升监督服务水平,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完善省、市、县三级监管机制和多部门联动机制,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五是加快资金兑付进度,优化简化资金流程,增加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

四、主要变化

与往年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扩大了补贴范围,新一轮补贴范围由22大类48个小类132个品目扩大到23大类52个小类146个品目。二是重点机具,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单北斗终端与单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等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纳入补贴范围。三是补贴范围中常规机具,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不符合当地实际应用情况、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实际性能较差的机具,分别实行降低补贴标准、退坡和退出处理。四是地方补贴,暂未列入中央补贴范围的产品,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 35%,不得占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五是补贴资质,2021-2023是取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2024-2026是取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扩大补贴机具产品认证范围;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资质直接采信,开辟急需适用农机鉴定“绿色通道”,资质互认 。六是补贴标准,常规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提高比例机具:重点机具测算比例从30% 提高到35%;防灾减灾机具(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最高 不得超过40% 。降低比例: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 ;轮式拖拉机,除动力换挡和无级变速等档次外,其他档次测算比例不超过15%;保有量过多或技术相对落后的档次,测算比例不超过10%。退坡处理: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行降低补贴标准、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七是单机补贴标准: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

五、便利农民和企业的具体举措

一是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二是全面推行补贴申请审核和资金兑付限时办理,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将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时间由3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将公示时间由20天缩短至5个工作日,将财政部门兑付时间由3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让农民尽快享受政策实惠。三是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实行常年受理,方便企业随时便捷投档。机具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未发生变化的补贴产品,其补贴资质继续有效,年度间不需重复投档。四是全面实行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五是全面实行补贴受益信息、资金使用进度实时公开,利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定期发布各县(市)资金使用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政策实施监督管理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和操作主体,要认真落实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二是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各地要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基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相关部门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三是公开信息,接受监督。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四是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文件链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



甘肃省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
一图读懂|甘肃省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丨《甘肃省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实施方案》

2024年4月1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国移动支付快速发展、普及,深度融入各个民生领域,在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和促进金融普惠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银行卡、现金等传统支付方式占比下降,在一些消费场景和消费群体产生了新的问题和堵点,支付服务包容性有待提升。3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国办发〔2024〕10号,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对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作出制度性安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甘肃省在充分吸纳多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立足实际制定出台《实施方案》,提出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优化现金使用环境、增强移动支付便利性和友好性等重点工作,明确了工作阶段、目标要求、重点任务和责任分工,旨在构建银行卡、现金、移动支付等各类支付服务兼容共生、协同发展的支付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支付服务质效,最大程度满足老年人、境外来甘人员等群体的多元化支付服务需求,更好地服务社会民生、改善营商环境、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二、目标任务

《实施方案》全面落实《意见》要求,紧密结合省情实际,确定了启动实施、攻坚突破、巩固提升3个工作阶段及相应的任务目标。计划在2024年12月底前,重点地区、重点商户境外银行卡受理覆盖面达到100%;重点地区、重点商户支付辅助受理终端和受理标识覆盖面达到100%;在全省范围内累计兑换人民币现金“零钱包”12万个。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从2025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普遍推广开展提升支付便利性工作,持续深化支付服务场景建设。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提出了六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一是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针对老年人和外籍来甘人员等群体支付习惯,支持公共事业缴费、景区、商场、医疗等便民场景使用银行卡支付。合理划定大型商圈、旅游景区、度假区、文博场所、文娱场所、酒店住宿、机场、高铁站、医院等重点应用场景,推动重点商户境外银行卡受理终端覆盖率不断提升。

二是优化现金使用环境。聚焦各类群体面临的现金支付困难问题,从多个维度推动现金使用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加快银行网点服务适老化改造、优化适老化支付服务流程,提高银行适老化服务水平。坚持现金兜底定位,督促银行网点储备券别合理、数量充足的现金,保障人民币现金零钱供应和使用。

三是增强移动支付便利性和友好度。推进移动支付APP适老化升级,精准匹配适老服务,解决老年人、外籍来甘人员等群体日常消费支付面临的“数字鸿沟”等问题。支持与“食、住、行、游、购、娱、医”等消费密切相关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发适老、适外版本APP,优化老年人、境外来甘人员线上预定产品与服务的支付体验。

四是提升境外来甘人员账户服务水平。打通境外来甘人员护照身份核验通道,完善在线预约开户等便利化措施,提供多语言开户配套服务,提升账户开户便利性。同时,建立境外来甘人员账户分类分级管理体系,强化账户资金安全管理。

五是打造优化支付服务样板。按照“渠道多元、流程便捷、宣传统一、标识醒目”的建设标准,完善受理银行卡、移动支付、现金支付必需的软硬件设施,提供多元化支付服务,打造“甘肃样板”支付服务示范区。

六是加强支付服务宣传推广。围绕“支付无忧 畅游陇原”主题,依托各类宣传资源,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支付服务宣传,提升老年人和境外来甘人员支付服务认可度。

四、亮点特色

一是兼容并包。针对不同群体的支付习惯,精准施策、靶向发力,推动移动支付、银行卡、现金等支付方式并行发展、相互补充,实现老年人及外籍来甘人员支付畅通无阻。

二是远近结合。从重点地区、重点场景入手,划定时间表、路线图,既立足当下集中解决支付堵点问题,又着眼长期统筹推进支付便利性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开展,持续巩固提升支付服务水平。

三是协同发力。优化支付服务是一项系统工程,结合优化支付服务工作涉及的行业多、范围广等特点,明确责任部门,压实工作任务,确保各相关部门从供需两端同步发力,高效协同推进工作开展。

四是以点带面。聚焦兰州市中川国际机场和敦煌市两个重点场所,打造具有甘肃特色的支付服务示范区,在取得良好成效的基础上,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将有效经验逐步向全省普遍推广,以点带面提升全省支付服务便利性。

五、保障措施

《实施方案》提出,通过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工作措施、靠实工作责任、加大推广力度等措施,确保优化支付服务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部门乡镇信息公开
村务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