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劳务办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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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办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以宣传开路,以深入贯彻《条例》为重点,突出劳务工作主旋律,进一步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强化督查,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轨道。现将我办2015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情况

1、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办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将其视为劳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做好新时期的政务公开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劳务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坚持把落实政务公开工作列入“一把手”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之中。成立了由主任担任组长,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各股室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2、认真贯彻实施《条例》,扎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是按照《条例》精神要求做好对全单位各股室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工作。二是制定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明确受理、登记、分办、转办、答复、反馈等各环节的责任,进一步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流程、职责和范围,并在县政府网站上公布,以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和下载。

3、加强制度建设,夯实工作基础。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条例》,结合我办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程序和监督等,对我办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和分工,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范围,信息公开程序,依申请公开流程,保密审查程序,各种文书格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量。

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范围,做到积极稳妥,及时准确,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我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15条。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

我办重点公开内容主要有机构信息、政策法规、工作信息、人事信息和其他信息。其中,机构信息公开了劳务办工作职能、内部机构设置和股室分工情况,如劳务办简介、内部股室的设置及工作职能等;政策法规公开了国家、省、州政府新近颁布的与劳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工作信息公开了与劳务相关的各项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如劳务工作推进情况等最新工作动态;人事信息公开了劳务办领导个人信息和工作分工情况,如单位领导履历、分管工作等情况;其他信息公开了便民服务、监督投诉和办事流程等,如劳务培训中培训学员的审批申报、劳务输转中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服务管理等相关内容。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共公开机构信息1条,政策法规2条,工作信息5条,人事信息1条,其他信息6条。已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未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情况

根据《条例》的有关要求,我办及时健全畅通了依申请公开渠道,2015年未接受到群众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我办认真按照《条例》的规定公开政府信息,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资料全部免费予以提供。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我办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公开信息,2015年,没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发生。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个别同志对推行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着怕麻烦,不想公开的思想。二是工作开展落实不够。工作进展迟缓,公开成效不明显。三是监督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监督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努力改正,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二)改进措施:

1、进一步加大政务信息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与否的范围,做到积极稳妥,注重时效,优质服务,切实服务社会,方便群众,推进政务信息的公开、公正、透明。

2、进一步做好信息的及时准确发布。认真抓好政务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提高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心和主动性,积极协调,主动做好政府信息的发布工作。

3、进一步健全机制,强化纪律。县劳务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将采取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各股室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并且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公开、假公开、应该公开没有全部公开等违规违纪行为,坚决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