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永不动产继字第2024 - 90号
根据《民法典》第1124、1142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7条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条的规定,继承人吴桂女于2024年7月31日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李如和、吴桂女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永私房权证(转移)字第0024500号的不动产,我局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依规进行查验后决定予以受理,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8月21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逾期不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依法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永靖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大厅
联系方式:0930—8885498
永靖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