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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有回应丨什么情况下企业需要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为做好税费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我们依托官方抖音号“中国税务”,推出了“@中国税务有回应”栏目,解答纳税人缴费人关心关注的税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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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办发〔2024〕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10月19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

为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提出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识、适应、引领人口发展新常态,加强统筹谋划,强化部门协同,深化改革创新,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营造全社会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强化生育服务支持

(一)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做好未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研究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强化生育支持保障功能。

(二)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统筹多渠道资金,建立合理的成本共担机制,加大对生育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生育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等生育假期落实到位。

(三)建立生育补贴等制度。制定生育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和管理规范,指导地方做好政策衔接,积极稳妥抓好落实。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加大个人所得税抵扣力度。

(四)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深入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和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加强生殖保健技术研发应用,提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产后保健等生育医疗服务水平,规范诊疗行为,改善产妇生育体验。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指导各地将适宜的分娩镇痛以及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强化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预防非意愿妊娠,深入开展早孕和流产关爱服务。

三、加强育幼服务体系建设

(五)提高儿童医疗服务水平。加强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的产科、儿科建设,推动绩效工资分配向产科、儿科倾斜。加快建设儿童友好医院,深入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夯实基层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持续优化6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深入实施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动态支持产科、儿科等临床重点专科发展,推进儿科医疗联合体建设,促进优质儿科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鼓励儿童药品研发申报,不断丰富儿童适用药品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加强儿童医疗费用保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用药按程序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六)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各地要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等渠道资金,开展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公办托育服务网络建设,着力增加公建托位供给,提高公建托位占比,优先实现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地市级全覆盖。积极推行公建民营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普惠、多元、优质托育服务。各地要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和实际需求,落实托育服务设施与新建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结合城市更新工作加快补齐托育服务设施短板。统筹社区各类资源,发挥贴近居民的服务优势,提供更多免费或低收费用房场地,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托育。积极支持用人单位办托、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发展。统筹考虑经济发展、人口结构和托育实际需求等因素,科学规划托育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托幼一体服务,优化托育服务精准供给。

(七)完善普惠托育支持政策。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对普惠托育机构给予适当运营补助。各地要落实好托育服务税费优惠、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政策。制定托育行业人才培养计划。举办托育领域职业技能竞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与托育机构开展签约服务,提供健康管理、疾病防控、人员培训等支持。对托育机构的服务管理、人员资质、卫生保健等方面加强常态化综合监管,守住托育服务安全底线。

(八)促进儿童发展和保护。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渠道,普及科学育儿知识与技能。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公益慈善组织等的积极作用,依托村(居)委会等基层力量,以多种形式为家庭提供育儿指导服务。广泛开展儿童关爱服务,创建安全环境,加强心理健康服务,改善婴幼儿营养状况,大力推进儿童早期发展工作。发展儿童福利事业,保障困境儿童合法权益。

四、强化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

(九)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建立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深入落实“双减”政策,支持中小学校积极开展课后服务和社会实践项目,努力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鼓励各地出台多孩子女同校就读具体实施办法,帮助解决家长接送不便问题。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受助,做到应助尽助。探索逐步扩大免费教育范围。

(十)加强住房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多子女家庭购房的支持力度,可结合实际出台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政策。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因地制宜逐步使租购住房群体享有同等公共服务权利。

(十一)强化职工权益保障。完善促进妇女就业政策,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特别是生育再就业女性的职业技能培训。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对女职工特别是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方式,营造家庭友好型工作环境。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配建母婴设施、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组织开展寒暑假期和课后儿童托管活动,积极帮助职工分担育儿压力。

五、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

(十二)积极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大力倡导积极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推动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搭建多种形式的青年婚恋交友公益平台。积极开展婚姻家庭辅导、结婚颁证、文明简约婚礼等特色服务。扎实推进婚俗改革和移风易俗,破除婚嫁大操大办、高额彩礼等陈规陋习,培育积极向上的婚俗文化。

(十三)加强社会宣传倡导。实施人口高质量发展宣传教育专项行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渠道,加强人口和生育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人口国情国策教育,将相关内容融入中小学、本专科教育。组织创作一批高质量影视剧、舞台剧和网络文艺作品,加大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制作投放。积极发挥群团组织宣传教育等作用,鼓励引导社区、单位、个人参与,共同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新时代人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细化实化优化具体措施,落实政府、用人单位、个人等多方责任,确保生育支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地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投入力度,精心组织实施。要深入把握人口流动特点,推动相关公共服务随人走,促进城乡、区域人口合理集聚、有序流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强化工作调度,推动相关措施落实落地,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做好前瞻性生育支持政策研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发力,完善相关配套支持措施,强化政策储备;完善人口监测体系和预测预警制度,加强政策成效评估;加强对地方的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一图了解:企业合并如何适用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为引导企业正确适用兼并重组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编写了《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对现行有效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征管文件进行了梳理,并按照企业兼并重组的类型,分门别类明确了适用主体、适用情形、政策内容、执行要求及政策依据等内容,为纳税人提供简明易行、获得感强的操作指南。

今天学习:企业兼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合并如何适用税收优惠?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发布!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

关于印发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税〔202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我们制定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

2024年10月11日


附件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四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第六条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  
  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水力发电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第八条 除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外,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耗)水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可以按照实际发电量或者实际取用(耗)水量计征水资源税,具体计征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税费平移原则确定。  
  第九条  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第十条  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应当高于地表水。  
  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  
  第十一条  对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特种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第十二条  对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是指将疏干排水进行处理、净化后自用以及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部分。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第十四条 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008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办法实施前水资源税(费)征收标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的适用税额,按相关省份中较高一方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取用水资源适用不同税额的,应当分别计量实际取用水量;未分别计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三)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四)采油(气)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五)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六)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公布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名单;  
  (七)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  
  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第十八条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实际取用水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实际取用水量的,不予免税和减税。  
  第十九条 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取用水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未经批准取用水资源的,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年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纳税地点确需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取用水工程管理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配置、调度的水资源,应当根据调入区域适用税额和实际取用水量,向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第二十四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的水资源税在相关省份之间的分配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84号)明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办法确定。本办法实施前,国家和相关省份已有明确分配比例的,仍按照原分配比例执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分配比例,分别向相关省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并做好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运行维护、检定或校准、计量质量保证与控制,对其取水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纳税人应当在申报纳税时,按规定同步将取水计量数据通过取用水管理平台等渠道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取用水计量监管,定期对纳税人取水计量的规范性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问题或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安装运行不正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并督促其尽快整改;检查未发现问题且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安装运行正常的,税务机关按照取水计量数据征收水资源税。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申报纳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纳税人出具当期取水量核定书;或者按照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法核定的取用水量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  
  (二)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

(三)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发生故障、损毁,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更换或修复的;  

  (四)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不能准确计量全部取(排)水量的;  
  (五)纳税人篡改、伪造取水计量数据的;  
  (六)其他需要核定水量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取水计量数据或取水量核定书信息、违法取水信息、取水计划信息、取水计量检查结果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纳税人申报取用水量数据异常等问题的,可以提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水资源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十条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  
  第三十一条  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管理职能等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第三十二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涉及的有关政策,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水利部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已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省份,按照本办法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同时废止。


临夏:执税之笔 奋力书写富农“丰收卷”

金秋时节,“丰”景正好。如玉的百合,翠绿的贡菜,清香的杭白菊……这些美味丰盈了百姓餐桌,铺就了一条条助农增收的富“蔬”之路。临夏州税务部门聚焦乡村农业发展需求,不折不扣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以精细化服务为全州农业发展注入“税”动能。

税惠加持 永靖百合也有“春天”

“金蛋、银蛋,不如我的土蛋蛋。”这是流传于永靖县百姓口中的一句谚语,所谓的“土蛋蛋”便是永靖县的百合。关山乡位于永靖县东部,是海拔2400多米的高海拔寒冷山区,光照充足,降水适中,昼夜温差大,砂质的土壤肥沃且松软,生长在关山乡的百合色泽洁白如玉、肉质肥厚香甜,更因其止咳润肺、清心降火的功效深受广大食客喜爱,被誉为“高原之珍品,菜中之佳肴,药中之人参”。目前,永靖县百合留床面积达5.86万亩,产量1.8万吨以上,百合种植已成为当地群众脱贫致富的支柱产业。

税务干部在永靖县山川土特产合作社调研百合的生产经营情况

走进永靖县山川土特产经销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工车间,工人们井然有序地从事着清洗、分离、烘干、包装工作,忙碌的身影随处可见。沾满泥土的百合转眼就变成了洁白剔透的百合成品,贴上“永靖百合”的醒目标签,通过冷储销售,新鲜甘甜的百合就被端上千家万户的餐桌。“2023年以来,我们累计享受税费减免超过10万元,大大减缓了资金压力。”该合作社负责人王川平说,“近两年合作社尝试研发百合饼、百合香皂等新产品,我们希望擦亮‘永靖百合’品牌,延伸产业链,开拓更大的市场。”永靖县税务局积极响应企业涉税费诉求,实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精准落实落细涉农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服务举措,帮助企业向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为企业高质量发展蓄势赋能。

优质服务 和政贡菜种出好“钱”景

贡菜,别名苔干,食用部分为茎,经去叶、去皮、划条、晾制后的干制贡菜为成品。因历史上作为贡品进贡朝廷,故称为“贡菜”。现如今,随着大量的人工种植,家家户户都可以尝到它的美味。近日,位于和政县三合镇杨家村种植基地的盛泽现代农业示范园内,31棚贡菜喜获丰收。一条条色泽鲜绿的贡菜即将焕发出大大的致富能量,运往国内外超市、火锅店、餐厅供食客品鉴。

盛泽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晾制贡菜

“和政县土壤、气候条件都比较适合贡菜生长,我们加工后的贡菜干可出口到韩国等地。”该产业园负责人张栋介绍道。和政县充分利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利好政策,大力发展现代设施农业,除了贡菜种植,和政辣椒、赤松茸等特色农产品种植均实现产品价值倍增、群众大幅增收。和政县税务局为助力农业产业在发展路上跑出“加速度”,积极搭建“征纳互动”线上问题收集平台,精准归纳农户咨询较多的涉税费问题,将“助农攻略”送到田间地头,为乡村振兴贡献“税”力量。“我们基地刚成立时,税务局的‘税宣小分队’就走进生产一线送来涉农税费优惠政策,耐心讲解发票开具等事项,让我们有更多的时间投入到经营当中去。2023年至今,公司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减免税额144万元。”张栋表示。

政策找人 康乐杭白菊绽放“致富花”

金风玉露时节,在康乐县虎关乡吴坪村、苏集镇塔关村杭白菊种植基地内,千亩杭白菊竞相开放,工人们正在忙着采摘鲜菊,田间一派丰收忙碌的景象。杭白菊具有平肝明目、清热解毒、润喉生津等功效,可食药兼用。康乐县富康循环农牧产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原产于江浙一带的杭白菊优良品种,在高原气候下改良种植成功,形成了独特的地域品种。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对养生保健的重视,杭白菊越来越紧俏、经济效益越来越高。

车间工作人员正在烘干加工杭白菊

康乐县税务局立足农业企业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进一步细化服务举措,持续开展上门走访和问需问计活动,常态化进行“一对一”政策解读,确保企业懂政策、早享受,有效激发企业创新活力。“2023年我们享受各类税费优惠24万多元,我们将利用这笔资金,加快采摘烘干生产进度,争取今年的菊花早日上市。”该公司农产品烘干加工车间副组长朱金山说,“目前,我们已建成1000平方米的烘干车间,拥有一条全自动杀青机、三条烘道,每天的烘干量在15吨到20吨之间。”

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 用好纳税信用“金名片”

近年来,永靖县税务局始终将纳税信用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加强守信宣传辅导,畅通失信修复渠道,拓展纳税信用增值运用,多措并举营造“知信、守信、用信”的良好社会风尚。

加强宣传,营造诚信纳税良好氛围。永靖县税务局打造“线上+线下”双线宣传模式,对辖区内的企业和涉税中介服务机构开展辅导。通过实地走访企业、发放宣传册、“手把手”辅导系统操作等方式,帮助企业更好掌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修复等政策,并组织开展线下培训,详细向纳税人讲解易失分高频指标、扣分情况和信用评价相关操作等要点。线上通过征纳互动平台、微信税企交流群、短信等方式为纳税人推送相关政策。让纳税人充分意识到信用等级的重要性,有效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营造“知信、守信、用信”的浓厚氛围。

提升主动服务,让诚信纳税人畅享“信用红利”。永靖县税务局肯定和鼓励诚信纳税企业,激励其他纳税人积极依法纳税。对纳税信用良好企业开通优先辅导优先办理的绿色通道,设置全程协办岗,专人对所办业务进行指引和协助办理,极大缩短了纳税信用良好企业的办税时间和办税效率,营造了诚信纳税氛围,加强了诚信文化建设,提升了县域纳税人缴费人诚信守信意识。

预警纠偏,帮助纳税人信用升级。为有效提升纳税信用管理质量,永靖县税务局通过征纳互动平台、短信、上门辅导等方式进行提示提醒,帮助纳税人全面了解自身纳税信用评价动态情况,及时引导纳税人纠正失信行为。减少失分,避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同时对不符合调整要求的企业做好解释回访工作,引导其规范纳税行为,提升纳税信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