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年寒窗磨一剑,只为今朝试锋芒”,2025年高考户籍审核工作已拉开序幕,为了更好的服务莘莘学子,护航高考,全面做好考生户籍审查工作,永靖县公安局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以“急考生之所急、办考生之所需”的工作态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全力保障高考考生户籍审查工作顺利进行。
周密部署,加强专业指导。为扎实做好2025年度高考报名户籍资格审查工作,永靖县公安局按照《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表》中要求公安机关审查内容,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审核标准,对户籍民警进行了相关业务培训,坚持“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逐一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审查工作零失误、零差错,让学生“少跑路”,“一次性”办理完审查工作。
优化服务,提升工作效率。针对考生时间紧等实际情况,全县各派出所户籍窗口结合工作实际,调整工作模式,采取预约和延时工作机制,坚持服务“不打烊”,加班加点开展户籍审查工作,最大限度节省考生及家长的时间,确保每一位前来的考生能在第一时间审查。推行预约办理,延时办公,提前告知学生及家长户籍审核时所需的证件、资料以及注意事项,热情引导学生及家长快速完成审核工作。工作人员对考生户口簿、身份证、网上户籍信息等户籍材料认真审核把关,对于考生和家长不清楚、不会填的项目,给予耐心详细的解答,帮助考生和家长快速、准确的进行填写,确保审核工作零失误、零差错。同时与教育、学校沟通,对偏远地区的由学校统一到派出所审核,节省了考生们的时间和精力。
强化监督,严把审核关口。在高考学生户籍资格审查过程中,本着对考生负责、工作尽责的原则,户籍窗口民警根据教育部门与公安户籍部门相关审查要求,严格按照高标准审核高考考生的信息,严把质量关,坚决做到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截至目前,永靖县公安局共完成1500余名高考考生资格审查工作。下一步,户籍窗口将继续强化服务,严把户籍审查关,全面做好2025年高考考生的户籍审查工作。
今年以来,永靖县公安局立足本职、在户政窗口持续推出便民利民举措,提高服务质量,打造群众满意户政窗口。
01注重思想教育 打造硬核户政队伍
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穿到全体民辅警的思想政治教育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政治素养,为更好地开展户政管理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02加强业务培训 严格业务办理要求
落实户政工作周总结、月分析制度,重点业务每日监督、逐项复核,加强办理时限、证照质量、材料规范等方面的审核,实现业务办理“零差错”。
03落实便民举措 提升户政窗口服务
简化办事流程,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户口迁移、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类事项跨省通办”“身份证全城通办”等事项,设置“军人、退役军人、老年人、中高考学生绿色通道”,简化户籍业务办理、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对于需要县局审批的户籍业务由受理派出所报县局审批,避免群众来回跑路。
04紧盯社会评价 提升群众满意度
要求窗口民辅警始终牢记“为民服务”宗旨,提高认识,明白公安社会化评价工作的意义,进一步落实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避免因工作差错和态度不好引起群众投诉。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提升群众对公安窗口工作的满意度,做好办事群众满意度的现场测评,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落实。做好电话回访加大对公安社会化评价工作的宣传力度,提升群众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 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做好户口登记管理和户籍政策宣传工作,连日来,刘家峡派出所开展户籍政策宣传工作,从源头解决户籍管理中存在的“错、重、假”等问题,确保群众身份信息准确性和唯一性,让户籍工作从“被动”变为“主动”。
户籍民警联合社区、驻村民警深入村社,针对年满18周岁及以上父母信息为空、年满14周岁以上户籍无照片、黑白照片、出生证编码为空、死亡未注销、重复户口、籍贯逻辑错误等问题,逐村、逐户、逐人进行核实,对信息缺失项,主动联系本人或亲属按户籍管理规定逐一清理修改。
对因身体原因无法到派出所进行核实后,户籍民警主动上门核查,详实宣讲户口清理整顿的意义及户籍新政策、便民利民新措施,坚决夯实户籍管理工作基础。
新华社北京8月3日电 题: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如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新华社记者熊丰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健全推进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作出系统部署,其中专门提出“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推进人的城镇化重要的环节在户籍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建立,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放宽,居住证制度全面落实落地。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极大推动了新型城镇化进程。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从2012年的53.10%提高至2023年的66.16%。
日前,国务院印发《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对今后5年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作出明确部署,提出全面落实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取消落户限制要求,全面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城市落户条件,完善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超大特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
“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发力、纵深推进,指导各地在坚持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因城施策,进一步放开放宽迁移政策,推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更好地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仇保利说。
仇保利表示,具体来说,对于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就业或居住年限原则上为半年,同时不得附加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额外限制条件;对于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目前有的就业或居住年限要求还比较高,要进一步降低年限门槛;对于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超大特大城市,要进一步调整完善积分落户政策,有条件的城市要探索取消积分落户年度名额限制。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也是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关键所在。下一步,不仅要让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更顺畅、更便捷,还要进一步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提升一些中小城市和县城对产业和人口的承载能力,为广大农业转移人口实现由“漂”到“稳”,更好安心安居安业提供有力保障。
对此,行动计划对实施新一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行动作出部署,要求以进城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为重点、兼顾城市间流动人口,着力解决好农业转移人口最关心的稳定就业、子女教育、住房保障、社会保险等问题,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政策,健全进城落户农民农村权益维护政策。并提出,经过5年的努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市渠道进一步畅通,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进一步健全,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升至接近70%。
8月2日,新寺乡后坪村村民马某将一面锦旗送到新寺派出所户籍民警金永信手里,深情拥抱民警,感激地说道:“谢谢你不厌其烦、往返多次的走访申报,为奶奶解决了户籍事宜!”
锦旗上“人民警察为人民·尽心尽职暖人心”的字眼温情而亮眼,彰显了对民警贴心服务的肯定。金永信连连说道:“这是份内之事,我应该完成的工作。”这一温情场景的背后,还有一个暖心的故事。
据悉,7月初,马某来到派出所向金永信求助:“20年前因家庭矛盾,自己前往青海省西宁市打工,期间一直未办理身份证件,给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希望民警给予帮助。”得知情况后,金永信前往马某户籍所在地摸排核实信息,走访村干部、老党员及群众,往返多次对接相关部门,翻阅原始档案,开具证明材料。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20余天的奔波努力,马某的身份信息得到确认。
收集提交所需资料后,按户籍管理政策为马某补录了户口,重新打印了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彻底解决了困扰20年的难题。
为民解忧,不在于小;“小窗口”也能见证“大温暖”。新寺派出所地处甘、青交界处,辖区面积176平方公里,常住人口5000多人,共有民辅警6人,是典型的农村“山区小所”。全体民辅警常年根植基层、驻守山区,以群众“急、难、愁、盼”为切入点,积极探索山区派出所主防警务模式,推动“枫桥经验”落地生根,更好护航乡村振兴。他们的工作平凡琐碎,生活单调枯燥。一起起矛盾的化解、一件件失物的寻回、一张张证件的办理、一个个甜蜜的微笑,见证了他们的付出和努力,诉说着他们守护一方的为民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