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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取永靖县司法局政务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指南定期更新,可以在永靖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gsyongjing.gov.cn/)和永靖县司法局微信公众号查阅。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咨询电话:0930-8832871。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永靖县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由永靖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司法局信息公开办)负责。

办公地址:为永靖县统办楼西侧二楼230室。

邮政编码:731600。

联系电话:0930-8832871。(兼传真)

办公时间:8:00-12:00,14:00-17:30(节假日除外)

电子信箱:yongjingsifaju@163.com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分类

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司法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法公开。

司法局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六大类:

(一)机构职能

1.司法局概况

2.局班子领导

3.内设机构和职责

(二)司法行政业务

1.社区矫正工作

2.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3.行政执法协调监督

4.普法与依法治理

5.司法所工作

6.调解工作

7.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公证工作工作)

8.律师工作

9.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10.其他司法行政业务

(三)工作动态

1.通知公告公示

2.日常工作动态

(四)决策信息

1.总结计划

2.公开征集事项

3.统计数据

(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司法局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部分,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有效补充。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司法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范围参见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公开途径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永靖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gsyongjing.gov.cn/)和永靖县司法局微信公众号查阅。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咨询电话:0930-8832871。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受理机构

司法局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受理机构为司法局信息公开办,联系方式参见本指南第一条。

2.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司法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永靖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2)申请的方式

A.邮政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申请。通过邮政信函提出申请的,应使用全球邮政特快专递(EMS)或邮政挂号信提出,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B.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司法局信息公开办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申请的主要内容以及公开形式要求等。

(3)申请的处理

A.审查

a.司法局信息公开办收到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司法局信息公开办给予申请人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b.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B.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C.答复

司法局信息公开办自收到申请或者补正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a.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b.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c.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d.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e.不属于司法局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f.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g.司法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h.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i.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除能够依法作区分处理的外,可以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j.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D.答复形式

司法局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4)信息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司法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司法局更正。司法局审核属实的,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司法局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5)收费规定

司法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司法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6)主动公开建议

申请人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司法局主动公开该信息。司法局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及时主动公开。

四、信息公开救济

申请人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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