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交通运输相关信息,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永靖县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工作动态、决策信息、重大交通项目等信息,具体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永靖县门户网站永靖县交通运输局子栏目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用网上公开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永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交通运输局子栏目查看,除通过网上公开外,还将采用报刊、广播等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我单位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向相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永靖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受理时间:9∶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古城新区统办楼416室
邮政编码:731600
联系电话:0930-8821466
电子邮箱:yjxjtj66@126.com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和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以及法人证书等其他证明文件。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2.审查。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3.答复:
(1)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属于可以公开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8)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公开。
(9)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文档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4.费用。本部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申请处理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由制作或者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但可以告知相应渠道。
9.所申请公开信息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10.其他情况具体依据《条例》办理。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