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公布《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下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有别于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等传统的社会救助对象,其家庭成员一般拥有一定收入,但因在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方面的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其家庭基本生活存在实际困难。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工作,是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减缓“悬崖效应”,形成梯度救助格局的重要举措和必然要求。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工作提出原则性要求。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作为六类“低收入人口”中的一类,明确将其纳入救助帮扶范围。近年来,各地探索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和救助工作,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但在认定条件、刚性支出范围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认定工作均衡发展,迫切需要在国家层面作出统一规范。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对象分层和精准认定,近日,民政部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四条,主要围绕“谁认定、认定谁”等关键问题,从责任主体、资格条件、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关于基本原则。《办法》强调,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
(二)关于责任主体。《办法》参照低保对象认定相关规定,明确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认定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指导、监督。
(三)关于认定条件。《办法》明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需同时兼顾收入和支出情况。在收入方面,《办法》规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首先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非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在支出方面,《办法》明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需符合“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出当地规定”这一条件。同时,明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财产状况条件可参照低边家庭的认定条件或者适当放宽。
(四)关于刚性支出范围。从地方实践看,因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支出较大造成居民基本生活困难,是当前群众反映较为集中和突出的问题。《办法》立足与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这一根本,以需求为导向,一方面,突破“衣食住燃”等传统“居民基本生活”内容,将关注重点瞄准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明确刚性支出包括家庭成员的生活支出、医疗支出、教育支出、残疾康复支出及其他支出等项目,并从提高操作性出发,明确了各项刚性支出的测算方式、认定依据等。另一方面,通过明确刚性支出范围,推动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延伸。
(五)关于有效期设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不同于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其自身具有一定的发展能力,面临的大多属于阶段性生活困难。为此,《办法》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规定了有效期,明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有效期期满后,需要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对于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政策文件:《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
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文件中提出了“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坚持产业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加快构建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并举、产加销贯通、农文旅融合的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把农业建成现代化大产业”。
01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是什么?
农村产业融合,就是以农业为基础,进行资本、技术和资源的跨界整合,打破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隔离,实现农业、加工、销售、餐饮、休闲等服务业的有机结合。这样的融合,可以延长农业产业链,拓展产业功能,形成新的产业形态,增加农民就业机会,提高收入。最终,形成一个各环节畅通、各主体和谐共生的良好产业格局。
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以农业为基本依托。
只有依托农业,才能让农民分享一二三产融合发展中带来的红利,才能吸引现代要素改造传统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才能拓展农业多功能培育农村新的增长点。
让农业“接二连三”是现代农业的本质特征。
随着乡村振兴的全面推进,农业农村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信息化技术快速应用,全国各地开始出现农业与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倾向。
02农文旅怎样融合?
农文旅融合并非仅仅是农业、文化和旅游三个领域的简单相加。要推进农文旅的深度发展,我们必须首先理解农文旅的内涵。农文旅的实质是以农业为依托,借助旅游的途径来展现农业文化、推动农业进步。它以农业文化为核心内容,通过旅游的方式进行传播,进而促进农业文化的延续和传承。本质上,农文旅的融合是一种特色主题旅游,其核心在于农业文化的深入挖掘和展现。实现农文旅的融合发展,需要基于对农业文化的深刻理解,以此突显农业文化的独特魅力和价值。
# 01与“自然生态”深度融合
一是乡村布局规划化。要对乡村的山水田园进行科学合理的功能分区与产业布局,推进“农文旅”融合的差异化发展。
二是自然村庄旅游化。要充分发掘村庄基础条件、资源禀赋,高质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通过环境整治、景观提升等方式,打造乡村旅游重点村。将自然生态、文化资源转化为乡村旅游产品,推动村庄特色化、品质化、效益化“农文旅”融合发展。
三是乡村旅游线路化。通过整合乡村旅游资源,如旅游景区、旅游村庄、休闲农场等,串点成线,打造“一日游”“二日游”精品“农文旅”乡村旅游线路。
# 02与“农业产业”深度融合
一是创新体验农业。有条件的乡村要依托农业生产基地,修建停车场、旅游厕所等配套设施,增加文化、休闲元素,打造“农文旅”休闲体验园。
二是发展现代农业。利用现代农业生产技术,重点发展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循环农业、立体农业、智慧农业,要实现“农文旅”的科技化。
三是创新农业经营。要探索推进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模式,实现市场化运营。通过“企业+基地+农户”等不同形式,引导村民参与“农文旅”发展。
# 03与“新兴业态”深度融合
一是“民俗+非遗”传承乡味。在不断挖掘乡村文化的基础上,要重点开展民俗文化体验,“非遗”文化科普,农特产品销售等“农文旅”活动。
二是“传统+创意”打造趣味。以乡村产业为核心,将农业与文化、艺术创意相结合,大力发展休闲农业。逐步形成基地种植、集约育苗、贮藏保鲜、加工打包、科普示范、休闲观光等一体的“农文旅”产业发展格局。
三是“农旅+文体”才有新味。将农事活动创意成体育竞技活动,举办各种农业体验活动赛事,将传统文化、体育竞技等元素融入到乡村旅游中,推动“农文旅”纵深发展。
03“农文旅”融合发展模式
# 01田园综合体
以农业为主导,融合工业、旅游、创意、地产、会展、博览、文化、商贸、娱乐、物流等相关产业与支持产业,形成多功能、复合型、创新性的产业结合体。
# 02现代农业产业园
指在一定区域内,通过集聚现代生产要素、创新体制机制,形成具有明确地理界限和区域范围的现代农业发展平台。园区通常具备如下特点:规模化种养、“生产+加工+科技”结合、综合性的示范园区、政府引导和企业运作、政府认定。
# 03乡村振兴示范村
是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示范村,能够展示乡村振兴的具体实践和成功经验,还能够为其他乡村提供学习和借鉴的对象。乡村振兴示范村的认定标准和原则主要是:自然资源、历史文化、交通便利、基础设施、环境卫生、经济发展等指标。
本报北京9月18日电 (记者彭波)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统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统计法修改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重点在统计监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统计信息共享等方面,对统计法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石宏表示,统计法自1983年制定以来,在规范统计工作有序开展、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和推动统计制度改革建设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屡禁不止,统计监督体系不完善、监督有效性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造成严重影响,进而干扰甚至误导宏观决策,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迫切需要修改统计法,加强顶层设计。
修改后的统计法进一步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追究法律责任。将防治统计造假责任作为领导干部法定职责,将有效强化领导干部防治统计造假的责任意识和行动自觉。
同时,新修改统计法明确“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对于增强统计法防治统计造假的制度刚性和可操作性意义重大。
针对有关负责人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失察的行为,修改后的统计法也增加了法律责任,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确保全面追究各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
此次统计法修改还增加了统计监督有关规定,推动统计监督更加有效发挥职能作用。国家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毛盛勇表示,统计监督是政府统计的一项基本职能,此次修法体现了党中央关于统计监督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围绕统计监督,修改后的统计法增加“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统计监督内涵和职能定位,为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提供法律依据。
此外,此次统计法修改,还就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充分发挥信息化对统计现代化的驱动作用、有效提升政府统计生产能力、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等,增加新规定。
《 人民日报 》( 2024年09月19日 13 版)
相关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任务要求,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不断增强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努力解除人民群众疾病医疗后顾之忧,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2024年居民医保筹资工作如何安排?
为积极适应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形势,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通知》明确,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同时居民个人缴费增幅适当降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每人每年分别不低于670元和400元。这是自2016年以来个人缴费新增标准首次低于财政补助标准。需要说明的是,在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背景下,合理提高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是巩固提升待遇水平和确保制度平稳运行的客观需要。此外,《通知》还要求同步优化大病保险筹资结构,强调各级财政补助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
二、2024年在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为切实增强群众参保获得感,《通知》明确要求稳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大病保险精准保障能力、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一是继续巩固住院待遇水平,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全面推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政策落地落实。二是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保障精准度。三是将产前检查费用纳入门诊保障,合理提高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通知》特别强调推动制度政策规范统一,要求各省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待遇清单三年行动方案“回头看”,积极稳妥推动基本医保省级统筹,按照国家明确的方向探索连续参保激励约束措施,同时逐步统一集中征缴期。
三、如何扎实做好过渡期后半程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工作?
《通知》要求抓好医保综合帮扶政策落实,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工作,确保两类人员参保率不低于99%。一是按规定落实好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度提高定额资助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加大倾斜救助力度。二是常态化开展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和部门间工作协同,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四、在促进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方面有哪些激励措施?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通知》要求各省,按照国家明确的方向对连续参保人员设置相应的激励措施并严格执行。连续参保激励是连续参保满4年,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可以享受连续参保激励,按照规定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零报销激励是当年基金零报销,次年可享受激励,按规定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两项措施独立设置,均自2025年起执行,符合激励条件的,均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每次提高均不低于1000元,大大高于个人缴费的400元。如果当年发生了大病报销并使用零报销奖励额度,虽然第2年重新计算零报销激励额度,但不影响连续参保激励。对于连续参保激励,即使居民参保人断保,虽然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但连续参保激励额度一直保留。通过激励措施鼓励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加强自我健康管理、连续参保缴费,连续参保人员可获得更高保障,也从根本上更好地维护全体参保人利益,同时保证基金平稳运行。
五、如何通过将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提高群众参保获得感?
村卫生室作为最基层的医疗机构,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是农村居民看病就医的第一站,也是实现医疗保障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将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对不断满足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障需求,提高常见病、多发病就医购药可及性有着重要意义。近日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通知》,指导各地按照“创造条件、优化流程、加强调度、应纳尽纳”的原则,加快将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确保2024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及时纳入医保结算范围,有多个村卫生室的行政村至少保障1个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确保医保服务“村村通”,方便群众在家门口就医购药。支持村医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参保动员上门巡视、预防保健、慢病管理、中医药诊疗服务等。截至2024年4月,全国正常营业的村卫生室有58万家,其中10万家纳入医保单独定点范围,还有32万家村卫生室采取“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通过乡镇卫生院实现医保报销,全国超72%的村卫生室已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六、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共济给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家属使用吗?
“家庭共济能参保,帮助老人帮助小”。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扩大到近亲属。其中,近亲属是指《民法典》中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近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近亲属,也可以在报销医疗费用时,使用关联的职工医保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来结算。《通知》要求,全面推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政策落地落实,国家医保局将积极推动进一步扩大共济地域范围,力争今年年底前实现所有省份省内共济,明年加快推进跨省共济。
为切实抓好组织实施,《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增强风险意识、加强基金管理、做好宣传解读,推动制度政策落实落细落好,切实维护群众医疗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