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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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图速览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 | 2025-03-10 |
2 |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有序推进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纳入按病种付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 2025-01-30 |
3 |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2025-02-18 |
4 | 及时申报可能领到退税“红包”——如何预约办理个税年度汇算 | 2025-02-21 |
5 | 农业增效益 农村增活力 农民增收入(政策解读·中央一号文件) | 2025-02-23 |
6 | 我国将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 2025-02-22 |
7 | 不断夯实农业基础 加力推进乡村振兴——解读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 | 2025-02-24 |
8 | 【政策解读】中央一号文件--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 2024-10-16 |
9 |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解读 | 2024-11-01 |
10 | 统计法完成修改 进一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提高统计科学性 | 2024-09-20 |
11 | 一图读懂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2024-10-10 |
12 | 一图看懂《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 2024-08-17 |
13 | 一图看懂: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最新加力支持政策 | 2024-08-02 |
14 | 一图读懂!延迟退休政策,要点速览→ | 2024-09-13 |
15 |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2024-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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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永靖县人民政府网(网址:www.gsyongjing.gov.cn)和“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永靖县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相关链接:永靖县政府政务公开专区);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新媒体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地震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永靖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8832629
通讯地址:永靖县古城新区统办楼十楼1032室
邮政编码:7316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永靖县人民政府网“政务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永靖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永靖县古城新区统办楼十楼1032室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8832629(传真:0930-8832174)
电子邮箱:yjxzf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 标题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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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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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马红峡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 2024-09-24 | 2024-09-03 | |
2 |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张学文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 2024-08-12 | 2024-05-22 | |
3 |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肖红霞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 2024-05-24 | 2024-04-09 | |
4 |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马旭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 2024-05-24 | 2024-03-29 | |
5 |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张俊才等同志正式任职的通知 | 2024-05-24 | 2024-03-29 | |
6 |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祁建隆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 2022-08-30 | 2022-08-30 | |
7 | 兰州至永靖至临夏高速公路初步设计及概算获批 | 2022-08-30 | 2022-08-29 | |
8 |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唐仲元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 2022-08-30 | 2022-07-13 | |
9 |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钱韫莉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 2022-08-30 | 2022-07-06 | |
10 |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张清华同志挂职的通知 | 2022-08-30 | 2022-07-06 | |
11 |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李培红同志正式任职的通知 | 2022-08-30 | 2022-06-06 | |
12 | 永靖县公安局2020年决算公开 | 2021-09-29 | 2021-09-29 | |
13 | 永靖县公安局2020年决算公开 | 2021-09-29 | 2021-09-29 | |
14 | 永靖县关山乡2020年决算公开 | 2021-09-29 | 2021-09-29 | |
15 | 永靖县疾控中心2020年度决算公开 | 2021-09-22 | 2021-09-22 |
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 题:不断夯实农业基础 加力推进乡村振兴——解读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
新华社记者高敬、古一平、胡璐
党的十八大以来第13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3日由新华社受权发布。
今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5年过渡期的最后一年。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将从何处发力?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学者。
端牢“中国饭碗”,确保粮食稳产丰产
2024年,我国粮食产量首次突破1.4万亿斤,粮食安全根基更加坚实。如何在较高基数上实现粮食稳产丰产?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持续增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一个永恒课题。粮食产量站上新台阶之后,也丝毫不能放松粮食生产。”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说,去年单产提升对增产的贡献率达到八成,此次文件部署深入推进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这就要求我们把重心放在单产提升上,通过优良品种、农业科技应用等提高生产效率。同时,要顺应人民群众消费趋势变化,持续提升农产品品质。
他认为,不论是单产提升还是品质提高,品种都至关重要,要加大种子科技创新攻关,培育更多高产优质品种。通过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机等科技装备提升改善,以及生产后的收割、运输、储存等配套措施协同发力,促进粮食稳产丰产。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文件提出,将各类耕地占用纳入占补平衡统一管理,明确要求“持续整治‘大棚房’、侵占耕地‘挖湖造景’、乱占耕地建房等问题”。
受访专家表示,耕地受到严重破坏后,恢复起来难度大成本高,各地要总结经验教训,严格耕地总量管控和“以补定占”,分类有序做好耕地“非粮化”整改。
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教授胡树文长期致力于为盐碱地驱“盐”化“碱”。他认为,落实文件提出的“稳步推进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就要因地制宜、多管齐下,推进农业科技力量协同攻关,加快科技成果大面积推广应用,坚定做好盐碱地改良治理大文章,让更多盐碱地转化为高产田。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研究院院长程国强注意到,文件不仅提出健全粮食生产支持政策体系,以调动各地种粮积极性,还明确完善农产品贸易与生产协调机制。
他表示,完善农产品贸易与生产协调机制要以国内稳产保供为根基,强化农产品供需平衡和全链条监测预警,精准识别供需缺口和调控着力点,优化进口来源布局并动态调节进口规模与节奏,平衡市场供给与价格稳定,更高水平统筹和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在开放中筑牢粮食安全底线。
多举措助增收,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是抓好“三农”工作的底线任务。
“及时将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纳入帮扶”“统筹开展农村低收入人口及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的识别认定”“建立分层分类帮扶制度”……来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5年过渡期的最后一年,文件对这项工作作出针对性部署。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赵皖平表示,这些部署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体系的必然要求,将推动帮扶政策实施更精准、更有针对性,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过渡期后常态化帮扶提质增效。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脱贫攻坚国家投入形成资产的长效管理机制。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对这项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提出全面清查脱贫攻坚国家投入形成资产,建立统一的资产登记管理台账。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张姝认为,健全这部分资产的长效管理机制必要且紧迫,将为推动后续帮扶政策由“阶段性过渡”转向“长效化帮扶”提供重要支撑,推动更高质量的帮扶政策落地见效。
检验农村工作实效的一个重要尺度,就是看农民的钱袋子鼓起来没有。在专家看来,文件从做好“土特产”文章、“共同体”文章等方面入手,着力提升农民增收致富能力。
如何做好“土特产”文章?张姝表示,各地要立足自身资源禀赋,坚持推进特色农产品的全产业链发展,培育壮大产业集群,不断提升产业附加值,推动产业有“钱”途。
不仅要做大蛋糕,还要分好蛋糕。文件明确,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机制,将联农带农作为政策倾斜的重要依据。赵皖平说,这有利于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在产业链上优势互补、分工合作的良好格局,让农民稳稳挑上增收致富的“金扁担”。
建设和美乡村,持续改善硬设施软环境
广袤乡村是农民群众的家园。围绕乡村“硬设施”和“软环境”建设,中央一号文件作出具体部署:
分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小型供水规范化建设;持续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推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加强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
“这是在城乡融合大背景大趋势下采取的政策措施。”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孔祥智说,应统筹县域城乡规划布局,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与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积极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
乡村不仅要宜居,还要和美,这离不开乡村发展“软环境”的打造。
文件提出加强文明乡风建设,例如,推进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建设,加强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深入实施乡村文物保护工程。南京农业大学副教授仇童伟认为,加强文明乡风建设将对乡村发展产生一系列积极影响,有利于传承农耕文明,提振农民群众精气神,为乡村全面振兴铸魂。
同时,文件还提出推进农村移风易俗。专家学者表示,高额彩礼、人情攀比等陈规陋习影响社会风气、加大农民负担,甚至滋生出一系列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各地要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弘扬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乡村全面振兴各项政策,最终要靠农村基层党组织来落实。文件明确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并提出“保持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任期稳定”“着力解决部分年轻干部在农村基层‘水土不服’问题”等。专家认为,这将有助于基层党组织更好扛起政治责任,以更强的责任感、更大力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推动农业基础更加稳固、农村地区更加繁荣、农民生活更加红火,朝着建设农业强国目标扎实迈进。”
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第十三个中央一号文件,对2025年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三农”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三农”工作一以贯之的高度重视。
千方百计推动农业增效益、农村增活力、农民增收入。在粮食年产量首超1.4万亿斤的新起点上,如何保障粮食安全?如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产业提质增效?如何提升乡村规划建设水平、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如何促进“人、地、钱”等要素加速向乡村聚集?围绕热点问题,记者约请中央一号文件起草组成员进行解读。
稳产保供 全方位夯实国家粮食安全根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大国,解决好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
应对更加复杂严峻的国际形势,满足国内居民食物消费升级需要,要坚持产量产能、生产生态、增产增收一起抓,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围绕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进行了多方面重点部署。
瞄准关键生产要素,持续增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
2024年,我国粮食产量首次超过1.4万亿斤,迈上历史性新台阶。食用植物油自给率进一步提高,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持续增加。
在较高基数上继续实现稳产丰产,要把重心放到单产提升上。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深入推进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加力落实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任务。坚持多油并举,巩固大豆扩种成果,推动棉糖胶等稳产提质。扶持畜牧业稳定发展方面,重点要做好生猪产能监测和调控,持续推进肉牛、奶牛产业纾困,提升饲草生产能力。
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举措。
要持续强化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严格耕地总量管控和“以补定占”,将各类耕地占用纳入占补平衡统一管理,确保省域内年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定基本农作物目录,建立耕地种植用途监测体系,分类有序做好耕地“非粮化”整改,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作物生长周期等,设置必要的过渡期。保护耕地还要注重提质,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稳步推进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分类推进撂荒地复垦利用。
要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科技力量协同攻关,瞄准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强化农业科研资源力量统筹,培育农业科技领军企业。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继续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推动农机装备高质量发展,支持发展智慧农业。
当前种粮收益低已经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如何调动种粮抓粮积极性,文件也进行了部署。要稳定市场供需,综合施策推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落实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完善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补贴政策,稳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推动扩大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投保面积。要加大对产粮大县支持,启动实施中央统筹下的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降低产粮大县农业保险县级保费补贴承担比例,逐步扩大产粮大县公共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实施范围。
加强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积极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
防灾减灾、节约减损就是增产增效,文件针对性地提出了具体措施。
“防”,加强灾害风险监测预警预报,建设现代化防洪减灾体系,全面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大中型灌区建设改造等。
“治”,加强平原涝区治理,推进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沟渠整治,加快修复灾毁农田及灌排设施,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和统防统治。
“节”,扎实推进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行动,大力提倡健康饮食,加强公共食堂、餐饮机构等用油指导,推广减油减盐减糖和全谷物等膳食,推动粮食机收减损、适度加工和科学储存。
除了节流也要开源。肉蛋奶、果菜鱼、菌菇笋等样样都是美食。要践行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加强蔬菜应急保供基地建设,实施大中城市周边现代设施农业更新工程,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发展深远海养殖,发展森林食品,推动食用菌产业提质增效,培育发展生物农业,开拓新型食品资源。(记者 朱隽、郁静娴)
慎终如始 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
今年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5年过渡期的最后一年,要慎终如始扛稳责任,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确保有序过渡,长久、永久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
强化帮扶措施实效性针对性。
这个底线如何守牢,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进行了具体部署。首先,要提升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帮扶效能。客观上,总会有个别群众因病、因灾等意外因素导致出现返贫致贫风险,关键是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避免风险累积成患。进一步优化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帮扶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和信息共享,提升监测效率,防止多头筛查、重复算账加重基层负担。强化帮扶措施实效性针对性,持续巩固提升“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成果。这些年,各地上马了很多帮扶产业,但发展质量参差不齐,要按照“巩固一批、升级一批、盘活一批、调整一批”的原则,分类推进帮扶产业提质增效,把帮扶产业发展成持续带动增收的富民产业。要持续强化就业帮扶,扎实推进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增强帮扶车间就业吸纳能力,确保脱贫人口务工规模和收入保持稳定。
要聚焦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安置区等重点区域,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重在改善发展条件,增强“造血”能力。要加强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完善集中安置区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持续加大产业和就业帮扶力度,确保搬迁群众能融入、逐步能致富。用好各类倾斜支持政策,实施一批补短板项目,加快脱贫地区县域经济发展和乡村基础设施改善。落实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一揽子支持政策,深入开展科技、医疗、教育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
及早谋划过渡期后帮扶政策体系。
过渡期结束后,帮扶政策走向如何,社会各界都很关注。中央一号文件进行了回应。过渡期后接续帮扶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的方向已经明确,但具体帮扶方式方法需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加以调整完善。党中央已经部署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总体评估,在评估基础上调整完善现有帮扶政策,统筹建立农村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和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分层分类帮扶制度,更加注重激发内生动力。统筹开展农村低收入人口及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的识别认定,强化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开发式帮扶,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支持欠发达地区振兴发展,通过东西部协作、定点帮扶等机制给予差异化支持。
脱贫攻坚以来,国家投入形成了较大规模资产。如何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管好用好这些资产,文件进行了针对性部署。要持续加强帮扶项目资产规范管理,在全面清查、摸清家底的基础上,抓紧建立统一的资产登记管理台账,制定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办法,明确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通过健全资产形成、确权移交、管护运营、收益分配等全程监管制度,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效、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记者 顾仲阳、李晓晴)
因地制宜 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乡村建设水平、乡村治理水平,强化农民增收举措,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阶段性成果。”
提升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水平,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点任务。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对“三个提升”作出系统部署。
壮大县域富民产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农业农村工作,增加农民收入是关键。要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因地制宜推动兴业、强县、富民一体发展,让农民富裕富足、让乡村宜居宜业。
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基于一方水土开发乡土资源,突出地域特点、体现当地风情,真正建成产业、形成集群。深入实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发挥好乡村在生态、文化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大力开发农业农村新功能新价值。紧紧围绕市场需求选择产业发展项目,实现错位发展、各展其长,不能盲目决策、一哄而上,避免同质化过度竞争。
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现代设施农业经营、农产品加工和流通、农业科技创新等领域,引导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与农户等紧密联合与合作,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机制。规范和引导农业农村领域社会投资,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设立必要的“防火墙”,防止跑马圈地、把农民挤出去,侵害农村集体产权、侵犯农民利益。
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搞好家庭经营仍是农民增收的重头戏,要大力挖掘产业经营增收潜力。工资性收入已经成为农民收入的第一支柱,要多措并举稳定务工收入。发展各具特色的县域经济,支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富民产业,促进农民就近就业增收。
坚持城乡统筹推进乡村建设,让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聚焦民生关切,把县乡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谋划,对城乡规划布局、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生态保护等方面作出部署,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
统筹县域城乡规划布局。顺应人口变化趋势,对县域内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等进行统一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合理确定村庄建设重点和优先序,探索具有地域特色的乡村建设模式。
提升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聚焦广大农民的急难愁盼,紧扣农民特别是“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的实际需要,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打造良好生态环境。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注重“房前屋后”,紧盯“田边道旁”。统筹推进农村生态保护,持续做好“三北”工程建设、长江十年禁渔等工作,稳步提升农村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着力健全乡村治理体系,让乡村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当前,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发生深刻转型,农村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农民利益诉求逐渐多元。必须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创新乡村治理方式,提升乡村治理效能。
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提高基层党组织领导能力。推动资源、管理、服务下沉,打造一支高素质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持续深化整治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持续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健全长效机制,把基层的“痛点”作为整治的“靶点”,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持续深化整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进一步精简优化涉农考核。
实施文明乡风建设工程。建立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机制。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持续整治高额彩礼、人情攀比、大操大办等突出问题,弘扬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深入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机制,营造积极健康的社会氛围。多措并举织密农村公共安全防护网。完善农村法治服务,增强农民法治观念,引导群众依法办事。(记者 常钦)
改革破题 强化要素保障和优化配置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好深化改革这个法宝”“推动人才、土地、资本等要素在城乡间双向流动和平等交换,激活乡村振兴内生活力”。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聚焦“着力健全要素保障和优化配置体制机制”持续发力,旨在进一步破解乡村振兴“人、地、钱”等瓶颈制约,为农业农村现代化注入强劲动力。
聚焦“地”,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生产生活资料,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目的就是通过深化改革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土地财产权益。
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是中央部署的一项重大任务,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和谐稳定。
试点如何推进?坚持“大稳定、小调整”,是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原则。要通过细致工作,确保延包政策扎扎实实落地,不能推倒重来、打乱重分,也不能借机违法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确保绝大多数农户承包地总体顺延、保持稳定。
释放土地资源潜力,让改革红利惠及农民。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管好用好农村资源资产”。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探索盘活利用农民住房的多种形式,要注意的是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和宅基地。要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聚焦“钱”,拓宽乡村振兴投融资渠道。
激发乡村振兴活力,需要加快形成多元投入格局,统筹资金办好农业农村领域大事要事。今年中央一号文件针对“创新乡村振兴投融资机制”作出部署。
要发挥财政投入主导引领作用。落实好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优先保障农业农村领域一般公共预算投入”,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农业农村的支持,加强存量资金优化,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引金融活水润泽沃野。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实打实的举措,接下来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进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有效解决定损难、赔付难等问题。
聚焦“人”,强化乡村人力资本开发。
当前,乡村人才现状与乡村全面振兴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一头看“乡”。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完善乡村人才培育和发展机制”。一方面,吸引各类人才投身乡村全面振兴。实施乡村振兴人才支持计划,加强涉农学科专业人才培养,补充和优化乡村人才资源配置。另一方面,大力培养乡村本土人才。加强农民技术技能培训,壮大农村各类专业人才和实用人才队伍,挖掘更多“老把式”“土专家”。
一头看“城”。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这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要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全国公开统一的户籍管理政务服务平台,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确保进城农民在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社保等方面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
总之,推动“人、地、钱”等要素在城乡间双向流动和平等交换,不仅能有力推动乡村全面振兴,还能促进城乡融合发展。要保持历史耐心,坚持实事求是,强化要素保障和优化配置,不断开创农村改革发展新局面。(记者 王浩、邓剑洋)
新华社北京2月21日电(记者张晓洁、张辛欣)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健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行动方案》。会议指出,当前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已进入规模化退役阶段,全面提升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能力水平尤为重要。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底,全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3140万辆,动力电池装车量多年全球领先。随着动力电池退役量逐年上升,其回收利用备受关注。有报告预计,到2030年,动力电池回收市场规模将突破千亿元。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有关负责人说,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对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提出,要强化全链条管理,着力打通堵点卡点,构建规范、安全、高效的回收利用体系,运用数字化技术加强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流向监测,实现生产、销售、拆解、利用全程可追溯。
中国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协会副会长李力说,会议对健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作出部署,释放出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产业的鲜明信号。
此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以更好适应技术水平提升、技术指标提高的行业发展趋势,引导企业有序投资、有序发展,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
会议要求,要用法治化手段规范回收利用,制定完善相关行政法规,加强监督管理。要加快制定修订动力电池绿色设计、产品碳足迹核算等相关标准,以标准引领带动回收利用。
李力说,会议从加强顶层设计、强化标准研制等方面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凝聚各方共识,规范行业秩序,让监管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推动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表示,将聚焦废旧动力电池等新兴固体废物,加快健全法规政策,完善回收和综合利用体系,促进安全高效循环利用。此外,遴选培育一批水平高、行业带动作用显著的标杆企业,同时加强动态监管,助力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3月1日起,2024年度个税汇算将开始,今日(2月21日)起即可预约。如需在3月1日至3月20日之间办理年度汇算,可于2月21日至3月20日每天6时至22时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进行预约。
什么是个税年度汇算?
年度汇算,指的是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将全年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得出应纳个人所得税,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的过程。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通过年度汇算可以更好地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也可以更加准确地计算纳税人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何时可以办理?
税务部门提示,2024年度汇算的时间为3月1日至6月30日,全天任意时间随时可以办理,无需抢在前几天扎堆办理。前期没有预约上的纳税人也不用担心,3月21日至6月30日期间,无需预约,可随时办理。
具体操作预约时,可以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2024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区域的“去预约”按钮,进入预约功能界面后,点击“开始预约”进入“选择预约日期”界面,选中标记为“可选”的日期,点击“提交预约申请”按钮完成预约。提交成功后,即可在预约日期当天办理申报。
哪些人需要办理?
根据政策规定,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在这些情况下,纳税人均需办理年度汇算。
同时,政策也明确了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比如,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如何办理?
办理年度汇算主要有3种方式,即自己办、单位办、请人办。纳税人可以自行办理年度汇算,也可以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或是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
办理年度汇算有3个渠道,即网络办、邮寄办、大厅办。除了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及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进行申报,如果纳税人不方便使用网络,可以按要求将必备材料邮寄给指定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或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收到这些信息,请勿轻信。
税务部门提醒,在年度汇算期间,如果收到“您有一笔退税待领取”“专业人员帮你多退税”,或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个人负担”等为由,声称可以利用虚假资质、名义等方式为相关个人提供退税“服务”,增加退税金额等,请勿轻信。
税务稽查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有严格的规定和程序,不会通过短信、QQ、微信等途径告知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不要点击陌生网站链接,有关退税的事项请直接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官方APP进行相关业务办理。(记者 王观)
近日,国家能源局修订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指导思想和修订原则、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管理办法》修订背景
2013年,国家能源局出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和要求,对行业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暂行办法》出台十多年来,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发展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修订工作非常必要和迫切。
从规模体量看。累计装机方面,2013年底全国累计并网光伏发电装机1942万千瓦,其中分布式310万千瓦,占比16%。截至2024年底,分布式光伏发电累计装机达到3.7亿千瓦,是2013年底的121倍,占全部光伏发电装机的42%,占全国发电总装机的11%。新增装机方面,2024年分布式光伏发电新增装机达1.2亿千瓦,占当年新增光伏发电装机的43%。发电量方面,2024年分布式光伏发电量3462亿千瓦时,占光伏发电量的41%。无论累计装机、新增装机或是发电量,分布式与集中式并举和等量齐观的态势都很明显,分布式光伏发电已经成为能源转型的重要力量。
从发展环境看。光伏组件价格从2013年的5元/瓦左右降至目前的0.7元/瓦左右,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内的新能源已全面进入平价无补贴市场化的发展阶段。《暂行办法》中围绕财政补贴确立的规模管理等一系列规定不再适用,国家层面已逐步建立起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承载力评估等发展引导机制。《管理办法》需要对国家和各地一些好的机制、做法制度化,与时俱进完善管理。
从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看。随着分布式光伏发电爆发式增长,接网消纳成为制约发展的主要矛盾,迫切需要调整管理思路,源网荷储协同发力,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又好又快发展。在突出问题方面,近年来随着分布式光伏发电特别是户用光伏不断拓展开发模式,一些企业以自然人名义备案、开发建设,一些项目开发建设存在侵害农民利益的情况,亟需进行规范。
二、《管理办法》修订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管理办法》将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与规范发展相结合,该支持的支持,该坚持的坚持。既要促进发展,解决行业发展面临的接网消纳承载力不足等制约问题;又要规范市场,对发展中出现的不合理现象给予坚决纠正和严格规范,推动行业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切实维护发用双方特别是农户合法权益,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实现“量”的增长和“质”的提升。
分布式光伏发电点多、面广、涉及主体多、利益关系复杂,《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把握以下四项原则。
一是坚持系统观念,突出分布式光伏就近就地开发利用本质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与集中式电站的本质区别就是在用户侧开发,就近就地消纳利用。《管理办法》从定义、分类、上网模式等各方面坚持分布式光伏发电这一本质特征和要求,强调项目的自发自用比例,回归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初心”和本源。
二是坚持人民至上,切实保护用户特别是农户合法权益。分布式光伏发电是与用户联系最紧密的电源形式。分布式光伏发电必须在充分尊重用户意愿、与用户形成良好互动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管理办法》从租赁用户屋顶、备案、开发建设和运行等各个环节细化要求,切实保障用户特别是农户利益,使分布式光伏发展更多惠及农村农民,赋能乡村振兴。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管理重点。聚焦各方关切的定义、分类、上网模式、接入电网承载力等关键点,厘清和纠正行业出现的新问题,覆盖从项目规划到备案、建设、电网接入、运行管理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全流程各环节,明确重点管理要求,务求管用有效。
四是坚持差异化管理,增强可操作性。既覆盖全部分布式光伏发电形式,又做到边界清晰,为针对不同类型分布式光伏发电实施差异化、有针对性的管理奠定基础,为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提供支持。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行业管理、备案管理、建设管理、电网接入、运行管理以及附则七个章节,共四十三条,覆盖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定义分类和项目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管理要求,涵盖了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体、电网企业等各方的职责要求,形成一套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支持性、规范性管理体系。
(一)什么是分布式光伏发电。定义方面,突出三个基本特征,即在用户侧开发、在配电网接入和在配电网系统就近平衡调节。分类方面,抓住三个要素,即建设场所、接入电压等级和装机容量,细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上网模式方面,明确三种方式,即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其中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可选择三种模式的任一种,一般工商业可在全部自发自用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中二选一,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大型工商业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充分体现差异化管理思路。
(二)行业怎么管。国家层面,主要统筹考虑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要、推动多场景融合应用,加强行业全过程监测,及时完善行业政策、规范标准,构建支持和规范分布式光伏发展的整体框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做好多规衔接,指导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提出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指导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的改造升级与投资计划等。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做好具体落实工作。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中应充分尊重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所有人意愿,各地不得以特许权经营等方式影响营商环境。
(三)备案怎么办。《管理办法》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备案容量为交流侧容量,并细化了备案信息、合并备案、备案变更、建档立卡等要求,强调不得擅自增加备案文件要求,不得超出办理时限等。针对近年来“农户出屋顶、开发商出资”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仍以农户名义备案,导致企业与个人权责明显不对等,存在一定金融风险和安全等隐患,《管理办法》强调“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切实维护农户利益不受侵害。
(四)项目怎么建。《管理办法》对分布式光伏项目前期准备、协议签订、技术要求、手续办理和设计施工等环节作出了具体要求。项目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应严格执行设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并做好验收工作。
(五)电网怎么接。《管理办法》明确了对电网企业的基本要求以及不得从事的行为,提出了并网申请、受理及答复,接入系统设计、受理及答复,投资界面划分,签订并网协议和并网投产等要求。要求电网企业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制定差异化接入电网工作制度。特别是在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方面,要求电网企业应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评估,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科学合理布局。对电网提出要求的同时,《管理办法》也对新建项目提出应当满足“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要求,以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
(六)运行怎么规范。《管理办法》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生产、调度运行、模式创新、运维管理、信息管理、消纳监测、改造升级等方面的要求,形成闭环管理。模式创新方面,允许项目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形式参与调度,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由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点多面广、量大分散,且不同地区的发展条件与基础差异较大,《管理办法》提出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制定适应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的实施细则。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项目“新老划断”。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和明确“新老划断”是行业比较集中的意见。为此,《管理办法》在备案部分提出:“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本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仍按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并在附则中进一步明确“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对于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对于在本办法印发前已备案项目给予充足的衔接过渡期。
(二)关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的考虑。考虑到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电力市场的价格信号能够引导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尽可能实现高比例自用,并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段余电上网发挥保供作用,因此《管理办法》允许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此外,允许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在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给予其更多选择空间。
(三)关于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通常负荷小、自用电量少,往往采用全额上网的模式,从发电特性上看,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就地开发利用的基本定位不相符。同时,这类项目用地情况复杂,地方管理方式不统一,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基于以上考虑,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对于规模较小的上述类型项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制定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和组织开展竞争配置时可结合实际情况优先安排,简化项目备案等相关管理程序,电网企业配合做好接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