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2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夯实工作基础、深化公开内容、提升解读质量、推动职能转变、强化监督保障,全力发挥以公开促落实、强监管的积极作用,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一、优化政务公开工作基础
(一)规范主动公开内容发布。规范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时修订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现行有效规章集中统一发布,根据立、改、废等情况做好动态调整更新。优化政府公文主题划分,规范文本格式,优化下载功能,政策文件栏目设置单独搜索功能。按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二)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公开。参照规章集中公开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年底前将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并完成清理更新工作。要探索建立本地区、本系统统一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库,并健全动态更新工作机制。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有序推进。
(三)提升依申请办理答复水平。坚持换位思考,有求必应,主动加强与申请人沟通,对申请公开信息不能提供的,要在告知书中说明理由、阐明原因、指明路径。妥善处理涉及依申请的复议、诉讼案件。继续施行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常态化审查机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集中的单位和工作领域,探索建立法律咨询和服务机制。
(四)提高政府网站管理水平。严格落实政府网站监管责任,健全完善网站管理制度,加强政府网站内容管理。规范做好“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网民留言处理答复。持续加强政府网站安全防护工作,做好日常巡检和监测。推进省级部门政务类移动客户端互联网协议第6版改造,强化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功能应用,2022年底前,各地各部门网站全面支持互联网协议第6版。
(五)加强政务新媒体监管。实行政务新媒体分级备案,依托全省政务新媒体监测分析平台规范报备工作,未经报备不得向第三方平台申请开设账号,杜绝瞒报漏报、建而不管、失管脱管。提高信息发布原创比例,杜绝重形式、轻内容和过度“娱乐化”。强化政务新媒体矩阵建设,用好全省政务新媒体协同宣传平台,加强地方部门协同联动,及时准确传递党和政府权威声音。
(六)优化公开专区和政府公报。完善省市县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功能建设,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深度融合。拓展省市两级政府公报选登内容,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公报统一刊登,拓宽数字公报传播渠道,强化政府公报数字化服务功能。优化公报赠阅点设置和赠阅范围,推进政府公报数据库和数字化利用。
(七)扎实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指导基层单位做好公开页面及栏目内容保障,完善所属部门、乡镇街道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公众参与等工作流程,汇总当年面向农村的各类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实际发放结果,年底前以村为单位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开,公开期满相关材料留存村委会供村民查询。
(八)加快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严格执行已出台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行业省级主管部门要履行主管职责,督促重点公共企事业单位出台具体实施细则,依法全面公开各类信息。强化社会监督,明确监督投诉渠道,对因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而损害市民企业权益的,要通报处理,限期整改。
二、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九)加强涉及市场主体信息公开。增强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振市场主体发展信心。围绕强工业、强科技、强省会、强县域行动的实施,深入做好政策公开和发布。建立市场主体反映投资审批问题的办理和反馈机制,推动优化投资环境。推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公开,为市场主体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加强涉及减税降费的信息公开。要进一步拓展“不来即享”政策推送平台功能,精准推送涉企惠企减税降费政策,并进一步强化新闻发布和内容解读,做到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各地应开展税费政策咨询辅导,优化12366纳税服务平台智能咨询功能。推进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
(十一)加强涉及扩大有效投资的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做好扩大有效投资相关规划、法规、政策及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积极引导市场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对于重大建设项目的关切,有效防范化解风险。聚焦基础设施补短板等重大民生领域,进一步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加强政策咨询服务,以更加有效、更高质量的信息公开推动扩大有效投资。
(十二)持续做好疫情防控信息公开。严格执行疫情防控信息发布各项制度,多渠道发布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加大解读力度,及时权威回应涉疫舆情。加强疫情防控信息发布工作协调,进一步规范流调信息发布和管理,保护好个人隐私,避免对当事人正常生活产生不当影响。
(十三)推进教育领域信息公开。严格落实国家义务教育阶段“双减”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社会关注的典型问题,要深入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完善培训机构监管,推进民办教育机构(含培训机构)办学资质、经营状况、收费标准、风险提示等信息集成式公开,并提供便利的查询服务。
(十四)强化就业稳岗信息公开。加强政策宣讲推送,将政府出台的灵活就业支持政策,及时传达至农民工、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个体工商户等相关群体,帮助他们更好就业创业。加大稳岗扩就业政策解读培训力度,使各项政策能够落得快、落得准、落得实。做好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动态公开。
(十五)做好民生保障信息公开。围绕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为民办实事内容,做好相关政策措施及项目清单的发布,及时公开进展情况。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多渠道发布不动产登记改革便民举措和实施效果。及时发布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和阶段性进展,持续做好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做好医保药品和服务目录、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配套医保报销政策调整发布工作。
三、提升政策解读回应质量
(十六)提高政策解读质效。严格落实政策解读“三同步”要求,解读材料要突出核心概念、新旧政策差异、影响范围、管理执行标准及注意事项、惠企利民举措及享受条件等实质性内容。丰富政策解读的形式,多制作适合新媒体传播的解读产品,让企业和市场主体吃透政策、用好政策。做好政策施行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跟踪解读、多轮解读,对咨询、意见、建议较为集中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地予以解答。
(十七)拓宽政策推送渠道。通过线上线下融合的方式,大范围、全领域推送政策,统筹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形成平台公开和新闻发布的叠加效应。面向社会和市场主体搭建统一高效的政策信息获取平台,不断完善“政策库”“企业库”,面向中小微企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精准推送涉企惠企政策。打造“一企一包”政策集成产品,开展“政策进企业、政策进园区”等定向精准推送。
(十八)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拓展网上政民互动渠道,对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向群众公开结果。各级政府“12345”热线要与领导信箱、政民互动建立共建、共用、共享机制,建立常见问题解答库,定期梳理更新,方便社会公众自主查询,提高留言答复质量。加强政务舆情监测和风险研判,做好引导工作,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关切,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四、积极转变政务公开职能
(十九)优化政策咨询服务。加大政策咨询窗口建设力度,提高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体服务大厅的政策咨询服务水平,更好解答有关生育、上学、就业、创业、养老、医疗、纳税、疫情防控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加强人工智能等技术运用,建设统一的智能化政策问答平台,围绕各类高频政策咨询事项,以视频、图解、文字等形式予以解答,形成政策问答库并不断丰富完善。
(二十)加大决策公众参与。加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众参与,决策事项面向企业群众公开征求意见,优化政策意见征集平台,引入企业代表和专家事前评估机制,增强政策针对性有效性。建立政策效果评价机制,围绕政策措施的执行过程、细则标准、取得成效、存在问题、改进方向等,开展政策措施执行效果的公众评价。
(二十一)科学确定公开方式。严格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标准,完善相关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科学合理确定公开方式,公开内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可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普遍性公开。公开内容仅涉及部分特定对象,或者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在特定范围内公示的,要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强化工作指导监督保障
(二十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将政务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谋划全年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至少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研究部署工作。各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抓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在年度预算中科学安排政务公开工作经费,确保政策解读、平台建设、常态化监测等工作顺利开展。
(二十三)强化考核、评估和监督。各地各部门要结合《甘肃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社会评议办法、责任追究办法》,健全各级政务公开考核指标体系,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规范开展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完善问责机制。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督促整改或通报批评。今后,除省级第三方评估外,市级及以下地方政府不再单独开展评估。
(二十四)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对照本要点提出的重点任务,梳理形成本地区、本系统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限要求,对重点工作和重点任务,要做好分解,实时跟进推动,确保落实到位。要将本要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四章 戒毒管理和服务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务以及禁毒工作保障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法律、行政法规对禁毒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 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禁毒工作绩效纳入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和政府绩效考核等。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计划和工作措施;
(二)宣传禁毒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建立健全毒情监测评估和毒情研判通报机制,定期发布毒情形势和变化动态;
(四)督促本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禁毒委员会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并组织考核;
(五)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执行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明确专职工作人员,承担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整体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定期向本级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开展禁毒法治宣传教育,管理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戒毒医疗服务,负责向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派驻医护人员,组织开展吸毒所致精神障碍的防治。
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工作。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禁毒宣传、戒毒科研、戒毒康复和戒毒社会公益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鼓励禁毒科技成果转化,开发、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机构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奖励和保密制度,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宣传教育体系,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健康教育等相结合,建立禁毒教育基地或者确定固定的禁毒教育场所,免费向社会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提高公民预防毒品能力。
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制作禁毒知识读本、音像制品、互联网文化产品等,运用各类媒体向全社会普及毒品危害和预防知识。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校、家庭和社区毒品预防教育衔接机制,普及防毒知识,强化社区禁毒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引导,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家庭成员有吸食、注射毒品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制止和教育,积极帮助其戒除毒瘾。
第十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公共显示屏、互联网等各类媒体以及通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面向社会开展常态化禁毒宣传教育和公益宣传,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公共图书馆、科技馆、阅览室以及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场所应当提供禁毒知识读物,展播禁毒知识。
第十六条 机场、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和快递、物流、邮政寄递、仓储、公共交通等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电话,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知识培训,对服务对象进行禁毒宣传。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毒品和制毒物品的管理,组织实施毒情调查、毒情监测。
第十八条 本省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依法管制。
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药监、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工信等部门应当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及其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监管,建立信息共享、流向追溯、责任倒查等制度。
科研教学、医疗、生物制药等机构,发现可能用于制造毒品、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的物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研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许可、查验制度的相关规定,建立和落实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数量、流向和使用情况,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易制毒化学品持有者在办理运输、储存时,应当出示合法来源证明以及相关许可文件;不能出示的,有关单位不得为其提供运输、仓储等服务。
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发现异常购买情形的,立即停止销售,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落实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实名登记、限量销售、专册登记、专柜专人管理等规定,发现大量、多次等异常购买情形的,立即停止销售,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毒品日常查缉机制,配备必要的装备设施,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机场、车站、码头等区域,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等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公路、铁路、民航、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依法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以及运输工具进行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 快递、物流、邮政寄递、仓储等单位应当严格安全查验制度,实行实名登记、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信息保存;发现托运、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托运、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停止运输、寄递,并立即报告邮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
物流提取单据、寄递详情单和相应的电子信息档案等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三条 旅店、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发现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取证。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出租屋、闲置厂房、仓库、养殖场等场所的排查,发现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房屋、场地的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房屋、场地内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取证。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转载有关种毒、制毒、贩毒、吸毒的方法、技术、工艺、经验等违法信息。
禁止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网络运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传播涉毒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传输、删除违法信息、防止信息扩散、留存后台日志等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互联网信息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络涉毒违法犯罪信息开展监测、处置,网络运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并协助调查取证。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根、茎、叶、壳、籽、幼苗及其制品。
第二十七条 企业或者个人出租、出售其持有的离心机、反应釜等易制毒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记录出租或者出售信息及其主要用途等,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制药企业等核磁共振波谱仪持有部门,应当落实实名登记、图谱报备、一机一人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检测委托人信息和检测结果,发现违法使用行为和外接检测的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 戒毒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相互衔接的戒毒工作机制,将吸毒人员纳入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进行风险评估、分类管理、综合干预。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动态管控,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对戒断三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戒毒医疗机构纳入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开设戒毒治疗或者物质依赖门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药监、医保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科学设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延伸服药点,方便戒毒人员就近治疗。
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由本人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经登记后,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登记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费用纳入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财政给予经费支持。鼓励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延伸服药点为长期坚持治疗的戒毒人员减免费用。
第三十二条 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对戒毒方式、期限、个人信息保密、终止戒毒情形以及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等作出约定,并载明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
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根据需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设置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组织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具体措施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离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所在县(市、区)三日以上的,应当书面报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到外出地公安机关进行吸毒检测。
对外出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执行地县(市、区)禁毒部门应当委托外出地禁毒部门纳入管控。
第三十五条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戒毒、康复期满后,由执行地公安机关出具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并在七日内通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工作衔接机制,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三至六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七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吸毒成瘾人员被依法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交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设置专门区域,配备必要的医疗设施、执业医师和护理人员,收治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派驻医护人员等方式,协助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做好病残戒毒人员的戒毒治疗、常规医疗、卫生防疫等工作。
对以吞食异物或者其他自伤、自残方式逃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无法收戒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专门医院,或者在公立医院内开辟的专门区域治疗,治疗后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戒。医疗救治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院负责,人员管理由公安或者司法行政等部门负责。
第三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对于患有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所外就医的费用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承担。
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落实监督责任,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予以配合。
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四十条 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系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人、扶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同时,应当立即将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情况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对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及时将安置情况告知公安机关。
第四十一条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三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送达戒毒人员本人,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领回。
第四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戒毒康复场所发现戒毒、康复人员患病或者自杀、自伤、自残的,应当及时进行医疗救治,并通知其家属;戒毒、康复人员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并通知其家属、决定机关和有关部门,其家属对死亡原因有疑义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纳入就业安置帮扶范围,鼓励和扶持戒毒、康复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引导戒毒、康复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民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戒毒、康复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四十四条 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的人员,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法规对有吸毒行为记录的人员驾驶机动车、船舶、火车、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以及从事其他职业有限制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机构和队伍建设,有关部门应当配备专门工作力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承担本单位、本辖区禁毒日常工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毒社会工作队伍,对禁毒志愿者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参与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指导、吸毒人员心理干预等社会服务。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强禁毒教育基地、毒品实验室、毒品检查站和禁毒情报中心(站)等禁毒基础设施建设,配备相应的禁毒装备和设施。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工作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吸毒人员管控、毒情分析、禁毒管理等工作。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禁毒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防范和减少禁毒工作中的职业风险。
禁毒工作人员因禁毒工作伤残、死亡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优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涉毒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1〕4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1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和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将政务公开作为政府系统一项关键性工作、作为规范权力运行的大事,严格按照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依法推进全程公开,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持续做好“深化”文章,以公开促公平、促落实,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推进“十四五”规划纲要及配套政策文件公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开设栏目,主动公开“十四五”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空间规划、区域规划及配套政策文件。2021年11月底前,完成历史规划(计划)系统梳理,并逐步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栏目下集中公开。“中国·甘肃”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开设“甘肃规划纲要”栏目,集中展示各地各部门的规划体系。(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公开。围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统筹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打破数据壁垒,不断提高政策、规则和标准的公开力度、深度、广度和精准度,扎实推进一网通查、一网通答、一网通办、一网通管平台规范建设及高效运行,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完成涉企政策精准推送、“不来即享”服务系统二期建设和相关涉企优惠政策清单梳理。主动公开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并根据调整情况做好更新发布。编制公布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设定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事项,建立平台服务清单,实现“一表申请、一网通办”。公布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制定办理流程、明确适用对象。及时公开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的落实举措,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三)推进重大民生信息公开。进一步做好教育、科技、就业、医疗、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环境保护、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保障性住房、市场监管以及征地拆迁等民生信息公开。2021年底前,完成2010年至2020年所有征地信息补录工作,对新制作的征地信息要及时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四)深化财政信息等关键领域信息公开。按要求稳步扩大预决算公开范围,积极推进所属单位预决算及相关报表公开工作。推动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及时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发行、品种、期限、利率、偿还计划、偿债资金来源等信息。加大惠民惠农惠企惠实体经济等政策和资金发放信息公开力度,推动补贴信息公开向农村和社区延伸,实现与村(居委会)政务公开融合。持续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常态化公开工作。继续深化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建设、社会公益事业等关键领域的信息公开,倒逼化解廉政风险。(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五)推进疫情防控信息公开。继续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信息发布工作,准确把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阶段性特征,重点围绕精准防控、疫苗使用等发布权威信息。提高疫情防控信息发布规范化水平,强化政府系统内部信息整合,统一步调对外发声。做好舆论引导工作,主动回应群众关切,避免不当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做好重大健康行动的信息公开,大力开展健康科普宣传。(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等,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六)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省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对照国务院有关部委出台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制定或修订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重点公开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各主管部门要建立专门工作制度,明确处理期限,依法及时处理对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申诉。各地参照省级相关部门制定的信息公开规定,指导本地区公共企事业单位健全完善并落实好信息公开各项规定。(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二、提高政策发布和解读回应实效
(七)做好重大政策发布工作。以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为重点,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促进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扩大重要决策草案意见征集的覆盖度,对于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需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草案,除在政府网站发布外,还应通过政务新媒体等,征集公众意见建议,并在文件出台后,向社会公开前期意见的收集、采纳等情况。(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八)提升政策解读实效。围绕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加快落实,严格执行政策和解读“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制度,对重要政策文件制定背景、出台目的、重要举措、内涵等方面的实质性政策解读,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重要政策文件公开后,用好新闻发布解读机制,及时在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发布解读信息,并做好解读信息与政策文件的关联工作。统筹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协调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务新媒体平台加大政策解读材料转发转载力度,不断提高政策发布解读质量和政策到达率及知晓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体服务大厅和政府服务网,设立政策咨询综合服务点,为企业群众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创新政策解读形式,采用图文解析、政策吹风会、新闻发布会、专家访谈、简明问答、卡通动漫、短视频等可视、可读、可感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解读质量和水平,让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第一时间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全面提升政务公开服务发展的能力水平。(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九)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做好领导信箱、政民互动等群众诉求回应工作,对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向群众公开结果,切实解决舆情背后的实际问题,维护政府公信力。(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三、推进政务公开规范化建设
(十)加强重点政务信息管理。及时公开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全体会议等重要决策信息。制定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认定参照标准。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动态管理机制,对于已公开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政府信息,要根据立、改、废等情况动态调整更新。用好行政法规集中统一公开成果,对照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行政法规库公布的行政法规国家正式版本,更新本机关网站上的行政法规文本。2021年底前,系统梳理现行有效的省政府和市州政府规章,通过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开设规章栏目,集中统一公开现行有效的规章。(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十一)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1.强化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持续推动全省各级政府网站健康平稳运行。结合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实际情况,采用省级、市州分建模式,对全省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府部门网站进行集约化建设。2021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门户网站可全部支持互联网协议第6版。同时,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对专栏建设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未按要求完成的,依据有关规定督促整改、通报批评。优化政策文件发布格式、检索、下载功能。推进各级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互联互通,方便社会公众快速准确获取所需信息。(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2.加强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监管。健全政务新媒体监管机制,针对一哄而上、重复建设、“娱乐化”、“空壳”等问题有序开展清理整合,切实解决有账号无监管、有发布无审核等问题。依托“全国政务新媒体报送系统”和甘肃省政务新媒体监测分析和协同宣传平台,做好政务新媒体的开设、变更、关停、注销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安全保障机制,提高安全防护能力。做好重大政策解读、重要会议和最新惠民政策宣传,利用政务新媒体实现统一发声、集中发声、有效发声。(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3.提升政府公报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府公报公开政务信息的平台作用,形成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分级权威发布平台。进一步优化赠阅结构,压缩对各党政机关赠阅数量,积极向政务大厅、档案馆、图书馆等公共服务场所倾斜,提高公报知晓度、使用率和服务效能。完善政府公报数据库,推进数字化利用,通过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加强政府公报内容传播。(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二)提高依申请公开工作质量。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工作制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办理答复,做到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更好满足申请人对政府信息的需求。加强部门协作,防范法律风险。省政府办公厅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典型案例及答复文书》,供各地各部门学习借鉴。正确适用《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严格依照规定的标准、程序、方式计收信息处理费。(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十三)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标准。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制定发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范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参照,统一案件审理标准,有效解决实践中较为突出的同案不同判问题。(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十四)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编制发布工作。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 (试行)》要求,规范编制年报6项内容,做到格式体例合规、内容全面详实、数据真实准确。梳理制定年报编写质量考核指标。同时,将本要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四、提升基层政务公开质量
(十五)完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涉及26个试点领域的省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的指导,对标准目录进行评估,以基层群众实际需求为导向及时优化调整完善公开内容和方式,增强操作性、实效性,并系统梳理具体公开内容,2021年9月底前,做好标准目录相关内容的发布工作。根据国务院相关部门其他领域标准指引编制情况,省政府相关部门先行编制标准目录,供基层政府参考,并指导基层政府编制相关目录。(责任单位:省政府相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十六)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政策措施、公共建设项目,采取听证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了解行政决策执行中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建立完善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进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十七)开设政务公开专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专区、政府信息公开窗口等线下公开场所和平台建设,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五、严格政务公开培训考核监督工作
(十八)加强工作指导。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加大组织协调,对本地区本部门推工作、抓落实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及部门主要领导年内至少专题研究1次政务公开工作,听取汇报,安排部署有关工作。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和研讨交流,不断提升业务能力。(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十九)改进工作作风。依法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避免简单地以第三方评估代替应由政府自身开展的考核、评议,严肃整治评估工作中的形式主义苗头问题,有效防范廉政风险。(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二十)狠抓工作落实。对本要点中提出的涉及本地本部门的重点任务,要梳理形成工作台账,实时跟进推动,确保落实到位。对上一年度工作要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逐项核查落实情况,对未完成的依法督促整改。(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二十一)强化监督评价。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细化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标准,主导开展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将第三方评估结果作为政务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不断加大政务公开各项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力度。(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20〕8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精神,扎实推进全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准确把握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定位和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着力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动基层政务公开全覆盖,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二)工作目标。以我省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的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参考目录为指引,紧贴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到2023年,建成全省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覆盖基层政府(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梳理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1.编制26个试点领域参考目录。根据国务院相关部门印发的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财政预决算、安全生产、税收管理、征地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环境保护、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扶贫、救灾、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综合执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户籍管理、涉农补贴、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市政服务等26个标准指引,梳理并编制我省相应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参考目录(见附件)。(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0年8月底前)
2.编制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组织基层政府根据26个试点领域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参考目录,结合本级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细化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编制完成县、乡镇(街道)两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目录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编制目录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和本领域特点,避免公开事项及标准“一刀切”。(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3.及时完善其他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26个试点领域外的其他领域,省政府相关部门要在国务院相关部门标准指引印发后及时编制参考目录,并督促指导基层将有关公开事项纳入公开目录。(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2年9月底前)
(二)规范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4.建立文件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及发布管理制度。基层政府要建立文件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和发布管理制度,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准确”原则,在公文类政府信息产生过程中同步确定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公开属性,尤其对拟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文件,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要严格执行“主动公开文件印发实施后20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的时限要求,并建立主动公开文件台账,确保“应公开尽公开”“应上网尽上网”。建立健全文件属性动态管理机制,每年对本单位制作的属性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文件进行复核,对因情势变化或依申请公开的人数和频次达到一定范围的文件,由起草单位提出建议,属性由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转为主动公开后,统一对外发布。(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5.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基层政府要按照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流程顺序,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重点规范统一的、依法合规的答复文本。同时,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探索建立县域统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网络受理平台,最大限度为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切实保障申请人权利,维护政府公信力。(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6.健全解读回应工作机制。基层政府要明确解读主体,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文件解读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起草部门要做好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政策性文件的解读方案或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拓宽解读发布渠道,政府网站是公开政策性文件和解读信息的第一平台,应当设立政策解读专栏,汇总发布解读信息,并在文件和解读信息页面设置互相跳转链接,方便公众查看。充分利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网站等渠道发布政策文件解读信息,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同时,建立回应关切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政策实施和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误解疑虑、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回应、迅速澄清、正确引导。(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三)加强基层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7.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在完成市州本级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指导县级政府做好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为辖区所有乡镇(街道)和县级政府部门分别设立公开页面。同时,开设统一的互动交流入口和在线办事入口,方便企业群众办事。(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11月底前)
8.规范政务新媒体开设管理。指导基层政府做好政务新媒体常态化监管,强化内容建设,确保安全平稳运行。基层政府要坚持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只转载发布党委和政府网站内容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信息的原则,保证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同时,要加大规范性文件和解读信息发布的频次和力度,不断强化发布、传播、互动、引导、办事等功能,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便捷实用的移动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9.开设政务公开专区。基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服务事项集中窗口单位以及档案馆、图书馆等公共服务单位要设立标识清楚、方便实用的政务公开专区,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四)完善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
10.基层政府要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和方式,并向社会公开。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政策措施、公共建设项目,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透明度。对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进行解释说明,政策实施、项目推进中要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完善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进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五)推进基层办事服务公开标准化。
11.基层政府要立足直接服务群众的实际,规范、准确、及时公开和更新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等信息。推行政务服务一次告知、信息主动推送等工作方式,让办事群众对事前准备清晰明了、事中进展实时掌握、事后结果及时获知。要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对办事服务信息加以集成、优化、简化,汇总编制“办事一本通”,并向社会公开,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强化政务新媒体办事服务功能,实现办事政策、服务信息向乡村延伸,为公众提供优质便捷的办事指引和多元化办事渠道,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六)推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农村和社区延伸。
12.基层政府要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编制公开事项清单,使县、乡两级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相同事项的公开内容对应一致。通过村(居)民微信群、益农信息社、公众号、信息公示栏、大喇叭等方式,重点公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村级财务、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内容,方便群众及时知晓和监督。各乡镇(街道)要积极探索在本级政府公开页面开设“村(居)务公开”专栏,以村(居)为单位公开重要信息。(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依法确定1名负责同志和1名工作联络员,承担本级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责任和日常联络工作。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确定的负责同志和工作联络员报省政府信息公开办备案;各县区政府、各市州政府部门报市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区政府部门报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按照职责督促指导基层政府抓好各项工作落实。鼓励选择推动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基础好的基层政府和部门,设立创新示范区和示范点,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各基层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经费保障,建立完善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与宣传、网信、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合力。
(二)重视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是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明确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列入领导干部学法的重要内容,并列入公务员初任培训必修课程,提升各级各类公务员的公开意识和能力。每年至少组织1次集中学习培训。
(三)强化监督评价。各地要把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情况作为评价政务公开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列入县市区绩效管理考评指标体系。省政府各部门要对本行业本系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落实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跟踪评估。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全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附件:省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任务分工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级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监督工作。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务活动应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务活动范围,并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文件类。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职能类。
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机构设置、变更以及职责权限等;
2.人事任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表彰公示等。
(三)决策类。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财政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三公”经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情况;
6.政府财政审计结果报告;
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8.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实施及监督情况;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11.土地征用、房屋征收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12.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
13.救灾款物、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
14.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变更及执行情况。、
(四)审批类。
1.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
(五)民生类。
1.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招生考试等情况;
2.医疗卫生机构常用药品、器械、耗材及医疗服务等的价格;
3.扶贫、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4.提供水、电、气、燃油、通讯、邮政、公交、运输、物业等服务的公用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办事程序等情况;
5.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情况;
6.公益、公用事业投资建设、使用情况;
7.向社会承诺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六)公共安全类。
1.食品药品安全及公共卫生情况、治理措施及效果;
2.环境保护情况,包括空气质量和水质环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及进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治理措施及效果等;
3.安全生产风险预警、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情况;
4.防灾减灾尽职履责情况,包括自然灾害监测预警、转移避灾、抢险救援等情况,防灾减灾失职渎职责任追究情况;
5.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内容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活动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公开政务活动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活动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政务活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方式、程序和时限
第十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通过下列方式公开政务活动:
(一)政府公报;
(二)政府网站;
(三)新闻发布会;
(四)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时间应当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活动,应当自该活动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活动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政务活动的,应采取书面等形式向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出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务活动的内容;
(三)申请公开政务活动的形式。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收到申请后应登记。对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编制、公布政务公开指南和政务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务公开指南,应包括政务活动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务公开目录,应包括政务活动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产生日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具体政务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负责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内容的;
(三)不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活动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