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财政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相关信息,规范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财政局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财政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县国有资产信息中心、县会计局、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县财政局票据监管中心、县财政局预决算审核中心。县财政局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人社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人社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财政局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财政局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县财政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财政局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财政局发文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3.县财政局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永靖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gsyongjing.gov.cn/)公开政府信息。
2.县档案局查阅。
3.政(党)务公开栏公开。县财政局在单位门口主动公开本单位的政、党务信息。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县财政局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务信息:
1.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
2.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县财政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领导成员及分工,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
4.与县财政局职责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以县财政局名义发布或者县财政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普发性非涉密文件等;
5.县财政局工作报告、重要工作动态信息;
6.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信息;
7.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8.本机关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财政局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并通过永靖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永靖县财政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永靖县财政局负责受理公众向县财政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受理机构:永靖县财政局
联系地址:古城新区春明路10号(财政综合楼4楼409室)
联系电话:0930—8832688
传真电话:0930—8832688
邮箱:gsyjczj688@126.com
邮编:731600
2.申请方式
向县财政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永靖县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永靖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3.申请渠道
(1)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永靖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永靖县财政局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4)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5)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6)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7)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8)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9)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7.获取方式
(1)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2)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8.收费标准
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征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9.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永靖县财政局
办公地址:永靖县刘家峡镇古城新区春明路10号(财政综合楼4楼409室)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8832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