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发〔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州)属在永各单位:
现将《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永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中共永靖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永靖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永靖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永靖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委请示汇报县人大报告县政协通报工作制度》等7项制度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6日
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永靖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结合实际,对《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进行修订。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充分发挥县政府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学习型政府、法治型政府、责任型政府、创新型政府、廉洁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和效能型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九、县长离县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副县长离县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县长或县长指定其他副县长代替其履行职责、处理其分管及联系有关工作。
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县长、副县长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和相关工作。
十一、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县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注重开放开发,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永靖。
十八、着力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承担此项职能的机构组织起草,由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制定机关负责。
二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依规,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完善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规范性文件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协调配合,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承担县政府依法行政职能的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县政府决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政府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县政府决定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三、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五、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六、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委托第三方或联合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七、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县政府在事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县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二十九、县政府领导同志要带头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要求,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县政府工作部署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深化政务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三十一、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四、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县政府县长、副县长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认真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三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一、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它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出席会议;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
四十二、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重大部署要求的措施;
(二)研究需要报请州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要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讨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六)听取县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七)讨论和通过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八)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
(九)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创新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分管副县长不审核同意的议题原则不上会,分管副县长和议题主办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议题原则不上会。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分管副县长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会前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议题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对意见征求情况及时形成备忘录、作为申报议题依据。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重要政策措施等议题,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请分管副县长审核。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开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并召集。根据需要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监委领导列席会议,安排议题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四十三、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二)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三)研究其它需要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四十四、县政府专题会议由相关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办公室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四十五、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县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县长或副县长确定。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呈送县长或各副县长。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加强审核把关。
四十六、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县长请假;其他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向县政府书面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将请假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带随员。
四十七、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县政府报送请示。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一、对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县政府办公室各副主任要协助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五十二、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由县长签署。
五十三、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签发;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会签;县政府和其他县市或州直部门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签发前须报告县长。
五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体系,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五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县休假、学习,按州委、州政府要求报备。副县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县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县长请假、并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县委、县政府书面报告。
六十、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六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实施办法、省政府“十不准”规定和州委州政府、县委部署要求,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七、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六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地方、单位、企业、个人或各类风景名胜区、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项目、商业活动、商业牌匾、产品等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况确需题词、题字或作序的,主办地方或单位需按程序报批。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加强学习
六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把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摆在重要位置,养成自觉学习的好习惯,做学习的表率,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
七十、县政府健全完善学习制度,坚持逢会必学。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新精神、新部署、新要求,学习法律法规,增强学习贯彻的针对性、实效性。
七十一、坚持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以致用,改进学习调研的方式方法,带着问题学习,深入群众调研,加强经常性的学习交流,互相启发、共同探讨,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发展、服务群众的措施办法。
第十三章 附 则
七十二、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州)属在永单位、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
七十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1月1日发布的《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废止。
永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部署要求,保证县政府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根据《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会议组成人员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开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并召集。根据需要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监委领导列席会议,安排议题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二条 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重大部署要求的措施;
(二)研究需要报请州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要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讨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六)听取县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七)讨论和通过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八)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
(九)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提高会议质量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创新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分管副县长不审核同意的议题原则不上会,分管副县长和议题主办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议题原则不上会。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分管副县长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第四条 规范决策议事程序和行为
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会前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议题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对意见征求情况及时形成备忘录、作为申报议题依据。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重要政策措施等议题,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请分管副县长审核。
第五条 严肃会议纪律
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会议,向县长请假;其他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向县政府书面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将请假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中共永靖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为确保县政府党组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会议组成人员
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有关事项涉及范围,可安排乡镇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二条 会议主要任务
(一)学习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三)制定拟订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四)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五)重大改革事项;
(六)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七)重大项目安排;
(八)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九)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十)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三)其他应当由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提高会议质量
县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第四条 规范决策议事程序和行为
(一)县政府党组讨论决定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县政府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需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县政府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县政府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需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五条 严肃会议纪律
县政府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并督促推动县政府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县政府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本《规则》未规定内容,以《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为准。
永靖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推进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和会议质量,根据《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第二条 县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向上级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一般工作事项;
(三)听取县政府领导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四)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或不需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
(五)研究资金支出的使用计划;
(六)研究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七)研究其他需要由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
第四条 县长办公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加强审核把关。
第五条 县长办公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呈送县长或各副县长。
第六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长办公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向县政府书面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将请假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第七条 县长办公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永靖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县政府议事决策、推动落实的规范性、实效性,根据《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永靖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会议组成人员
专题会议一般由副县长召集主持,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以及县政府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条 会议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和部署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的各项工作部署。
2.推动落实县委县政府已明确作出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
3.研究推动不涉及全县政策性、方向性、决策性的单项或多项具体工作。
4.推动落实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安排的紧急工作任务。
5.推动落实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
6.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7.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8.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或不需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
9.研究其他需要由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会议组织程序
副县长根据工作需要,汇报县长同意后可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分管领域内的具体事宜,会议结果以一定形式及时向县长汇报。
专题会议一般以研究某方面具体工作的推动落实为主,原则上一事一议、一事一谋、一事一推,严格控制安排部署一般性工作的专题会议。参会人员根据议题确定,仅限于与议题直接有关的部门、乡镇政府负责人,不随意扩大参会范围,不让无直接关系人员陪会。
会议记录要原汁原味、实事求是,由专人用专门的会议记录本进行记录,年终统一归档管理。专题会议结束后,根据需要,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县长签发,并按程序抄送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下发相关县直部门和乡镇政府。
对县委决定的重要事项和县委主要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在交办后办理前、提出办理方案后及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办理结束后,形成会议纪要和简要汇报材料,及时抄报县委主要领导,确保件件有回应、事事有着落。
永靖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县政府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确定决策事宜,经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和需要,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贯彻群众路线,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坚持各项决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保证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县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承办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七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县政府领导同志提出决策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县政府部门或乡镇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第八条 县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条 决策事项涉及县政府部门、乡镇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一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民族、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布的其他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不得只听取赞成的意见,不得漏报、瞒报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建议。
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县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条件不成熟或其他原因未能采纳的公众意见,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九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
(一)必要性研究;
(二)科学性研究;
(三)可行性研究;
(四)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五)执行条件研究;
(六)对环境保护、居民健康及生产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七)负面影响可控性研究;
(八)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提出建议专家人选或提出拟聘请的专业机构建议名单报县政府确定;
(二)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组或专业机构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三)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或专业机构人员在充分了解政策背景、决策目标等信息的基础上,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四)决策承办单位将专家组或专业机构书面意见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二十三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具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对提出的论证意见署名负责,并服从监督管理,承担应尽的保密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9人。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 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实施过程中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涉及征地拆迁、农民负担、国有企业改制、生态环境、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等,作出决策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六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办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除县政府指定的评估主体外,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为评估主体。
(二)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由县直有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三)决策承办单位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等,并提供评估所需的基本保障。
(四)评估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就决策事项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受决策影响较大的企事业单位、群体、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要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并讲清决策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决策方案、决策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
(五)评估小组分门别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决策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研究,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参考相同或者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
(六)评估小组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类别,确定决策实施后可能造成的风险等级,作出评估报告。
(七)决策承办单位将评估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二十八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九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评估报告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对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对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并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条 决策草案提交县政府讨论前,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审议。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县政府讨论。
第三十一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说明;
(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四)与该决策有关征求意见的报告、专家论证意见;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材料提供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决策承办单位提交的决策草案和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相关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法律意见。
第三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于法有据;
(二)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第三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查研究或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按照以下类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一)不属于县政府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决策承办单位依法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报批;
(二)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三)决策方案或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建议进行修改。
第三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九条 决策草案应当由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会议主持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说明、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县政府办公室至少于会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二)决策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在常务会议上,汇报决策草案及其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有关情况、各方面提出的不同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等;
(三)会议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讨论的决定;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五)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如实记录集体讨论决定情况,不同意见也应当如实载明。会议主持人和其他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作出通过决定的,由主持人或其授权的县政府班子成员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属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后由会议主持人或其授权的县政府班子成员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四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委请示报告。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及时完整归档。
第八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全面、及时、正确地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并向县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县政府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部门在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原因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或政府门户网站留言等形式向县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县政府认为有必要的。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四十九条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决定的,县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十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县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以及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五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委请示汇报
县人大报告县政协通报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工作程序,提高政府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政府党组向县委请示汇报的主要工作事项
1.县委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2.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等情况;
3.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的建设工作、落实党建责任制情况;
4.加强班子自身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州规定要求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等情况;
5.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及用车、用房、接待、外出、请销假等情况;
6.县委和县委主要领导交办工作办理情况;
7.县政府全面工作开展情况;
8.县政府事关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方面的重大部署安排;
9.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下年度计划草案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告;
10.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11.重要的单项工作开展情况;
12.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13.上报州政府及州直部门有关重要工作情况;
14.大额财政资金支出情况;
15.县政府研究开展的有关重要工作;
16.其它需要报请县委同意或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条 县政府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主要工作事项
1.县政府全面工作开展情况;
2.县政府事关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方面的重大部署安排;
3.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修订方案;
4.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县级财政预算的调整和部分变更及县级财政决算;
5.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6.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全县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7.全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8.县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的收支管理情况;
9.涉及环境、资源、文物、名胜古迹等方面的保护建设情况;
10.在全县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特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的处理情况;
11.县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情况;
12.村(居)级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情况;
13.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县人民政府报告的单项工作开展情况;
14.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15.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县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16.县政府研究开展的有关重要工作;
17.每年州人代会前,向参会的永靖籍州人大代表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供议案素材;
18.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县人民政府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县政府向县政协通报的主要工作事项
1.县政府全面工作开展情况;
2.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会前向县政协征求意见;
3.县政府事关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方面的重大部署安排;
4.全县年度或半年经济运行情况;
5.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6.县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7.县政协建议案的办理和采纳情况;
8.每年州政协会前,向参会的永靖籍州政协委员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供提案素材;
9.县政府研究开展的有关重要工作;
10.县政府认为需要通报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请示汇报、报告、通报的办理
1.以会议和书面形式请示汇报、报告和通报,视情况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的形式汇报、报告和通报;
2.向县委请示汇报工作由县长、副县长、部门负责人请示汇报;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县政协通报工作,一般由常务副县长报告和通报,或根据报告、通报内容和县人大、县政协要求,由县长安排分管副县长、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和通报。
3.每年年底或下年初向县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遇有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汇报,对执行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重大部署要求或某项重要批示和决定的情况,及时进行专题报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意见,县政府认真办理并按要求报告办理情况。县政协建议案及时进行书面反馈或在县政协常委会上通报。
第五条 县委主要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
对县委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县政府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及时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在交办后办理前、提出办理方案后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以便督促落实和落实后回应;重要工作、重大事项,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向县委主要领导回应汇报;对县委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各副县长可采取召开专题会议形式具体抓好落实推动,会议纪要及时呈送县委主要领导。交办工作办理结束后,简要写出办理汇报,由相关副县长直接汇报县委主要领导,重要事项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副县长一道汇报。
县委主要领导向县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工作,部门负责人及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以便从县政府层面抓好督促落实。
永政办发〔2024〕34号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靖县2024年科技创新资金扶持激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州)属在永有关单位:
《永靖县2024年科技创新资金扶持激励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6日
永靖县2024年科技创新资金扶持激励实施方案
根据《临夏州科技创新资金扶持激励办法(试行)》《永靖县贯彻落实甘肃省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具体措施》《永靖县强工业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精神,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强科技行动,激发企业创新活力,鼓励企业技术研究、产品创新,培育壮大“三高”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进步、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来源
扶持激励资金来源于省级科技创新奖补资金,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用于扶持激励符合条件的具有地方特色和优势的企业。
二、扶持激励对象
在本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两年无违法违规和不良信用记录,正常生产经营或开展创新活动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作为本《实施方案》的扶持激励对象:
1.企业实施的科技项目通过验收,并获得国家和省级科技进步奖的;
2.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产品的;
3.企业被认定为或正在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4.企业申报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技术研发中心等平台,并通过省上认定的;
5.企业不断提升产品产值,被认定为规上企业或正在培育的规上企业;
6.企业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7.企业具有地方特色和优势,能够带动群众就业,市场前景好的;
8.企业在乡村振兴、抢险救灾中发挥重要作用的。
三、扶持激励标准
综合考虑企业产品产值、销售收入、带动就业情况,在科技研发方面的投入规模和占比,培养和吸引高素质的科技人才,与高校、科研机构的产学研合作成果和深度,成果转化经济效益、产品竞争优势等因素,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确定拟扶持企业。具体扶持激励标准如下:
1.企业当年引进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并投入生产运营,能够带动群众就业,市场前景好,已培育或正在培育的科技型企业,按照投资额的6%进行奖补,一次性扶持激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2.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扶持激励资金10万元、5万元。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州级技术创新中心(州级新材料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扶持激励资金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扶持激励资金1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扶持激励资金10万元、10万元、5万元。
4.对围绕核心竞争力产品和技术,积极与省内外大学、科研机构等深入开展合作,并取得实质性成果的企业一次性扶持激励资金5万元。
5.对上年度科技研发费用投入的规上企业一次性扶持激励资金3—10万元。
6.对新认定的创新型企业,一次性扶持激励资金3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一次性扶持激励资金5万元,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扶持激励资金10万元;对新入规纳统企业,一次性扶持激励资金5万元。
7.在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中发挥主要作用,带动农业科技园区发展,使省级农业科技园区验收取得好成绩的企业一次性扶持激励资金5万元。
8.对规上企业同期正常生产增加值增速提升明显的企业,一次性扶持激励资金3万元。
9.对累计吸纳就业人数较多、脱贫户占比较大、有地方特色的企业,一次性扶持激励资金2万元。
企业同时符合以上多项条件的,按最高标准进行扶持激励。
四、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阶段(10月16日—10月20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企业进行申报,推荐至县科技部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简介、有关项目和平台等批复文件。
2.按照激励扶持标准的条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3.其他有关联的佐证资料。
4.申报企业对资金扶持激励申报表和附件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二)审查落实阶段(10月21日—10月30日)。县科技、财政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初步拟扶持激励企业名单,报请县政府同意后,落实扶持激励资金。扶持激励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直接支付到企业对公账户。
五、监督管理
1.企业对获得的扶持激励资金,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定期向县科技、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扶持激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将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作为今后申请资金扶持的参考依据。
2.扶持激励资金用于本企业科技研发、产品升级、成果转化、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应用、设备引进和更新、人才培育等创新发展方面,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
3.申报企业须对资金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违反规定骗取扶持激励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4.县科技、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扶持激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获得扶持激励资金的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对于未按规定使用扶持激励资金的企业,县科技、财政部门有权追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文件pdf:关于印发《永靖县2024年科技创新资金扶持激励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永靖县2024年科技创新资金扶持激励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县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州)属在永各单位:
根据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县政府研究,现将县政府领导工作分工调整如下:
刘斌斌县长:负责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主管审计局。
何永芳副县长(常务):负责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财政金融、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字政府、政务公开、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机关事务管理、教育、地方志等方面的工作。协管审计、科技工作。
分管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大数据局、机关事务局、机关接待中心)、财政局(国资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居保中心、劳务办)、教育局(职校)、县志办。
联系单位:档案馆、税务局、金融监管支局、县属国有公司、公积金管理部、驻永各金融和保险机构。
协管单位:审计局、科技局。
孟帅临副县长:负责发展改革、县域经济、营商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统计调查、工业和信息化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发展和改革局、交通运输局(海事局、运输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统计局。
联系单位:国调队、消防大队、公路段、供电公司、省州在永企业、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兴工公司、远通公司、古典公司。
协管单位:永靖工业园区管委会。
张航副县长:负责驻村帮扶、商务、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工作。协管文体广电旅游工作。
分管单位:商务局、供销社。
联系单位:邮政公司、烟草专卖局(公司)。
协管单位: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张立军副县长:负责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科技、地震、组团式帮扶、产业协会、产业技术攻关等方面的工作。协管招商引资、应急管理工作。
分管单位:科技局、地震局。
联系单位:科协。
协管单位: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应急管理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招商局。
侯颖超副县长: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
分管单位:永靖工业园区管委会、东西部协作工作服务中心。
协管单位: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赵建颖副县长人选:负责维护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行政、公安、司法、信访等方面工作。
分管单位:公安局(交警大队)、司法局、信访局。
马兆海副县长:负责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水务、民政、残疾人工作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农技中心、畜牧中心)、水务局(水保局、库移中心、农饮中心)、民政局、残联。
联系单位:工会、团委、妇联、文联、气象局、农发公司、畅源供水公司。
高国林副县长:负责文体广电旅游、自然资源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黄河三峡大景区管委会、炳灵丹霞国家地质公园管委会、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自然资源局(林草中心、南山林场、龙汇山管理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中心)、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园林中心。
联系单位:炳灵寺文研所、旅投公司、城投公司。
唐致富副县长:负责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招商引资、市场监督管理、退役军人事务、军政关系、民族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卫生健康局(疾控中心、县医院、妇保院、中医院)、医疗保障局、招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单位:人武部、驻永部队、工商联、红十字会、融媒体中心。
未列入的单位及机构,随归口管理部门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分管。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9日
文件链接: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pdf
永政办发〔2024〕32号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侯颖超、李良贵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州)属在永各单位:
由于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根据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侯颖超、李良贵同志工作分工调整如下:
侯颖超副县长: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
分管单位:永靖工业园区管委会、东西部协作工作服务中心。
协管单位: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李良贵副县长:负责财政金融、税收、工业和信息化、水务、退役军人事务、军政关系等方面的工作;协管审计工作。
分管单位:财政局(国资中心)、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水保局、库移中心、农饮中心)、退役军人事务局。
协管单位:永靖工业园区管委会。
联系单位:人武部、驻永部队、税务局、工商联、公积金管理中心、人行、建行、农行、工行、邮储银行、信用联社、甘肃银行、金城村镇银行、保险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公司、省州在永企业、县属国有公司。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5日
永政办发〔2024〕19号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靖县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永靖县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6日
永靖县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改造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农房抗震防灾质量,确保农村住房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州工作要求,坚持群众自愿、政府指导,通过实施抗震改造和危房改造,逐步建立完善农村住房抗震改造机制,全面提升农村房屋抗震能力。
二、主要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有保障为根本,建立农房安全巡查机制,加强日常监管维护,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强化质量安全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改造后达到抗震设防标准。
坚持农户主体。农户是实现其住房安全的责任主体,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后,应主动提出危房改造或农房抗震改造申请,全程参与方案选择、资金筹措、投工投劳、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各环节任务。
坚持提升功能。房屋改造后要确保上下圈梁、防震柱等抗震措施齐全,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在保障房屋安全基础上,引导农户同步实施改厨改厕,完善住房基本居住使用功能。
三、重点工作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成果
1.持续开展动态监测。通过农户主动申请、乡村干部定期走访排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等方式,及时排查鉴定因灾新增和自然新增危房,实现动态监测,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改造。
2.及时处置新增危房。对新发现的危房农户,继续按照每户3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要及时按照改造程序,逐户明确改造措施,加强质量监管,确保新建住房工程质量。对已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补助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房抗震改造补助。
3.同步做好危旧房屋拆除。各乡镇要及时消除直接危险,对辖区内长期无人居住的坍塌农房及残垣断壁,积极联系农户尽快拆除。2024年新增危房户,要按照建新拆旧的原则,督促农户拆除原有危房。
(二)统筹推进农房抗震改造
1.改造对象。仅有一套(院)住房并经鉴定不满足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由相关行业部门认定,县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结合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可将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纳入农房抗震改造范围。对即将列入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等其他补助项目、规划近年内进行村庄拆迁撤并的区域及其他按法律法规不能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农户,不得纳入改造范围。
2.改造方式。各乡镇要积极探索符合辖区实际的农房抗震改造方式,引导农户根据鉴定结果、经济状况和改造意愿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择拆除重建、加固改造等抗震改造方式。农房抗震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对基础条件好、集中连片的区域,要积极引导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统建,推广新型装配式农房和新型节能保温材料,鼓励结合抗震改造同步实施节能改造和厕所改造,在保障住房安全性的同时,降低能耗和农户采暖支出,提高农房节能水平,改善居住条件。
3.改造标准。严格按照《甘肃省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建设技术导则》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2008)等相关规定,改造后的房屋必须有上下圈梁、构造柱、拉结筋等抗震措施,保证基本使用功能,达到抗震安全设防标准。
4.补助标准。抗震改造农户可享受2024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参考《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中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按照拆除重建每户补助3万元、重建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维修加固每户补助1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三)强化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综合管理
1.科学规划选址。农房建设应当符合乡村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统筹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农房建设需求、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进行建设,严禁乱占耕地建房。做好农房建设选址,对场地进行安全性评估,新建农房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合理避让泥石流、山洪、滑坡、崩塌、风口、地震断裂带等地质灾害危险区,不得在陡坡、行洪河道、低洼地、地质塌陷区和其他灾害易发区域内选址建房。
2.强化质量监管。严格按照《甘肃省农村抗震房屋新建与加固技术导则(试行)》规定,制定农房新建或加固方案。由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施工任务。县住建部门和各乡镇要加强技术指导,全程做好质量监管,对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的,要及时告知农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同步做好资料留存。
3.完善功能设计。新建农房要按照“科学设计、按图施工”的原则,统筹考虑给排水、强弱电、清洁取暖、卫生户厕、污水处理等功能,可参照《临夏州乡村振兴农房建设风貌改造推广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注册执业人员进行设计。
4.加强风貌管控。加强乡村建筑风貌引导,大力推广能体现地方性、民族性和当地特色的多元化风貌设计,注重提取、继承地方村镇传统住宅原有构筑方式所反映出的屋顶形式、山墙特征、立面构成肌理、色彩运用等要素,使房屋体现传统特色。
5.严格工匠管理。认真落实《甘肃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工作方案(2021—2025年)》,完善农村建筑工匠培养和管理制度,支持引导不同工种的乡村建筑工匠联合开展农房建设施工,大力推进乡村建筑工匠队伍建设,采取线上教育和线下实操的方式,积极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大力提升专业技术水平,发放培训证书和从业资格证书,优先推荐参与乡村建设工程,充分发挥乡村建筑工匠保障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的重要作用。
6.严控建材质量。切实提高农户建材选购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户在正规建材市场购买具有合格证明或检测报告的建材。在确保农房建筑结构安全前提下,结合传统习俗、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筛选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生态适用的新型结构体系、抗震设防措施和建筑节能技术等,因地制宜推广装配式钢结构等新型建造方式和高延性混凝土等绿色建材应用。
四、操作程序
(一)申请。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或农村抗震改造条件的农户,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改造申请,并提供户口簿、危房照片等证明材料。
(二)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会议进行评议,对符合改造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对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予以调整,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审核。乡(镇)政府在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逐户对危房改造对象和房屋安全状况进行初审认定。初审合格后,进行公示确认,并同步完善线上线下档案资料。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住建部门审批,由县乡村振兴、民政部门对农户类型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
(四)审批。县住建部门负责对农房质量进行鉴定和审批,对已鉴定为危房、生土承重结构、砖土混杂结构以及建成超过40年的房屋可直接认定不满足抗震性能要求。
(五)验收。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项目竣工后,由县住建部门会同乡镇,逐户开展竣工验收,并出具建房农户、相关验收人员签字的验收合格表。
(六)档案管理。各乡镇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指派专人负责对本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户档案资料进行编制管理。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户档案资料包括农户申请、审核审批、抗震鉴定、施工协议、竣工验收和资金拨付等内容。
(七)补助资金拨付。县住建部门会同乡镇对完成改造的农房,及时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将补助资金按时拨付至农户“一卡通”账户中。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工作,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将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密切协调配合,加强督查调度,进一步健全进度调度、台账管理、安全质量管理、日常监督检查、社会监督、信息档案完善等制度,全力推进工作任务落实。
(二)加强资金监管。各乡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建前、建中、建后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补助资金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及时组织人员逐户确定项目进度,达到入住条件的完成自验后报县住建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程序申请补助资金,确保2024年9月底前完成改造任务。
(三)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相关政策和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着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永政办发〔2024〕12号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靖县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州)属在永有关单位:
《永靖县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0日
永靖县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含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授权和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实际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资格准入与日常培训、监督约束与考核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负责全县的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综合法律知识培训、执法证件管理和执法监督等工作。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优秀等次。
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日常管理、资格审查、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更新培训、离岗培训、年度考核、执法证件管理和执法监督等工作。
县监委、编办、人社、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向县司法局报备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县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相关信息的公示,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监督。
第二章 执法培训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八条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
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和离岗培训工作。
第九条 县司法局负责组织编定综合法律知识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组织编定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构中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培训。
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包括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应当至少参加一次行政执法机构组织的法律知识更新培训。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被暂扣执法证的,应当参加行政执法机构组织的离岗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予以发放结业证书;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情况、考试成绩,列入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
第三章 执法资格
第十五条 本县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申领和持有执法证,不得上岗执法。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二)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
(五)上一年度考核称职或合格以上。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构的下列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
(一)不具备从事行政执法条件的人员;
(二)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三)工勤人员、临时工以及借用人员;
(四)上一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五)因违法或者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未经统一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第十八条 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申请表;
(二)资格培训考试成绩;
(三)上一年度考核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行政执法机构审核;
(三)县司法局确认。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资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发放的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准,一般为五年,自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之日起计算。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资格有效期届满前,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重新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章 执法证件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是本县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二条 执法证由甘肃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执法证具体的发放和监管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
第二十三条 执法证由行政执法机构向县司法局申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的执法证。
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配合义务。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发生变化或者执法证破损的,由行政执法机构向县司法局书面说明情况后,申请换发执法证。
执法证遗失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通过报刊或者政府网站公告声明作废,向县司法局书面说明情况后,重新办理执法证。
第二十六条 执法证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申领执法证,原执法证由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收回并交县司法局统一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其执法证由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收回并交县司法局统一处理。
第二十八条 使用国务院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持证人员有关信息,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执法为民的理念,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行政执法培训;
(五)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执法证。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职业纪律和行为规范;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仪表整洁、态度和蔼、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有统一制式服装的,应当着制式服装;没有制式服装的,着装应当整洁、庄重、得体。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转借、出租或者买卖制式服装;非行政执法活动时,不得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行为规范,不得有饮酒、嬉闹、吸烟、赌博等有碍执法形象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申请听证权和救济权。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一)滥用职权,越权执法;
(二)态度粗暴,野蛮执法;
(三)执法不公,随意执法;
(四)推诿拖延,效率低下;
(五)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县监委、县司法局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监督。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举报。受理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
对依法进行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或者行政执法机构暂扣其执法证:
(一)上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二)无故不参加执法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
(三)涂改执法证或者将执法证转借他人的;
(四)转借、出租或者买卖制式服装,非行政执法活动时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的;
(六)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的;
(七)行政执法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调查取证的。
第四十三条 暂扣执法证的期限为三十日,暂扣期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被暂扣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离岗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还执法证。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报请县司法局按程序注销行政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
(二)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时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粗暴执法,辱骂殴打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影响恶劣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乱管滥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法证的;
(七)被暂扣执法证两次以上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执法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县司法局或者行政执法机构申请复核。
行政执法人员对注销行政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县司法局申请复核。
县司法局或者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被暂扣执法证,注销行政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予以公示。
第四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违法或者违纪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妨碍、阻扰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2023年8月18日印发的《永靖县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永政发〔2023〕15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永靖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永政办发〔2024〕5号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靖县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永靖县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30日
永靖县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十三部委《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发挥学校育人主阵地作用,转变家庭育人观念,营造社会育人氛围,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工作机制,根据省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创新科学教育理念,积极搭建“三位一体”协同育人平台,增强学校家庭育人共识,充分调动社会育人资源,形成育人工作合力,积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新格局,共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推动新时代永靖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1.坚持育人为本。用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铸魂育人,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深入落实“双减”政策,大力发展素质教育。
2.坚持政府统筹。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系统谋划,推动部门联动,强化条件保障,促进资源共享和协同育人有效实施。
3.坚持协同共育。明确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切实增强育人合力,共同担负起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责任。
4.坚持问题导向。强化专业指导,鼓励实践探索,着力解决家校共育、协同联动、育人环境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协同育人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三、工作任务
(一)持续强化学校主导作用。县教育部门要督促各学校把协同育人工作列为重要职责,纳入学校章程内容,列入学校工作计划,持续强化学校在协同育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完善学校家委会体系,学校成立校级、年级、班级三级家委会,制定家委会章程,明确家委会职责、权利和义务,每学期至少要召开1次家长会,鼓励、支持家委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注重教师协同育人能力培养,提升教师的家校合作能力与家庭教育指导能力,充分发挥班主任“第一责任人”作用,切实增强教师参与协同育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主动加强同协同育人职责单位的联系沟通,邀请参与学校发展和学生成长工作,不定期举办社会育人主题活动,组织学生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卫生清扫、文明卫士等社会公益活动,使社会综合实践成为学生加强养成教育的大课堂。
(二)积极转变家庭育人观念。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家长树牢“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多形式组织家长学习《家庭教育促进法》,依法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注重培养学生良好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和健康身心,增强家庭教育的科学性、有效性。引导家庭全体成员与学生共学互学、共生共长,通过相互支持、沟通对话来认识和解决学生成长中的各类问题,实现学生和家长的共同进步与成长。注重家庭建设,鼓励家长坚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培育向上向善的家庭文化,积极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家庭环境。要使学生在生活中接受教育、增长见识,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掌握必要的生活技能。要引导家长对学生陪伴关爱,积极开展亲子互动,鼓励留守儿童家长要定期与子女保持联系,给予关心关爱。
(三)充分调动社会育人资源。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统筹用好各类社会资源作为强化协同育人的重要途径,积极拓展校外教育空间,着力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县教育部门要牵头负责协调社会有关单位提供育人资源,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动教育、实践教学、志愿服务、法治教育和研学等活动。县域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法治教育基地、研学实践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和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游泳馆、体育馆等场所,要面向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县文旅部门要动员各类文化团体发挥行业优势,提供寓教于乐的优秀文化精品,持续推动“艺术进校园”“戏曲进校园”等工作,丰富学生精神文化生活,提升学生审美鉴赏能力。
(四)凝聚合力加强德育建设。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与学生家长建立良好互动机制,共同发力、协同用力,深入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全过程,针对学生不同阶段成长特点,引导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厚植爱国思想情怀,树立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勤奋学习的远大志向。要凝聚合力、统筹用好各类教育资源,大力提升思政课育人质量,教育引导广大学生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要认真开展“从小学党史·永远跟党走”“学雷锋学模范”“开学第一课”等主题活动,促进学生牢记教导、崇尚英雄、争做先锋。充分利用重大节庆日、重要纪念日等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感染力强的德育活动,加强升旗、入团、入队等仪式教育,不断创新德育活动载体。
(五)着力提高学生法治意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以宪法教育为核心,把法治教育融入学校教育的各个阶段,全面提高学生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学生的自觉行动。推动家庭与学校形成学生法治教育合力,积极引导家长重视家庭美德和家庭文化建设,成为学生学法、守法、用法的榜样。由县司法、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家长法治教育手册,提高家长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意识和能力,指导家长及时督促改正青少年的不良行为,预防违法行为发生。各职责成员单位要支持和参与学生法治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社会法治教育网络,深入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为学校提供相应的法治教育资源和法治宣传平台。
(六)完善创新家校共育机制。县教育局部门要督促各学校认真落实家访制度,学校领导带头开展家访,班主任每学年对每名学生至少开展1次家访,鼓励任科教师有针对性开展家访。各学校要办好家长学校,在队伍、场所、教学计划、活动开展等方面给予保障,每学期至少组织2次以上家庭教育指导,通过加强家校交流,保持学校与家庭的常态化密切联系,帮助家长及时了解学生在校日常表现。要引导家长开阔教育眼界,举办家庭育人知识及家教经验交流活动,组织家长与学生共同参与研学活动,为学校发展献策献力,关心支持家校共育工作。要督促家长利用节假日、休息日等闲暇时间,带领或支持子女开展户外活动和参观游览,帮助子女更好亲近自然、增长见识。要督促家长配合学校依法依规教育管理学生,切实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电子产品,防止网络沉迷,及时向学校沟通学生在家中的思想情绪、身心状况和日常表现,全力支持学校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七)关心关爱特殊家庭学生。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围绕特殊家庭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在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家庭监护、教育医疗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由县教育、民政、残联、团委、妇联等部门负责,全面摸清特殊家庭学生情况、尤其要特别关注单亲家庭、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分类建立台账,制定帮扶措施,全面提升关爱服务质量。要密切关注特殊家庭学生心理健康,提供有针对性的辅导和关爱,融洽师生关系,促使其更好融入校园和社会。要重视发展特殊教育,继续落实好特殊教育学生补助公用经费,通过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方式,有效保障残疾少年儿童都能接受教育。
(八)不断净化社会育人环境。县文旅、市场监管、公安、教育、网信等部门要大力开展图书、音像等出版物清理整顿,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大网络有害信息、网络游戏沉迷、不良网络行为治理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网站平台,着力打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清朗社会文化及良好网络生态。要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主动创稳、主动创安,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强化安全风险防控。要深化各类校外培训治理,惩防并举,加大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治理力度,共同构建良好教育生态。
(九)全力发挥协同育人职能。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将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作为重要工作任务,纳入议事日程安排,明晰总体工作分工,完善经费条件保障,全面履行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工作职责。县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全县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各项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协调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宣传部门要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抓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配合文旅部门协调组织文艺界人士进校园开展育人主题活动。公安部门要建立校园周边治安防控体系,严厉打击各类侵害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校园违法犯罪活动。司法部门要深化法治进校园活动,组织发挥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作用,开展法治讲座,加强警示教育。卫健部门要及时监测和防范各种突发性、流行性、传染性疾病的发生,提高学校卫生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文旅部门要指导学校体育活动开展,加强对文化市场、娱乐场所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民政部门要坚决防止未成年人早婚早育现象,加大困难学生家庭救助,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幼儿园监督管理,做好校园周边文旅场所、商贸摊点的监管整治工作。团县委要统筹指导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建设,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妇联要指导乡镇、社区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和家长学校,做好单亲家庭、孤儿、留守儿童少年等弱势群体的关心关爱工作。科协要加强青少年科技普及和科学知识宣传,协调各类科技场馆开放共享。关工委要动员社会力量加大对家庭贫困学生的救助,帮助广大家长掌握正确家庭教育理念和科学方法。残联要摸清全县残疾儿童底数,制定“一人一案”帮扶关爱措施。各乡镇要督促家长履行家庭育人主体责任,促进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工作顺利开展。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严格落实部门、乡镇、学校和家庭育人责任,成立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妇联、团委、科协、关工委、公安、司法、民政、文旅、卫健、市场监管、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具体负责协同育人各项工作。
(二)强化考核评估。将协同育人工作成效纳入教育质量评价重要内容,通过查阅资料、调查问卷、实地走访等方式,全面评价协同育人工作成效和社会满意度。县协同育人工作领导小组要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工作推动落实不力的学校、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单位,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积极探索、不断总结、大力推广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有效模式、创新做法和先进经验,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要借助各类主流媒体,深入宣传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的政策举措、实际成效和典型案例,广泛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和正确家庭教育方法,凝聚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共识,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协同育人的良好氛围。